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7市清洁取暖"电代煤"补贴政策汇总
山东省将“电代煤”价格政策实施范围由7个传输通道城市,扩大至全省17城市;“一户一表”居民“电代煤”用户,电价政策由“增加6000千瓦时一档采暖电量”,调整为“采暖季(11月至次年3月)用电按居民阶梯电价第一档电价标准执行”。近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完善清洁取暖价格政策。
通知指出,“一户一表”居民“电代煤”用户,年度周期内,非采暖季继续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农村地区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通过“电代煤”改造使用电采暖或热泵等电辅助加热取暖实行总表计量的,按照居民合表电价执行;实行分表计量的,与“一户一表”居民“电代煤”用户执行相同的价格政策;城市建成区优先发展集中供暖,执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的电代煤项目、其它居民住宅小区内采用电采暖或热泵等电辅助加热取暖项目,按照“清洁取暖用电市场化竞价采购”政策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根据山东省相关要求,实行总表计量的“电代煤”项目清单应当明确:用电户号、户名(与用电户号匹配,下同)、用电地址、设备类型(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等,下同)、建筑面积、户数、联系人、联系电话、农村/城市等。“一户一表”居民“电代煤”项目清单应当明确:用电户号、户名、用电地址、联系电话、设备类型、建筑面积等。
山东省列入“2+26”城市的“电代煤”补贴政策汇总如下:
山东省济南市
“电代煤”补助政策:
1.设备购置补贴按照购置碳晶板据实补贴且不超过2000元/户,空气源热泵、家用电锅炉、发热电缆2000元/户的标准补贴至用户或垫资单位。
2.采暖期结束后,用电运行补贴按照1200元/户的标准补贴至用户。
3.依据有关规定列入台账的既有分户式电取暖用户享受用电运行补贴。
山东省淄博市
“电代煤”补助政策:
实施“电代煤”工程,蓄热式电采暖设备及安装(含表后线路改造)资金,按照85%(每户最高补贴5700元)的标准补贴至用户,所需资金由市、区县按照3:7比例分担。
推行峰谷电价政策。“电代煤”采暖用户不再执行阶梯电价。“电代煤”用户采暖期可选择执行峰谷电价,非采暖期可选择不执行峰谷电价。对“电代煤”用户按照采暖期用电0.2元/千瓦时的标准补贴用户,对“电代煤”用户按照采暖期用电0.2元/千瓦时的标准补贴,每户每年最高补贴电量6000千瓦时(每户每年最高补贴1200元),用电量不足6000千瓦时的据实补贴,补贴时间暂定3年,所需资金由市、区县按照3:7比例分担。
对采取空气源热泵、蓄热式电锅炉等采暖方式的“电代煤”居民用户按照本实施方案予以补贴,剩余部分由用户承担。
对参与“电代煤”工程的特别困难群体(由民政部门认定),蓄热式电采暖设备和采暖用电费用由区县统筹解决。
学校、卫生室和村委会等非营利性公益场所实施“电代煤”采暖的,按照实际峰谷用电量由区县给予补贴。非公益性生产经营场所不列入本地“电代煤”工程补贴范围。
山东省聊城市
“电代煤”补助政策:
2018年实施“电代煤”改造且使用空气源热泵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从5000元/户提高到6500元/户;其他“电代煤”改造方式仍执行5000元/户的建设费用。“电代煤”运行费用补贴标准为户均1000元/年,连补3年。继续对2017年实施的清洁取暖改造用户给予1000元/年的运行费用补贴。
山东省济宁市
“电代煤”补助政策:
在阶梯电价基础上,推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居民用户自愿选择,用户享受采暖期每日峰段(8:00至20:00)和谷段(20:00至次日8:00)电价标准。即第一阶梯电量8520千瓦时,峰段电价为0.5769元、谷段电价为0.3469元;第二阶梯电量8520~10800千瓦时,第三阶梯电量为超过10800千瓦时部分,峰谷电价分别在第一阶梯峰谷电价基础上加价0.05元、0.3元。市级财政4000元/户补贴已包含冬季采暖期用电补贴费用,具体补贴使用办法由各县(市、区)统筹掌握,建议各县(市、区)按采暖期每户0.2元/度进行补贴,补贴用电每个采暖期每户最高5000度,补贴期限暂定三年。
山东省菏泽市
“电代煤”补助政策:
“电代煤”每户补贴6000元,建筑节能改造每户再补贴1500元,合计7500元。中央补贴资金到位后,市财政将根据各县区今年的散煤取暖改造计划,按照上述补贴标准,将资金拨付到各县区。运行补贴每户每年1000元,连补三年,中央资金不能用于补贴运行,由县区承担。
山东省德州市
“电代煤”补助政策:
居民用户除享受4000元取暖设备补贴费用及每户每年1000元电费补贴外,若采用电锅炉、电地热等方式采暖,年用电量超出4800度的部分,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第三档用电价格。城乡居民住宅小区使用热泵,利用地热能采暖的(非经营性),用电价格按居民合表电价执行。
山东省滨州市
“电代煤”补助政策:
1.对实施“煤改电”的居民用户购买电取暖设备及安装(含表后线路改造)费用,实行一次性补贴,按照4600元/户的标准补贴至用户,市、县(区)按照2:3比例分担,不足部分由用户承担。对采取集中式“煤改电”取暖按集中户数给予奖补。
2.推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优化居民用电阶梯价格政策。
“煤改电”用户采暖期可选择执行峰谷电价。自2018年起对本年度“煤改电”用户按照采暖期用电0.2元/千瓦时的标准补贴,每户每年最高补贴电量6000千瓦时(每户每年最高补贴1200元)。所需资金由市、县(区)按照3:7比例分担。补贴时间暂定3年。“煤改电”用户一档电量为8520千瓦时,二档电量为8520~10800千瓦时,三档电量为超过10800千瓦时部分。
3.对“煤改电”用户生活用气,自2018年起按照每户每年8瓶液化石油气(15公斤/瓶)、每瓶5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用户,补贴时间暂定3年,所需资金由市、县(区)按照2:3比例分担。
4.学校、卫生室和村委会等非营利性公益场所实行“煤改电”采暖的,按照实际用电量由县(区)给予补贴。非公益性生产经营场所不列入本次“煤改电”工程补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