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15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 iGreen  时间: 2022.01.30  打印本页  分享: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于2022年1月12日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等15个部门印发出台。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于2022年1月12日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等15个部门印发出台。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

立足新发展阶段,发展智能建造不仅是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和建筑业数字化转型的重要抓手之一,也是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重要阵地,更是有效拉动内需、推动形成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广东建筑业持续快速发展,产业规模持续扩大,“十三五”期间,全省建筑业总产值累计完成7.00万亿元,建筑业增加值累计达1.90万亿元;2021年,全省建筑业总产值累计完成2.13万亿元,同比增长15.8%,为智能建造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2020年7月,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出台《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为建筑业转型发展指明了方向。该《指导意见》出台后,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抢抓机遇,多次向省委、省政府专题汇报建筑业情况,提出发展智能建造的工作建议。“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作为重要举措,已纳入《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并在《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和《广东省建筑业“十四五”发展规划》中专门部署。在加强谋划部署的同时,广东省积极为全国贡献实践经验,2021年,共有3个项目被列入全国智能建造项目试点,10条经验做法被列入全国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可复制经验做法清单,17项智能建造技术成果被列为全国智能建造新技术新产品创新服务典型案例,数量居全国前列。

《实施意见》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跨界融合、协同创新,节能环保、绿色发展,自主研发、开放合作”的原则,推动智能建造技术在城乡建设各环节的应用,以新一轮技术变革赋能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

《实施意见》按四个阶段明确了发展的主要目标:

到2023年末,智能建造相关标准与评价体系初步建立,基本形成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政策体系和产业体系。广州、深圳、佛山等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初具规模,企业创新能力大幅提高,产业集群优势逐步显现。

到2025年末,智能建造相关标准与评价体系趋于完善,形成较为完整的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政策体系和产业体系,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实现较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广州、深圳、佛山等城市在智能建造领域的辐射带动作用不断增强,引领全省智能建造进入新阶段。培育一批龙头骨干企业,评定一批采用智能建造技术的项目,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举措。

到2030年末,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居于国内领先地位,建筑业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推进建造过程零污染排放,助力碳排放达到峰值。

到2035年末,培育一批在智能建造领域具有全球一流水平核心竞争力的龙头骨干企业,形成万亿级的产业集群。

三、重点任务

《实施意见》提出了六个方面的重点任务:

一是发展数字设计。推进BIM技术全过程应用,提升BIM设计协同能力,构建数字化设计体系。二是推广智能生产。建立基于智能生产的标准化部品部件库、智能生产工厂、全过程质量溯源制度,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实现少人甚至无人化生产。三是推行智慧绿色施工。推动研发应用建筑机器人,建设智慧工地,实现绿色建造,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四是发展建筑产业互联网。培育一批行业级、企业级、项目级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推动智能建造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建设。五是加强科技和人才支撑。从强化科技引领、加快成果转化、积极培育人才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为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注入持续动力。六是创新行业监管服务。通过完善标准体系、建立评定机制、创新监管模式三方面着力提升监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四、保障措施

《实施意见》明确了五项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建立推进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体系框架,完善配套措施和政策,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二是加大政策激励。将现有各类产业支持政策进一步向智能建造领域倾斜,在预售资金监管、商品住房价格备案、信贷优惠、税收减免等方面给与支持。三是鼓励试点引路。开展试点城市建设,打造试点项目,推动智能建造技术推广应用。四是积极宣传。营造市场氛围,构建国际化创新合作机制,形成智能建造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五是加强评估督导。制定支持智能建造和建筑工业化协调发展工作评估机制,适时开展检查、督导和通报,及时完善调整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