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以制度建设为绿建“护航”

来源: 中国建设报      时间: 2014.06.20  打印本页  分享:
烟台市已先后出台12项建筑节能管理、13项可再生能源应用、15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6项新型墙材管理政策。在全国地级市中,还率先出台专门意见,强力推行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
单凭开发建设单位的主观认识能否快速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从实际情况看,未必如愿。

 

正是高瞻远瞩地看到这一点,烟台市率先通过制度建设,为绿色建筑的普及推广“保驾护航”。

 

“ 烟台市已先后出台12项建筑节能管理、13项可再生能源应用、15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6项新型墙材管理政策。在全国地级市中,还率先出台专门意见,强力推行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目前,全市12层及以下新建住宅应用率达100%、12层以上达50%。同时,烟台在全省率先推行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将‘四节一环保’和产业化要求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引导开发企业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先后有21个项目通过国家A级住宅性能认定,3个项目创建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创优数量占全省20%以上。”谈到烟台市的绿色建筑推广工作,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邹长清不无自豪。

 

凸显监管责任意见书

 

烟台市自2003年实施开发项目用地公开出让后,住房和城建主管部门发现,土地出让的前置致使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后续监管部门难以在项目前期实施管理。

 

“为保证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我们于2004年起积极探寻新的措施和手段,经过深入调研和借鉴外地先进经验,2005年在全省率先实施了《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制度,成为我市强化行业管理、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有效抓手。”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吕春松称。

 

据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节能与房地产开发综合管理办公室主任原嘉祥介绍,《意见书》制度的具体内容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用地公开出让前,建设部门针对该项目的实际情况,事先提出开发建设意见,作为土地出让文件的附件和要约,开发商取得土地后,须以意见书确定内容作为项目规划设计、开发建设以及后续物业管理的依据。

 

“这项制度包括10款24项75条具体内容,在搞好常规管理的基础上,重点明确将推行住宅产业化工作作为重点。《意见书》制度要求开发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住宅产业政策,采用住宅建筑与结构技术、节能与新能源开发利用技术,并选定资源节约型的优质材料和部品。通过将这些开发条件、技术要求前置,以要约形式给予限定,从源头上保证了项目开发的高品质和资源节约。”原嘉祥告诉记者。

 

另外,他表示,“根据项目的区域位置、开发规模等综合考虑,在《意见书》中还明确提出该项目实施住宅性能认定要求以及创建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的目标。对确定进行住宅性能认定和创建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的项目,要求开发企业从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过程直至竣工验收都严格执行强制性规范和指标体系要求,进行全面全程督导控制。同时,《意见书》制度对开发项目红线内外的基础设施配套及公共设施建设,均提出了明确约定,并进一步细化了政府与开发企业的责任,避免产生后续纠纷。”

 

转型绿建再出手

 

有了明确的发展思路和产业政策保障,烟台市在推进住宅产业化工作中注重打牢工作基础,突出“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主题。

 

节能方面,烟台市住建部门将建筑节能审批、监管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责任,特别是在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进行严格把关。

 

节地方面,烟台市把控制开发用地性质和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作为工作的突破点来抓。通过实行《意见书》制度实施调控,控制大户型住宅,90平方米以下住宅占总量的70%以上。

 

节水方面,烟台市在制定住宅小区规划时,充分考虑水资源分布情况,对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明确要求安装雨水和生活废水收集处理与回水利用设施、设备,搞好中水利用。其中,龙口市的南山城市花园项目,污水处理日生产能力达到1700吨,利用率达到100%。

 

节材方面,烟台市以推广应用新型墙材为重点,积极调整优化新型墙材产品结构,重点发展节能档次高、利废效果明显的新型墙材,并引导建设单位应用集结构承重和节能保温于一体、与建筑同寿命的节能复合材料,促进资源循环综合利用。

 

与此同时,烟台市住建部门日益认识到,发展绿色建筑、建设低碳城市,是推进节能减排、提升城乡建设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提高建筑空间健康、舒适和安全程度,改善人居环境和居住质量。

 

为此,烟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专门出台政策文件,大力发展绿色建筑,要求自2012年开始政府投资承建的重点项目、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市中心区8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县市区5万平方米以上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施工。2012年内,全市新建绿色建筑面积占年度新建建筑总量的30%以上,全市不少于10个项目取得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到2015年年底,新建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总量的60%以上,每个县市区至少2个项目(长岛县至少1个)取得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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