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组织申报2023年工业企业节能降碳绿色化改造奖励资金

来源: iGreen  时间: 2023.03.10  打印本页  分享:
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工业企业节能降碳绿色化改造奖励资金的通知各市(地),县(市)工信、财政部门: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8号

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工业企业节能降碳绿色化改造奖励资金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工信、财政部门: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8号),加快促进工业企业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实施节能降碳绿色化改造(以下简称“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强度,促进工业绿色转型升级,依据《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等13个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工信规划联规〔2022〕1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就组织申报2023年工业企业节能改造奖励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应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一)采用先进节能降碳技术、工艺和设备,以及可再生能源替代、数字赋能等手段实施并已完成节能改造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22年度被评为国家级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无需申报,免申即享,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绿色制造名单为准;

(二)202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

(三)2021年及以后实施,并在第三方核查机构审核前已正式运行,具备可核实、可测算年实现节能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减少碳排放2500吨以上、或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家公布标杆水平的节能改造项目;

(四)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只允许申报一项本通知所指的奖励资金,已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节能改造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五)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措施,改造后的节能量、减碳量、能源使用效率可监测、可核算;

(六)依法注册登记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营异常名录和安全生产黑名单。

二、申报材料

(一)工业企业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二)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及环评等相关批复;

(四)项目实施时间、建设合同、设备购置发票等相关佐证材料;

(五)节能量、或降碳量、或能效标杆专项核算报告;

(六)企业出具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三、申报程序

(一)按照属地原则,符合申报条件的工业企业向所在的县(市、区)和市(地)工信部门提出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申请;

(二)各级工信部门指导企业按照要求编制《工业企业节能降碳绿色化改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报告》),监督企业填报《申报企业承诺声明》(见附件3),核实相关申报材料;

(三)各市(地)工信部门负责汇总辖区内符合申报奖励资金条件的企业节能改造情况(见附件2),连同《申请报告》等材料报省工信厅,同时抄送市(地)同级财政部门。

四、组织审核

(一)省工信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的节能改造投资、时间、效果和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现场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提出是否满足奖励条件的意见;

(二)拟支持的节能改造项目名单在省工信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请省工信厅党组会议审议;

(三)确定的奖励名单,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拨付奖励资金请示,获批后由省财政厅履行资金拨付程序。

五、申报要求

(一)申报企业根据节能改造新工艺、新装备和新技术特点如实编制申报材料,项目建设内容要具体,能够反映企业节能改造后的效果。

(二)各级工信部门要高度负责,认真指导企业按要求编制申报材料。市(地)工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不再列入今后省级各项政策支持范围。

(三)申报企业需编制节能改造效果专项核算报告,进一步提升审核效率,确保审核结果的精准性。

(四)各市(地)工信部门将推荐文件和企业《申请报告》,以及其他申报材料编辑成册(PDF版),于2023年3月24日前报省工信厅(节能处),同时抄送市(地)级财政部门。

联系人:省工信厅节能处张琦金世哲

联系电话:0451-82626662

电子邮箱:jnc82626662@163.com

联系人:省财政厅产业发展处葛保佚

联系电话:0451-53002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