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荒"成为过去时

来源: 南方周末  作者: dxh  时间: 2019.03.29  打印本页  分享:
由于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事涉用户、用气企业以及经济的平稳运行,从2018年年初开始,国家相关部委出台了一系列天然气发展重要文件,油气企业也加快完善天然气产供销储体系建设。

由于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事涉用户、用气企业以及经济的平稳运行,从2018年年初开始,国家相关部委出台了一系列天然气发展重要文件,油气企业也加快完善天然气产供销储体系建设。

对于“三桶油”来说,每年都有一项重要任务——天然气保供。

受宏观经济稳中向好、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持续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力度加大等因素等驱动,近年来我国天然气消费增速明显加快。

中国石油企业协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一带一路能源贸易与发展研究中心联合编撰的《中国油气产业发展分析与展望报告蓝皮书(2018—2019)》显示,2018年,我国天然气消费继续保持强劲增长。

快速的天然气消费量增长直接导致天然气对外依存度的攀升。上述报告指出,继2017年我国成为世界最大原油进口国之后,2018年又超过日本,成为世界最大的天然气进口国。进口天然气对外依存度升至45.3%。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目前,中国的天然气储备能力不到全国消费量的6%,而国际平均水平在15%以上,欧美、日韩等国家储备能力更高。

在天然气消费快速攀升的状况下,受我国储气调峰能力严重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北方地区因供暖致供需紧张现象尤为突出,特别是在2017年冬季我国北方部分地区一度出现天然气供应紧张局面。正如相关政府部门所说,这种局面“暴露出我们在天然气生产、供应、储备、销售等环节还存在一些不足”。

由于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事涉用户、用气企业以及经济的平稳运行,从2018年年初开始,国家相关部委出台了一系列天然气发展重要文件,油气企业开始加快完善天然气产供销储体系建设。

2018年4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继2014年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储气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后,再次出台《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意见明确了政府、供气企业、城镇燃气企业等储气调峰责任与义务。

该意见指出,到2020年,供气企业拥有不低于年合同销售量10%的储气能力,满足所供应市场季节(月)调峰以及应急状况用气需求;城镇燃气企业不低于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地方政府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日均3天需求量的储气能力,且各方储气指标不重复计算,并对相关企业开展年度指标动态考核。

为了规避“气荒”局面的出现,保障天然气供应,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联手保障供应,并逐步建立互联互通机制。以中石油为例,实施2018年至2019年33项互联互通重点工程,这些重点工程建成后,将打通管输和调运瓶颈,优化全国及区域干线管网系统,季节调峰、应急保障能力将明显提升。

过去,国内天然气供应一直存在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低于进口气引进和国产气供应成本“价格倒挂”、价格不能反映供需变化,以及上游供气企业与下游燃气公司争论居民用气用于非居民用气等问题。

2018年5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明确将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价格水平按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水平安排,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实现与非居民用气价格机制衔接。同时,鼓励供需双方企业通过上海、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等平台进行公开透明交易,并要求各地综合考虑居民承受能力、燃气企业经营状况和当地财政状况等因素,合理安排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至此,天然气价格改革迈出了居民用气与非居民用气价格并轨的关键性步伐。

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这份意见首次从上游增产增供、中游基础设施配套、下游市场建设以及应急保障体系完善等各方面,进行了全面部署。

比如,提出要加大国内勘探开发力度,深化油气勘查开采管理体制改革,严格执行油气勘查区块退出机制,建立已探明未动用储量加快动用机制,强化国有油气企业能源安全保障考核,引导企业加大勘探开发投入,确保增储上产见实效。“力争到2020年底前国内天然气产量达到2000亿立方米以上”。

针对2017年出现的部分地区气荒的现象,本次意见特别提出,“煤改气”要坚持“以气定改”;建立健全天然气需求侧管理和调峰机制,建立完善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体系等;同时要求,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生活用气和大气污染严重地区冬季取暖散煤替代。

为了进一步保障天然气供应,国家相关部门也是不断寻求天然气多元化供应体系,推进进口国别(地区)、运输方式、进口通道、合同模式以及参与主体多元化。2017年,我国管道气通过中亚和中缅管道来自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缅甸等。液化天然气进口来源目标国达到22个,多元化程度更高。

根据2018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情况,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调整天然气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通知明确,自2018年7月1日起,将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28.06元/GJ,将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0.99元/立方米。2018年4-6月期间,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27.35元/GJ,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0.97元/立方米。三部门明确,通知印发前已办理退库手续的,准予按通知规定调整。

显然,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可以应对年底用气高峰,促使企业加大进口,从而缓解国内天然气供给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