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推广绿色建筑:节能信息要写进购房合同

来源: 西安晚报      时间: 2013.09.05  打印本页  分享:
《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初审。根据条例草案,建筑节能信息应写进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新建公共(公益性)建筑、新建居住小区和学生公寓等应推广绿色建筑。

《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初审。根据条例草案,建筑节能信息应写进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新建公共(公益性)建筑、新建居住小区和学生公寓等应推广绿色建筑。

新建建筑节能外围护结构5年保修

在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复核审查辖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规范情况,复核审查不通过的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项目竣工时应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应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规范,在设计和施工合同中明确建筑节能技术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向购买人公示建筑节能信息,并在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同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正常使用条件下,新建建筑节能外围护结构保修期为5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鼓励民用建筑建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条例鼓励绿色建筑推广,条例草案规定,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公益性)建筑、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和学生公寓等,应全面应用绿色建筑技术,按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鼓励发展热泵系统(再生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土壤源热泵)替代常规能源,民用建筑项目在集中供热制冷系统中应用热泵系统的,市级相关部门应给予支持。新改扩建的民用建筑中的居住建筑及有热水供应需求的公共建筑,其生活热水供应应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对民用建筑的屋顶、墙面实施绿化,再生水回用、建筑废弃物的回收利用,以及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结果要公示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逐步建立能耗实时监管平台,对本市建成区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公益)建筑能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依法对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源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