吉林省发布关于组织申报秸秆能源化利用项目的通知

来源: 吉林省能源局  时间: 2018.07.23  打印本页  分享:
为推动秸秆禁烧和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经研究,省能源局、省财政厅联合组织申报2017年秸秆能源化利用项目,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农安县、德惠市、榆树市、九台区、长春双阳区、永吉县、磐石市、蛟河市、舒兰市、扶余市、长岭县、梨树县、公主岭市、双辽市、伊通县、东辽县、通化县、柳河县发展和改革局(能源局)、财政局、有关项目单位:

为推动秸秆禁烧和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发〔2016〕25号)、《省能源局关于下发吉林省秸秆能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吉能新能〔2016〕111号)要求,依据《吉林省省级节能减排和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建〔2017〕637号)相关规定,经研究,省能源局、省财政厅联合组织申报2017年秸秆能源化利用项目,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发〔2016〕25号)和经省政府批准的列入我省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地区的农安县、德惠市、榆树市、九台区、长春双阳区、永吉县、磐石市、蛟河市、舒兰市、扶余市、长岭县、梨树县、公主岭市、双辽市、伊通县、东辽县、通化县、柳河县等18个县(市)、区;

(二)本次申报的秸秆能源化利用项目,只包括:成型燃料加工项目和新建或改建生物质锅炉清洁供热项目;

(三)项目建设时间为2017年度,并当年建成投产运行。已取得中央和省级财政同类补贴的项目,不在支持范围。

二、申报程序

(一)各项目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属县(市)能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申报材料;

(二)各地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受理本地项目申请,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能源局、省财政厅。

三、申报材料

(一)各地能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申报请示文件,

附秸秆成型燃料加工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及生物质锅炉清洁供热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项目验收报告,主要内容为申报企业情况,项目基本情况,成型燃料加工及锅炉设备投资情况,运行情况(成型燃料生产耗电、销售状况,锅炉供热燃料采购、消耗情况),生物质锅炉排放检测情况。

(三)生物质成型燃料加工项目证明材料。包括: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秸秆颗粒机、压块机设备品牌、型号及购置发票。实际加工的各类成型燃料产品产量、销售量、库存量及销售发票、生产用电量证明等凭证。

(四)生物质专用锅炉供热项目证明材料。包括:供热企业提供供热用户类别(工业、商业、机关事业、居民等)、供热面积、供热合同、供蒸汽需提供供热量、供热收费发票、燃料采购证明、生物质专用锅炉购置发票及质量安全检测报告、污染物排放达标证明材料等。

(五)供热企业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禁止掺煤承诺书和责任书。

(六)生物质锅炉排放要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排放标准,当地环保部门要对生物质锅炉项目排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有效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应顺序装订成册,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公章,附电子光盘,一式2份。

四、支持方式

上报项目通过专家评审论证后,根据得分情况,采取先建后补、事后奖补方式给予支持。

五、其他

(一)请于7月20日前将申报请示文件及相关材料分别报送至省能源局新能源处和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能源局新能源处

张胤超电话:0431—89156357

邮箱:snyj123456@163.com

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张晓刚电话:0431—88550668

(三)各地能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报范围和要求,高度重视、抓紧组织、突出重点,保证上报项目的质量,并对项目及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虚报骗取奖补资金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责任。

(四)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18年7月20日。

吉林省能源局

吉林省财政厅

201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