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开展2017-2018年弃风电量与电供暖用户市场交易试点

来源: iGreen  时间: 2018.01.11  打印本页  分享:
近日,为促进风电弃风电量就近消纳,降低电供暖项目运行成本,加快推广清洁供暖,吉林省发布关于开展2017-2018年采暖期弃风电量与电供暖用户市场交易试点的通知。
近日,为促进风电弃风电量就近消纳,降低电供暖项目运行成本,加快推广清洁供暖,吉林省发布关于开展2017-2018年采暖期弃风电量与电供暖用户市场交易试点的通知。

通知指出,风电场发生弃风时,电力调度机构依据电供暖用户的实时用电负荷,释放风电企业弃风电力,并做好弃风电量计量工作,允许实际调出的弃风电量低于发用双方签订的大用户直接合同交易电量。

2017-2018年供暖期计划安排5个试点,每个试点的电供暖用户总功率不低于2万千瓦,考虑地区风资源的差异性,电供暖用户要与两个及以上地区的风电企业进行交易,与之交易的风电企业总装机要不低于20万千瓦。电供暖用户功率超过2万千瓦的,可自行与风电企业交易。功率不足2万千瓦的,暂由电网企业的节能公司或发电集团的下属机构以“分表计量,集中打包”的方式代理开展交易。

此外,吉林将重点支持2017年投产的蓄热式电锅炉用户(年用电量50万千瓦时以上)和省级学校电能清洁供暖示范项目(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以上),适当考虑2017年前投产的蓄热式电锅炉用户(年用电量100万千瓦时以上)。
通知全文如下:

吉林省能源局 吉林省物价局

关于开展2017-2018年采暖期弃风电量与电供暖用户市场交易试点的通知

吉能电力联(2017)413号

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省内有关发电企业、吉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相关电供暖用户:

依据国家发改委批复的《吉林省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工作方案》(发改办运行(2016)86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电能清洁供暖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49号)精神,为促进风电弃风电量就近消纳,降低电供暖项目运行成本,加快推广清洁供暖。经研究,决定开展弃风电量与电供暖用户市场交易试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原则

1.风电企业与电供暖用户签订大用户直接交易合同,约定交易电量和交易价格,并分解到月。电力交易机构据此安排发电计划。

2.风电场发生弃风时,电力调度机构依据电供暖用户的实时用电负荷,释放风电企业弃风电力,并做好弃风电量计量工作。允许实际调出的弃风电量低于发用双方签订的大用户直接合同交易电量。

3.由于弃风的不确定性,鼓励试点风电企业与集团内部火电企业签订互保协议。风电企业弃风电力不足用户负荷的部分,经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由火电企业替代发电。事后补充电量转移合同。

4.价格机制暂采取电网购销价差不变的方式,具体执行《吉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

5.2017-2018年供暖期计划安排5个试点。每个试点的电供暖用户总功率不低于2万千瓦,考虑地区风资源的差异性,电供暖用户要与两个及以上地区的风电企业进行交易,与之交易的风电企业总装机要不低于20万千瓦。

6.电供暖用户功率超过2万千瓦的,可自行与风电企业交易。功率不足2万千瓦的,暂由电网企业的节能公司或发电集团的下属机构以“分表计量,集中打包”的方式代理开展交易。

一、试点准入

省内风电企业和电能清洁供暖用户根据自身情况,自愿参与试点。

电力用户:重点支持2017年投产的蓄热式电锅炉用户(年用电量50万千瓦时以上)和省级学校电能清洁供暖示范项目(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以上),适当考虑2017年前投产的蓄热式电锅炉用户(年用电量100万千瓦时以上)。

发电企业: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风电企业和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企业。

三、有关要求

1.请各有关单位积极申报开展试点,1月10日前报我局备案。

2.各有关单位要严格遵守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和电网调度运行规程,主动接受监督管理,认真履行各项义务和职责,切实维护交易市场秩序。

3.请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委托相关单位,将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与电力调度管理系统等进行功能对接,确保风电和用户发、用电功率曲线可比对。期间发生的相关投资和服务费用,可与电供暖用户及风电企业协商,从节约的用电成本中适当收取。

4.吉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做好组织市场交易、相关合同签订、编制交易计划、提供电量结算依据等工作。

5.参与试点的电供暖用户要积极主动到吉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进行市场成员注册、办理CFCA数字证书认证,并参加交易前的培训。联系电话:0431-85794014,找项目组联系。

6.本试点期限为一年,试点期后视我省实际情况另行组织。

特此通知。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