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组织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

来源: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时间: 2014.09.05  打印本页  分享:
9月3日,北京市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了《关于组织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对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申报政策奖励资金做出了相关规定。

京建发〔2014〕343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和《北京(楼盘)市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二〔2014〕665号)(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做好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具体通知如下:

 

一、 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

 

本市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的财政奖励资金支持对象为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政府全额投资的项目除外)。2012年以后取得二星级和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公共建筑项目和住宅建筑项目可以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

 

本市财政奖励标准为二星级标识项目22.5元/平方米,三星级标识项目40元/平方米,奖励标准根据技术进步、成本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财政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绿色建筑咨询、建设增量成本及能效测评等方面。

 

二、 奖励项目申报

 

符合《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的标识项目申报单位填写《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见附件1)和《北京市绿色建筑财政资金奖励项目年度绿色运营管理报表》(模板见附件2),同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一同报送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

 

财政奖励资金每年度组织申报两次,分别于每年3月1日~31日和8月1日~31日之间进行申报。2014年截止申报日期为2014年9月30日。

 

三、 奖励项目审核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申报书》、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奖励项目和金额。

 

项目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是否符合要求,手续是否齐全。

 

(二)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及数据。包括项目单位、标识证书、技术应用、能耗数据、运营效果、项目投资等。

 

(三)项目资金来源、工程量结算等情况。

 

(四)是否享受其他政府补助等需说明的问题。

 

奖励项目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奖励资金拨付到申报单位。在中央奖励资金下达前,先行拨付50%的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奖励资金。

 

四、 奖励项目监督管理

 

本市建立财政奖励资金使用绩效跟踪考评和监督管理制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对绿色建筑财政资金奖励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对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分别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获得绿色建筑奖励资金的公共建筑项目应建立能耗、水耗等运行数据年度信息报送制度。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设“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和运行数据申报系统”平台,项目单位应在获得绿色建筑财政奖励资金后三年内每年按期如实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线填报标识项目绿色建筑运营管理有关情况。

 

五、 申报材料和联系人

 

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书》(附件1),一式六份,加盖单位公章;

 

2、《北京市绿色建筑财政资金奖励项目年度绿色运营管理报表》(附件2),一式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3、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复印件,一式六份;

 

4、项目审批文件复印件等(立项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文件、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5、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在取得绿色建筑运行标识后,发生重大的技术变更,还应提交相关变更资料,包括设计说明、图纸、计算书、设计变更等),一式一份;

 

7、以上所有材料提供电子版光盘一份。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 张君

 

电话:59937509

 

邮箱:sjwkjcjzx@126.co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甲5号北京建设大厦B座402

 

邮编:100055

 

附件:1、《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书》

 

          2、《北京市绿色建筑财政资金奖励项目年度绿色运营管理报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9月3日
 

附件: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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