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草案) 社会征求

来源: 北京日报      时间: 2014.08.04  打印本页  分享: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于2013年9月28日至10月17日通过互联网就《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征集到的意见主要涉及五个方面。

来源:北京日报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于2013年9月28日至10月17日通过互联网就《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到的意见主要涉及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关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主体、费用承担等问题;二是供热计量改造和计量收费问题;三是农村建筑节能问题;四是关于太阳能等自然资源利用问题;五是加大处罚力度问题。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社会反馈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并着力在立法中解决社会关注的问题:一是针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实施主体的问题,立法中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部分,专章明确了节能改造的组织程序,按照区分公共建筑、一般居住建筑、政府直管和单位自管房屋、中央在京单位房屋等类型分别规定了节能改造组织主体,同时也明确了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资金由政府和所有权人共同承担。二是针对供热计量改造和计量收费的问题,立法中进行了专门的制度设计,明确了供热单位必须实行供热计量的责任,对于供热单位不按照供热计量方式收取费用的,规定用户可以按照基本热价交纳采暖费,同时强化了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管责任。三是针对农村建筑节能问题,立法中也进行了完善,按照城乡统筹的思路,区分类别,对于由农村集体组织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三层以上建设项目按照城市房屋建筑节能标准来要求;对于农村村民自建住宅,鼓励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并规定了相应的补贴政策。四是针对太阳能等自然资源利用问题,立法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推广太阳能、地热能、水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主要考虑在民用建筑中利用可再生能源需要根据每个建设项目的具体条件来确定,其中关于太阳能利用的规定,已经纳入本市相关建筑设计标准中,立法中无法做出统一的标准规定。五是针对提高处罚额度的问题,限于规章立法权限问题,对于一般的违法行为,政府规章只能规定3万元以内的罚款,但是立法中我们也充分考虑了社会意见,对于涉及到自然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违法行为,设定了最高10万元的罚款处罚,同时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作了衔接性规定,以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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