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市关于调整中心城区供暖价格和对低收入群体继续

来源: 淄博市人民政府  作者: dxh  时间: 2018.10.30  打印本页  分享: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心城区供暖价格和对低收入群体继续实行供暖补贴的通知》(淄政办发〔2015〕120号)将于2018年11月14日执行到期。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心城区供暖价格和对低收入群体继续实行供暖补贴的通知》(淄政办发〔2015〕120号)将于2018年11月14日执行到期。鉴于该文件涉及的相关政策有些已发生变化,有些需继续执行,为保持政策连续性,我局代市政府办公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心城区供暖价格和对低收入群体继续实行供暖补贴的通知》,对原文件前两部分内容重新进行公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8年10月30日至2018年11月8日。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为便于更好地沟通和完善通知,请在提出意见和建议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单位名义的请加盖公章。

联系单位:淄博市物价局

联系人:张逢春

通信地址: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306号(市直机关第一综合楼2605室)

邮政编码:255000

联系电话:0533-2180046传真:0533-2163797

电子邮箱:jiageke2008@163.com

原文如下: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心城区供暖价格和对低收入群体继续实行供暖补贴的通知

张店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心城区供暖价格和对低收入群体继续实行供暖补贴的通知》(淄政办发〔2015〕120号)文件已经执行到期,经研究确定,现就中心城区供暖价格和对低收入群体供暖补贴等相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并公布如下:

一、供暖价格政策

(一)按面积收费价格

1、中心城区居民供暖价格,按照套内建筑面积22元/平方米收取;复式住宅单层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单层面积加收30%供暖费;双层均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全部面积计收供暖费;阁楼安装采暖设施且有房产证的,按房产证注明面积计收供暖费;没有房产证的,按阁楼下层住房面积的50%计收供暖费;地下室、杂物间、车库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居民住宅供暖价格计收供暖费。

2、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社区居(村)委会等(不包括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供暖价格,按建筑面积20.5元/平方米收取。

3、非居民采暖(包括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仍执行建筑面积36元/平方米。楼层高度超过3.5米的,每超过1米加收15%供暖费(不足1米的按1米计算)。

4、居民家庭安装小型换热设备的,按照每个换热器每供暖季收取300元供暖费。

5、供暖期为120天,即自当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

(二)按热量计量收费价格

1、居民用户基本热价按6.6元/平方米收取;计量热价按0.155元/千瓦时收取。

2、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社区居(村)委会等用户基本热价为6.2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155元/千瓦时。

3、非居民用户基本热价为10.8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25元/千瓦时。

4、供热计量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即基本热价加计量热价。基本热价按照房屋面积收取。其中,居民住宅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收取;非居民住宅按照建筑面积收取;计量热价按计量装置显示数据收取。

计算公式为:用热总费用=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其中: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平方米)×计费面积(平方米);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用热量(千瓦时)

二、对低收入群体供暖补贴政策

(一)供暖补贴范围:对中心城区下列人员实行专项补贴:正在领取失业金的失业人员;享受特困企业职工基本生活救助金的下岗人员;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此外,对工会组织提供临时性救助的困难职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归入以上三类人员。

(二)补贴标准:对城区低收入群体的供暖补贴实行定额补贴的办法。城市低保对象按户补贴,每户补贴626元;失业和下岗人员按人补贴,每人补贴313元。

(三)补贴方式:供暖价格补贴采取明补的方式。市及张店区、高新区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民政部门经与财政部门核对无误后,按现行社会保障金和生活救助金的发放渠道,将供暖补贴直接发放给补贴对象本人。失业和下岗人员的补贴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发放;城市低保户的补贴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补贴发放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于每年11月15日前发放完毕。

补贴资金按单位和人员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及张店区、高新区两级财政负担(驻中心城区的中央、省属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补贴由市财政负担)。

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14日。此前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