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河北、陕西、青海、广东、浙江等十省市天然气价格

来源: 天然气智库  作者: dxh  时间: 2019.04.15  打印本页  分享: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和《北京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京发改规〔2018〕4号)相关规定,为促进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用气负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北京

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京发改[2019]454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和《北京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京发改规〔2018〕4号)相关规定,为促进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用气负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调本市工商业及发电用气销售价格。调后价格具体见附件。

二、各燃气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价格规定,及时做好销售衔接,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障稳定供应。

三、本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18〕135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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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2021年本市管道天然气非居民用户配气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发改[2019]453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和《北京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京发改规〔2018〕4号)相关规定,为推进天然气行业市场化改革,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19-2021年本市管道天然气非居民用户配气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2019-2021年管道天然气非居民用户配气价格(不含购气损耗)自2019年5月1日执行,具体价格见附件。

二、城镇燃气企业按照规定的分类配气价格标准和购气损耗,向直接与上游供气企业购气的大用户或参与市场化交易的非居民分类用户收取管网配送费用;对其他非居民用户仍执行政府制定的非居民销售气价。

三、各城镇燃气企业要严格执行相关价格规定,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附件:2019-2021年本市管道天然气非居民用户配气价格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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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

关于降低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和省内短途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内管输企业: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2号)要求,根据天然气增值税率调整情况,决定相应降低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和省内短途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4月1日起降低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具体见附件1。

二、自2019年4月1日起降低河北省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等6家省内短途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管道运输价格,具体见附件2。此价格包含输气损耗等费用,管道运输企业不得在运输价格之外加收其它费用。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安排天然气销售价格时,要统筹考虑增值税税率降低因素,切实将增值税改革的红利全部让利于用户。

附件:

1.河北省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表.pdf

2.河北省内短途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表.pdf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4月3日

◆  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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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

4月1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了各省(区、市)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根据国家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有关要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专题会议部署,近日,省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调整青海省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就青海省天然气销售价格、平稳理顺居民用气价格有关事项进行明确,指出尚未完成上一轮居民用气价格矛盾疏导及其价格调整的地区要在8月底之前完成。

通知指出,国家自4月1日起将青海省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由1160元/千立方米调整为1150元/千立方米,各市、州要根据增值税税率和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调整情况,结合当地实际,尽快按国家要求及时调整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切实将增值税改革的红利让利于用户。同时,各市、州要根据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印发青海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监管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快核定天然气输配气价格,尽快建立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及时疏导价格矛盾,理顺价格关系,以更好适应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步伐加快、门站价格频繁变动的新形势。

省发展改革委同时要求各市、州要把握天然气价格调整时机,科学制定调价方案,同步制定配套政策,加强宣传引导,做好应急处置预案,综合考虑上游门站价格调整、增值税税率下调、居民承受能力、燃气企业经营状况等因素,进一步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稳妥推进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尚未完成上一轮居民用气价格矛盾疏导的地区要加快相关工作进度,尽快完成天然气价格调整,确保在8月底之前完成。

来源:青海日报

◆ 广东省

广东调整省内管道运输价格;湖北、河南天然气基准门站价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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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中发改价管函〔2019〕453号 

中海中山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公用燃气有限公司、中山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1346号)精神,鉴于天然气增值税率自2019年4月1日起降低的情况,请你司在确定管道燃气具体销售价格时,充分考虑增值税率降低因素,将增值税率降低的好处让利于用户。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4月3日

◆ 榆林市

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区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榆政发改发〔2019〕106号

各燃气企业、各加气站:

根据天然气增值税率调整情况和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2号)、省发改委《关于我省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发改物价〔2019〕348号)的要求,依据我市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现将市区天然气销售价格作同步调整:

一、居民用天然气第一档销售气价由现行的1.73元/m³调整为1.72元/m³;第二档销售气价由现行的2.08元/m³调整为2.06元/m³;第三档销售气价由现行的2.60元/m³调整为2.58元/m³。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由1.75元/m³调整为1.74元/m³。

二、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现行的2.33元/m³调整为2.31元/m³。

三、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现行的3.57元/m³调整为3.55元/m³。

以上价格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

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3月29日

◆ 湖北省

湖北省天然气基准门站价下调

4月8日从湖北省发改委获悉,根据国家发改委落实增值税税率调整政策精神,4月1日起湖北省下调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和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将增值税改革红利全部让利于用户。

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是省内天然气公司从上游供气企业拿到的“批发价”。调整后,湖北省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1.82元(含9%增值税)。据悉,因税率调整等政策影响,湖北省分别于2017年和2018年两次下调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2017年将基准门站价格由每立方米1.96元降至1.86元,2018年由1.86元降至1.84元。

本次降价后,湖北省基准门站价格与湖南、江西相当(同为每立方米1.82元)。国内价格较高的地区是上海和广东,均为每立方米2.04元;浙江(2.03元)、江苏(2.02元)和安徽(1.95元)分居三至五位。国内基准门站价格最便宜的地区是新疆(1.03元)。

根据基准门站价格下调情况,湖北省调整了湖北省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含9%增值税)。调整后,武汉城市天然气高压管网有限公司管道运输价格(下同)为每立方米0.2198元、孝感中燃天然气有限公司为每立方米0.307元、恩施州民生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为每立方米0.2219元、湖北能源集团鄂东天然气有限公司“黄冈—鄂州—大冶”管道运输价格为每立方米0.1462元;黄冈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按照片区供气距离分别为每立方米0.3129元、0.3442元和0.3756元;湖北省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孝昌-潜江等管道及分输点价格在0.0576元至0.4222元之间。

省发改委表示,由于各地管线输气成本不一,湖北省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也不同。各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做好与上游供应企业的协商定价工作,统筹考虑增值税率降低因素,结合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调整情况,合理安排天然气销售价格,不得在运输价格之外加收其他费用,切实将增值税改革的红利全部让利于用户。

◆ 河南省

河南天然气基准门站价下调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省内管道运输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2号)和《关于调整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1号)精神,为落实好国家天然气增值税率调整政策,现将我省管道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4月1日起,我省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1.87元。

二、因增值税率调整,各省内管道运输企业应自2019年4月1日起,在与下游用气单位结算购气费用时,同步下调相关费用。

三、各省辖市、县(市)发展改革(价格)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精神,于4月20日前调整管道天然气配气及销售价格。今年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并轨未完成仍需疏导的地方,务必做好统筹安排。请各地将相关落实情况及时抄送我委(价格管理处)。

四、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城燃企业应积极贯彻落实国家部署,精心组织,做好价格政策宣传解读,维护好气价秩序,保证此次气价调整工作顺利实施,切实将改革红利全部让利于用户。 

来源:天然气咨询

◆ 浙江省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2号)精神,我省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有一定幅度的下调,加上非供暖季我省天然气采购价格将有所回落,需同步调整省内门站价格。我委起草了《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4月9日至4月11日,意见请发送至电子邮箱77036194@qq.com。 

联系人:孙涛;电话:0571-87055405;传真:0571-87052948。

感谢您的支持与参与!

附件: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4月9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有关天然气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2号),结合我省非供暖季天然气气源价格变化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天然气门站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市门站和电厂门站价格

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向各城市燃气企业(或城市管道运输企业)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实现并轨,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2.42元调整为2.58元,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2.85元调整为2.58元,下浮不限。执行时间为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

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向天然气发电企业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2.97元调整为2.70元,其中:向华电杭州半山发电有限公司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2.88元调整为2.61元。执行时间为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

二、合理安排终端销售价格

各地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此次不作调整。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由地方政府综合考虑工商业企业负担及燃气企业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请各地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从严控制购销差价,切实将门站价格下调及增值税率降低的好处全部让利于用户。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