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从严治理失信供热企业:取消参与供热联网招投标资格

来源: 辽沈晚报  时间: 2017.10.12  打印本页  分享:
一个月供热投诉率超过10‰;供热运行期间,出现一次分公司级以上的公开服务电话未24小时开通,或没有派专人值守。

一个月供热投诉率超过10‰;供热运行期间,出现一次分公司级以上的公开服务电话未24小时开通,或没有派专人值守;由于企业管理原因,造成供热期间停供面积超过100万平方米,或者停供时间超过48小时等情况,都将记入供暖企业信用信息。

如果企业累计出现了多项问题,将被列入沈阳市供热行业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不仅会被取消评优评先资格,还将被取消参与供热联网招投标资格,以及取消参与政府投资建设供热项目资格等。

近日,沈阳市出台供热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供暖企业信用信息具体包括哪些内容以及出现什么样问题有着怎样的处罚,都作了详细规定。

信用信息除了有供热面积等基本信息,以及受表彰情况等优良信息外,还有市民比较关注的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内容涉及投诉率高、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市、区供热办在供热监管工作中,发现供热企业存在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所列条目情形的,经核实确认后记入供热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对发生5条以上提示信息或2项以上警示信息相关情形的,列入沈阳市供热行业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供热企业基本信息记录期限至企业终止为止;供热企业优良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记录期限为5年,5年之后自动解除记录并转为永久保存信息。

如果企业改正问题比较好,也能经报市房产局批准后,从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中解除。比如,在警示信息公示期内,对相关情形已作出实质性改正,整改措施有效,取得相关当事人的谅解,未再发生本办法所列警示信息新的相关情形等。

此外,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及滥用职权,违法公布、利用企业信用信息,侵犯企业合法权益,损害企业信誉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示信息

(一)连续两个月,在省民心网、沈阳市民热线96123、12345市长热线等部门总计供热投诉率超过5‰;或者一个月供热投诉率超过10‰;

(二)供热运行期间,出现一次分公司级以上的公开服务电话未24小时开通,或没有派专人值守;

(三)未按规定进行测温或退费,造成同一用户重复上访超过两次;

(四)连续两个月,信访办复率未达到100%,维修处理及时率未达到100%;

(五)未落实“四项便民服务措施”(公开服务电话、公示板、社区监督员、便民服务卡);

(六)发现存在违规收费现象;

(七)因供热问题出现两次以上集体上访,经查实确认应为企业承担责任;

(八)未执行市、区供热办下发的调度令、通知及其他文件规定事项的;

(九)弄虚作假骗取供热许可、财政补贴或者其他有关证书、证明材料;

(十)未按规定向市供热办交纳或续交供热质量保障金。

警示信息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

(二)企业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三)由于企业管理原因,造成供热期间停供面积超过100万平方米,或者停供时间超过48小时;

(四)其他应当记入企业警示信息的信息。

对严重失信供热企业的处理

(一)取消年度供热行业评优评先资格;

(二)降低企业信用等级或取消企业申请信誉信用等级评定资格;

(三)取消参与供热联网招投标资格;

(四)取消参与政府投资建设供热项目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