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超低能耗建筑最高补贴300万,光伏建筑最高补贴500万

来源: iGreen  时间: 2023.01.26  打印本页  分享: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浦发改规〔2023〕1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浦发改规〔2023〕1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浦东新区财政局

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

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

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

浦东新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浦东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3年1月13日

附件

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高质量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加大浦东新区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低碳发展的支持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要求)

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聚焦应对气候变化、能源结构优化和节能低碳发展,助力实现“双碳”目标,主要用于推进市、区政府下达的各项年度节能低碳重点工作,支持体现节能低碳发展方向的项目。对于纳入市节能减排专项补贴计划需新区财政配套的项目优先支持。

第三条(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

(一)上级部门拨入的专项资金;

(二)区级财政预算资金;

(三)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四条(支持范围)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清洁能源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重点支持太阳能开发应用、分布式供能等清洁能源利用。重点支持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开展工业、农林、城建、生活等领域废弃物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

(二)工业节能低碳发展。重点支持工业领域有显著节能降碳成效的技术改造及产品应用,鼓励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重点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和企业节能降碳能力建设。

(三)建筑节能低碳发展。重点支持超低能耗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等。

(四)商业节能低碳发展。重点支持绿色商场、绿色餐厅创建,大型商业建筑对标达标以及能效领跑者等节能低碳领域的先进项目,商业节能技术改造等。

(五)旅游节能低碳发展。重点支持旅游饭店能效对标,旅游饭店节能技术改造等。

(六)绿色低碳试点示范。重点支持零碳和智慧能源项目试点、低碳技术创新、“碳中和企业”认证、绿色生态城区创建、低碳发展实践区创建等。

(七)节能低碳管理能力建设。重点支持节能低碳宣传培训、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及审核、能耗数据报送及监测监控等工作等能力建设及基础工作。

(八)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低碳用途项目。

第五条(支持对象)

(一)依法在浦东新区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单位;

(二)在浦东新区实施的,有利于降低本区能源消费量或碳排放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项目实施单位。

第六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补贴或以奖代补的方式。补贴或以奖代补费用按照专项资金所明确的支持范围中的一种进行申请和确定,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相关补贴。

第七条(部门职责)

区节能降耗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以下简称“区节能办”)会同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区发改委、科经委、商务委、文体旅游局、建交委、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领域节能低碳项目补贴或以奖代补的实施,包括:编制并发布各领域专项资金年度申报项目通知,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并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等相关事宜。

前款所述行业主管部门和区机管局负责组织开展与节能低碳管理能力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支持标准)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清洁能源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支持标准如下:

1.可再生能源开发。在本区域范围内投资建设光伏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200千瓦的(公共机构装机容量不低于50千瓦),按照装机容量给予补贴,2023年10月31日前并网的项目,补贴0.40元/瓦(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光伏组件作为建筑构件)的项目,补贴标准为1元/瓦),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并网的项目、2024年11月1日以后并网的项目,补贴分别下降0.05元/瓦、0.1元/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清洁能源利用。对分布式供能等清洁能源利用项目,参照市相关补贴办法1:1匹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循环经济发展。对本区内开展的工业、城建、农林和生活等领域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将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电产品等进行再制造项目,采取一次性补贴方式,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与循环经济相关部分投资总额)的20%执行,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工业节能低碳发展支持标准如下:

1.节能项目实施。支持本区企业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及节能产品应用,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1)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对本区内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节能效果并具有一定推广意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列入市级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参照市相关补贴办法1: 1匹配,市区两级的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列入区级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50吨标准煤(含)以上,按照项目实施后节能量给予1000元/吨标准煤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2)节能产品应用。对本区企业购买并使用达到2级及以上能效水平的机电产品或设备,且单个企业购买总功率在300kW(kVA)以上的项目:改造项目按照设备采购金额的20%进行补贴;新建(扩建)项目按照设备采购金额的10%进行补贴。对列入市级高效电机应用的项目,参照市相关补贴办法1:1匹配,市区两级的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通过节能效益分享或节能量保证等模式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含)以上,列入市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参照市相关补贴办法1:1匹配,给予区级配套支持。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2.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支持本区企业和园区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申报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项目,并参与绿色设计和零碳制造试点示范创建。对获评上海市绿色制造示范的单位,按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绿色制造示范的单位,按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或市级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和零碳示范单位,按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同一项目从优不重复,单个单位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3.企业节能降碳能力建设

(1)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支持本区企业和园区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列入市级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的项目,参照市相关补贴办法1:1匹配,给予区级配套支持。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2)能源审计与节能诊断。支持本区企业开展能源审计与节能诊断。企业开展能源审计,采用审计结果实施节能项目并获得市级财政补贴的,按实际审计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企业开展节能诊断,采用诊断结果实施节能项目并获得市级财政补贴的,按照实际诊断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2.5万元。

(3)清洁生产审核。支持本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列入本市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完成清洁生产项目且通过审核验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项目。实施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项目的重点用能单位,获得市级财政补贴的,参照市相关补贴办法1:1匹配,予以区级配套支持,市区两级的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

(三)建筑节能低碳发展支持标准如下:

1.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选择市级支持政策中财政补贴的(选择市级支持政策中容积率奖励的,不予另行资金补贴),每平方米补贴150元,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2.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项目。对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项目获得二星级或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项目:二星级项目补贴25元/平方米;三星级项目补贴50元/平方米。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3.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的项目。对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项目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的项目:利用太阳能光热的,按照受益面积补贴20元/平方米;利用浅层地热能的,按照受益面积补贴25元/平方米。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4.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对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且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显著的项目,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不低于15%的,按照受益面积补贴15元/平方米,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四)商业节能低碳发展支持标准如下:

1.绿色商场、绿色餐厅创建。对在本区范围内经营的大型商场,成功创建国家商务部绿色商场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浦东新区范围内经营的餐饮企业,成功创建上海市绿色餐厅示范单位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能效对标管理以及能效领跑者等节能低碳领域的先进项目。按照《大型商业建筑合理用能指南》(修订版)(DB31/T55-2017)及国家和市相关产业能耗标准、大型公共建设能耗标准,对能效对标达到行业先进值的用能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定额奖励。能效对标管理的补贴奖励政策扶持以每五年规划为一个周期,同一商业单位每个周期内可以享受一次。

获得市级及以上的各类商业节能低碳先进项目评定的商业场所运营单位,经认定,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商业节能技术改造。对本区内既有大型商业建筑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节能效果并具有一定推广意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列入市级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参照市相关补贴办法1:1匹配,市区两级的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列入区级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2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按照项目实施后节能量给予1000元/吨标准煤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五)旅游节能低碳发展支持标准如下:

1.旅游饭店能效对标管理。依据《上海市星级饭店建筑合理用能指南》(DB31/T551-2019)及国家和市相关产业能耗标准、大型公共建设能耗标准,对能效对标达到行业先进值的用能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定额奖励。

2.旅游饭店节能技术改造。对本区内旅游饭店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节能效果并具有一定推广意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列入市级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参照市相关补贴办法1:1匹配,市区两级的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列入区级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2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按照项目实施后节能量给予1000元/吨标准煤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六)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支持标准如下:

1.零碳项目和智慧能源项目。对于零碳园区、零碳工厂等零碳项目,智慧能源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低碳技术创新。对于首次认定的低碳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究机构,按照国家级、市级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碳中和企业”认证。鼓励企业实施碳达峰和碳中和行动,对获得“碳中和企业”认证的企业,一次性补助50万元。

4.绿色生态城区创建。对于国家或市级绿色生态城区,按创建费用的实际支出金额的2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低碳发展实践区创建。对于低碳发展实践区的低碳重点项目(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低碳建筑、低碳交通、海绵园区等),以及低碳发展能力建设(编制区域温室气体清单、建立区域碳排放统计、监测、核算体系)等,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七)节能低碳管理能力建设支持标准如下:

根据市、区政府有关要求,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节能低碳宣传培训、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诊断、能源审计、能源计量、能耗监测监控、本区节能低碳方面重大问题研究等与节能低碳管理能力及基础工作相关的工作,给予一定支持,以合同金额列支(不得超过预算金额)。

(八)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低碳项目

对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低碳项目,其支持条件和标准另行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预算安排)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年度区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重点工作,按照区级部门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编制相关领域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需求计划,涉及节能低碳管理能力建设,编制节能低碳管理能力建设立项申请(包括立项必要性、项目具体内容和资金需求测算),报区节能办、区财政局。

区节能办根据区节能低碳工作目标和各部门的项目需求,经召开会议审议后,将下一年度区专项资金编制计划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结合区财力状况核定下一年度新区专项资金额度,纳入下一年度区级预算,并按法定程序报区人大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资金申报)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区年度节能低碳重点工作,于每年初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根据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资金申报。

第十一条(资金审核)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受理项目单位的资金申报材料后,组织开展项目评审,明确拟补贴或以奖代补资金额度,并依据审核结果向区节能办提出资金计划使用申请。

区节能办根据年度节能专项资金预算计划,组织批次审核,于收到资金计划使用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委托评审除外)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区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拨款申请和新区节能办的资金批次审核意见,按照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计划和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支持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管理监督)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完成情况、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对拟扶持的节能低碳项目,需做好信息公开。

区节能办负责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节能低碳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

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第十三条(资金使用要求)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凡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得擅自调整。并按照新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绩效评价。

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相关信息依据有关规定纳入“浦东新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5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为止。2022年5月8日至2023年2月14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