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省市2018清洁取暖工作方案补贴政策一览(一)

来源: iGreen  时间: 2018.05.26  打印本页  分享:
当前,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为做好2018年清洁取暖工作,全国各省市陆续出台了《2018年清洁取暖工作方案》。
当前,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为做好2018年清洁取暖工作,全国各省市陆续出台了《2018年清洁取暖工作方案》,其中对清洁取暖的补贴政策进行了明确,从省、市、县,各级政府均制定了各自的工作方案,涉及的补贴政策也从面到点,各有侧重。本网对各省市的清洁供暖补贴政策进行统计如下:

一、 山西省吕梁市

“煤改电”供热改造:电网改造资金由市、县两级政府与电网公司三家筹集,市、县两级政府共补贴总投资的30%(2万元/户),电网公司负责总投资的70%(2万元/户)。

居民“煤改电”用电取暖设备费用,市、县两级政府每户补贴最高不超过2.4万元,不足部分由用户承担。

对“煤改电”供热改造后的居民用户,执行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每个采暖期每户补贴用电费用最高不超过2000元,补贴期限暂定为三年(2018年-2020年)。

“煤改气”供热改造:对燃气公司,市、县两级政府按改一户0.8万元标准给予补贴。该补贴包括一、二次管网敷设、路面开挖恢复、燃气采暖设备的配套和安装等费用。燃气公司负责相关设备的采购,并对设备安全运行予以保障。户内采暖系统的改造费用由居民自行负担。

实行“煤改气”供热居民,采暖季燃气居民用气价格不执行阶梯气价。每户居民每个采暖季由市、县两级政府给予1元/m2的气价补贴,每户补贴最高不超2400元,补贴期限暂定为三年(2018年-2020年),超出部分由居民自行负担。

电网改造费和煤改电、煤改气工程建设费及运行费由市、县两级政府分担补贴,按照:孝义市、柳林县,市、县(市)各分担20%、80%;汾阳市、交城县、文水县、交口县、离石区,市、县(市、区)各分担30%、70%;中阳县、石楼县、临县、岚县、方山县、兴县,市、县各分担50%、50%执行。

按要求完成清洁取暖工程任务的,市政府将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为市级补贴资金总额的20%。

出自:《吕梁市2018年清洁取暖改造工作方案》

二、北京市农村地区

电网及线路改造。10KV以下、住户电表(含)之前的电网扩容投资,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30%资金支持。住户户内线路(即住户电表至取暖设备)的改造费用,由相关区政府制定具体补贴政策。

天然气管网改造。区域调压站(不含)或接气点至调压箱(含)段的燃气管线投资,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30%资金支持。调压箱到住户燃气表(含)之前段(即村内管线)的投资,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30%资金支持。

实施“煤改电”项目的,可选择使用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电加热水储能、太阳能加电辅、蓄能式电暖器等清洁能源取暖设备,改造方式可以选择单户改造或集中改造。对使用空气源热泵、非整村安装地源热泵取暖的,市财政按照采暖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对使用其他清洁能源取暖设备的,市财政按照设备采购价格的1/3进行补贴。市财政对各类清洁能源取暖设备的补贴限额为每户最高1.2万元;区财政在配套同等补贴资金的基础上,可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减少住户负担。

电价优惠及补贴政策。完成“煤改电”改造任务的村庄,住户在取暖季期间,当日20:00至次日8:00享受0.3元/度的低谷电价,同时市、区两级财政再各补贴0.1元/度,补贴用电限额为每个取暖季每户1万度。

天然气价格支持政策。调整农村地区市政管道天然气分户自采暖用户阶梯气量,并执行相应阶梯用气价格。其中第一阶梯为2500(含)立方米以下,第二阶梯为2500至3000(含)立方米,第三阶梯为3000立方米以上,阶梯气量按全年累计。将使用各类燃气分户自采暖的农村地区村庄内住户纳入《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适用范围,执行市政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气价格。同时,对农村地区村庄住户天然气分户采暖给予每立方米0.38元补贴,补贴用气限额为每个采暖季每户820立方米。采用压缩天然气(CNG)、液化天然气(LNG)方式的,高出市政管道天然气供气价格的部分,由市财政按照每个取暖季每户最高1300元的标准进行气价补贴,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安排。

农村地区新建再生水(污水)余热供暖项目热源和一次管网,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30%资金支持;新建深层地热供暖项目热源和一次管网,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50%资金支持;既有燃煤、燃油供暖锅炉实施热泵系统改造项目,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50%资金支持;整村实施的“煤改地源热泵”项目,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50%资金支持。

农村地区村庄住户、村委会、村民公共活动场所和籽种农业设施采用空气源、地源、太阳能、燃气、电等清洁能源实施集中供暖的项目,其配套建设的水蓄热设施投资计入热源投资,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按一定比例给予支持,其中,采用空气源、地源、太阳能的,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50%资金支持,采用燃气和电的,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30%资金支持。农村“煤改气”集中供暖采用市政管道天然气的,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标准。
农村地区住户在自有住房、村集体在公用建筑上安装太阳能采暖设施的,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对太阳能采暖系统建设投资给予30%资金支持,辅助热源(热泵、电、燃气等清洁能源)投资补助政策按现行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政策执行。有关区要以村为单位,对农村地区住户和村集体实施太阳能取暖项目整体打包,以一个整体项目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立项。

农村地区村委会和村民公共活动场所实施“煤改清洁能源”改造,由市财政对取暖设备购置费用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500户以下的村庄补贴1.2万元,500户(含)以上的村庄补贴2.4万元,区财政可给予适当补贴;同时,执行农村地区村庄“煤改清洁能源”相关气价、电价政策。

需冬季取暖的农业设施实施“煤改清洁能源”和“减煤换煤”,相关项目纳入本市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补贴范围,区财政可给予适当补贴。其中,育种、育秧、育苗等籽种农业设施实施“煤改清洁能源”改造,由市财政按照取暖设备购置费用的20%给予补贴,并享受一定的电价、气价补贴;农业设施外墙实施保温改造,由各区统筹使用农业改革发展资金给予补贴。

出自:《2018年北京市农村地区村庄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方案》

三、天津市

“煤改电”。采暖期不再执行阶梯电价,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享受每日21时至次日6时0.3元/千瓦时的低谷电价,每户最高补贴电量8000千瓦时,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滨海新区自行负担)。此外,每户每年保供炊事用液化石油气8罐(15公斤/罐),每罐补贴50元,由区财政负担。补贴期限暂定3年,自2017年11月起至2020年3月止。

“煤改气”。采暖期不再执行阶梯气价,按城镇燃气居民用气价格执行,给予1.2元/立方米的气价补贴,每户最高补贴气量1000立方米;采用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供气的,依据国际市场当期价格,经成本监审,超出城镇燃气居民用气价格部分给予供气企业适当补贴;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滨海新区自行负担)。不具备燃气管网敷设条件、采用罐装气采暖的,补贴费用参照执行。补贴期限暂定3年,自2017年11月起至2020年3月止。

补贴资金来源。市级财政补贴资金主要通过统筹使用中央转移支付和调剂现有相关专项资金安排,区级财政补贴资金主要通过各区预算安排。

鼓励利用地热、太阳能、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和电锅炉、燃气分布式能源取暖。分散取暖的,参照“煤改电”“煤改气”政策执行;集中取暖的,参照环城四区环外燃煤供热锅炉改燃补贴标准,每平方米补贴20元,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由市改燃并网专项资金解决,其他区由区财政负担。

采用电锅炉集中取暖的,取暖用电按照“煤改电”峰谷电价执行,同时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对采暖用电量进行核定后,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滨海新区自行负担)。

出自:《天津市居民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方案》

四、威海市

市级财政加大对农村供暖工作的支持力度,按照"一户一改一补"的原则,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拨付补助资金;各区市也要设立专项奖补资金,多渠道增加农村供暖投入。市级财政承担的农村供暖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用不高于40%,其中农村供暖试点村每户最高补助1000元、每处农村公共服务设施最高补助10000元。各区市财政资金补贴按不少于市级1:1比例配套。

出自:《威海市2018年农村供暖工作实施方案》

五、河北省

充分发挥目前省市县三级“双代”工作组织领导机制作用,按照年度工作方案,明确各级各部门责任分工,加强协调指导。

省里负责下达清洁取暖各项目标任务和年度计划、明确相关政策、筹措省级资金、加强统筹协调、督导检查、考核奖惩,坚持月调度和通报制度。

设区市政府承担主体责任,组织有关县(市、区)做好年度任务分解和推动实施,落实市级资金等支持政策。

县(市、区)政府承担直接责任,负责年度任务确村确户、落实县级资金和组织实施,要严格招投标管理,优选设备和企业,加强资金使用、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监管。

河北省将加大政策支持。对气代煤以及参照气代煤清洁取暖方式,仍按现行政策执行。重点调整完善电代煤以及光热、地热、生物质能利用等支持政策,以及明确对特困群体支持政策。

加大电代煤政策支持力度。给予户内采暖设备购置安装补贴,对采用蓄热式电暖气、蓄热式电锅炉、空气源热泵和地源热泵用户,均给予90%投资补贴,最高分别不超过9000元、13500元、20000元,由省和市县各承担1/2,其余由用户承担;给予配套电网建设改造投资补贴,对10千伏及以下电网建设改造,优先申请中央预算内农网改造资金,不足部分由省适当补贴;运行补贴和配套生活用气补贴等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明确其他方式支持政策。对地热、风电供暖等投资,参照改电标准补贴;对生物质和醇醚燃料等取暖投资,参照改气标准补贴。考虑到新型采暖方式运行费较低,可不再考虑运行补贴。

给予特殊贫困群体优惠政策。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五保户等特困群众,县(市、区)政府负责兜底,确保用得上、用得起。

出自:河北省《冬季清洁取暖工程实施方案》

六、河北省石家庄市农村地区

气代煤支持政策:对实施气代煤的分散燃煤采暖居民用户,按每户5000元给予燃气设施投资补贴,省财政承担1500元,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按照3∶1比例分担。其中1000元用于补贴居民用户购置燃气采暖设备,4000元用于支付居民燃气接口费,不足部分由实施“气代煤”的燃气企业承担。

居民用户根据采暖面积和供热需求在市政府公开招标确定的燃气采暖热水炉中标入围企业产品目录中选择燃气采暖设备,各县(市)、区做好统筹指导工作。居民用户选定的燃气采暖设备中标价格与1000元财政补贴的差额部分,由居民用户自行负担。

对2016年以来,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气代煤居民用户给予冬季取暖气价补贴。采取居民先交费用气,后核定补贴的方式,法定采暖期内,居民每使用1立方米天然气,给予1.4元补贴,最高至1680元封顶,补贴金额在1200元以内的由省、市、县财政按照1∶1∶1比例分担,超过1200元的部分由省、市、县财政按照4∶3∶1比例分担。补贴政策及标准暂定3年。气代煤居民如继续使用燃煤采暖,取消其补贴资格。

由各燃气公司负责气代煤居民用户法定采暖期内的用气量统计工作,采暖期结束后报当地气代煤牵头部门。各地气代煤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将居民用气情况在各村(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居)委会盖章确认,作为气代煤居民运行费用补贴依据。履行有关程序后,各地财政部门将确定的具体补贴资金拨付相关燃气公司,由各燃气公司按照居民意愿,向居民直接支付现金或给予居民等值气量。

燃气计量表一律使用物联表,并在气代煤用户燃气器具有效距离内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和自动阻断装置,对各村庄管网容易出现泄漏问题的部位也要安装报警器和自动阻断装置。燃气公司未按要求安装物联表或燃气泄漏报警器、自动阻断装置的,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在4000元/户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核减补贴数额。燃气公司在进行户内燃气管线建设时,要满足居民采暖和炊事需要。居民用户所需燃气灶具由用户按现行燃气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自行购置,费用自理。

电代煤支持政策:1.居民用户根据采暖面积和供热需求在政府公开招标确定的中标企业产品目录中选择电采暖设备,按设备投资额85%给予补贴,每户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7400元,由省、市、县财政按照4∶3∶1比例分担。

对2016年以来,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电代煤居民用户给予冬季取暖电价补贴。采取居民先交费用电,后核定补贴的方式,法定采暖期内,居民每使用1度电给予0.2元补贴,最高至2000元封顶。由省、市、县财政各承担1/3。补贴政策及标准暂定3年。电代煤居民如继续使用燃煤采暖,取消其补贴资格。具体电价标准按照《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的通知》(冀价管〔2016〕56号)执行。

由各地供电公司负责电代煤居民用户法定采暖期内的用电量统计工作,采暖期结束后报当地电代煤牵头部门。各地电代煤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将居民用电情况在各村(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居)委会盖章确认,作为电代煤居民运行费用补贴依据。履行有关程序后,各地财政部门将确定的具体补贴资金拨付相关供电公司,由各供电公司按照居民意愿,向居民直接支付现金或给予居民等值电量。

峰谷分时计量表由各地供电公司负责安装并管理。电代煤工程增加的户表以上供电网络改造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并负责施工改造。各县(市)、区对供电线路改造征地、拆迁等给予支持。

出自:《石家庄市2018年农村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实施方案》

七、河北省承德市

(一)平房接入集中供热。

1.平房接入集中供热改造。需对房屋进行节能改造,入网建设和用户室内采暖设施改造。

2.补贴项目。政府承担节能改造和管网建设费用,用户室内取暖设施改造及运行费由用户自行承担。

3.补贴标准。(1)房屋节能改造费:参照2017年度“电代煤”补贴政策,按照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政策补贴,最高不超过7400元/户(市、区各承担1/2);(2)管网建设费:居民用户按照居住区域现行标准的1.5倍收取,由政府全部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3,区财政承担1/3;商业及工商户由用户自行承担;(3)运行费:居民户按居住区域收费标准的1.5倍收取。

4.老旧楼房接入集中供热的,管网建设费和运行费用按照现行政策标准执行,楼房外墙保温工程费用由所在区政府承担。

(二)实施电代煤改造户。

1.电代煤改造项目。主要包括电网改造费用、设备及安装费用和运行费用。

2.补贴项目。电力部门承担电网改造费用,政府承担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用,给予用户一定的运行补贴。

3.补贴标准。(1)设备及安装费2.5万元(按100平米居民住宅算),由政府全部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3,区财政承担1/3;(2)运行补贴参照2017年度“电代煤”标准,给与每户每年最高补贴2000元(暂定三年),市和区各承担1/2。

出自:《承德市中心城区2018年度清洁取暖替代专项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