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光储充换检”充换电场站,广东东莞充电基础设施三年行动方案印发

来源: iGreen  时间: 2023.01.26  打印本页  分享:
东莞市加快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换)电设施)建设,提升充(换)电服务能力,促进我市电动汽车应用规模持续扩大,依据国家发展改

东莞市加快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换)电设施”)建设,提升充(换)电服务能力,促进我市电动汽车应用规模持续扩大,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信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建部、交通部、农业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十四五”规划》《东莞市汽车能源基础设施“十四五”规划》等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我市充(换)电设施高质量发展。加快提升充(换)电服务保障能力,加快推动公共停车场、商业体、小区物业等充(换)电设施建设,构建适度超前、互联互通、智能高效、安全可靠的充(换)电服务网络,促进电动汽车进一步推广应用,保障电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一是坚持科学布局。加强顶层设计,以区域交通密度、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等为导向,结合全市发展远景规划,统筹布局各镇街(园区)充(换)电设施建设,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合理、高效开放的充(换)电服务体系。

二是坚持分类推进。遵循快慢互济、分类推进原则,根据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充(换)电需求,综合考虑有序慢充和应急快充模式,统筹推进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公共和商业停车场以及居民小区等场景配建充(换)电设施。

三是坚持市场主导。坚持政府统筹、市场主导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全方位参与充(换)电设施项目建设,鼓励国有企业打造车、桩、站、运营全产业链,营造公平开放、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是坚持创新引领。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充(换)电设施新材料、新技术、新业态先行先试,加快“光储充换检”一体化示范应用,推动新能源、新智造、新材料、新数字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产业链现代化发展水平。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底,全市基本建成适度超前、互联互通、智能高效、安全可靠的充(换)电服务网络,努力构建电动汽车2公里充电全覆盖体系,力争核心城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0.9公里;建成公共充电桩2.5万个,私人自用桩7万个,公用充(换)电站超过3000座,超级充电站超过100座,有效保障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需求;完善东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管理平台(下称“东莞充”)监管等功能,充(换)电服务质量和效率显著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落实充(换)电设施配建工作目标。落实国家、省关于新建建筑充(换)电设施的最新配建政策,将充(换)电设施配建指标及时纳入规划设计规程,在核发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审查设计方案等环节,必须明确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须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明确新建公共停车场停车位应按不低于25%的比例建设快速充电桩。根据全市总体工作目标,考虑各镇街(园区)的交通密度、充电需求和电动汽车发展趋势等,制定全市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任务分解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各镇街(园区)〕

(二)开辟公共服务领域充(换)电设施建设绿色通道。鼓励已有公共停车场在符合消防安全前提下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25%的比例建设充(换)电设施,支持利用桥下空间开展充电站建设。在自然和安全条件合适的站场,鼓励开展“光储充换检”综合型充换电场站建设,推动超充设施建设或技术改造,并配建储能等设施。在符合安全法律法规、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加油(气)站停车场配建公用充(换)电设施,优先考虑建设超级快充桩。市自然资源局指导各镇街(园区)开展用地规划手续,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充(换)电站用地和规划许可等手续的审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能源投资集团、市交投集团、东莞供电局,各镇街(园区)〕

(三)积极推进专用领域设施建设。推进公交、环卫、通勤、物流等领域专用充(换)电设施建设,支持采用超级快充或换电技术,快递物流园区内停车位应按不低于25%的比例建设快速充电桩或换电站,鼓励具备条件的充(换)电站点对外提供公共充(换)电服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邮政管理局、市交投集团、东莞供电局,各镇街(园区)〕

(四)加强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在电力容量满足条件的情况下,鼓励个人在自有产权车位安装小功率充电桩并共享给他人使用,引导物业公司积极配合业主在自有产权车位安装小功率充电桩;在电力容量不足的老旧小区,逐步推广有序充电和充电设施“统建统管”运营模式,鼓励符合现行《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等标准规范前提下的自用车位安装智能有序充电插座,或在公共车位安装小功率充电桩,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进行建设和运维。引导物业服务企业积极配合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和供电部门等进行用电及施工可行性勘察、出具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施工建设同意书,住建部门要适时将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配合、无理阻挠充电设施安装相关工作的行为纳入东莞市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行为评分标准,进行信用管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东莞供电局,各镇街(园区)〕

(五)加强配套供电服务。落实新建建筑配建充(换)电设施的用电报装指引,主动告知业务流程、所需材料和技术标准等服务内容,为能够提供独立物业权属证明材料的充(换)电站安装独立电表,并为其出具电费发票。优化新建、扩建充(换)电设施建设的报备、用电报装流程,简化充(换)电站建设流程。〔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东莞供电局,各镇街(园区)〕

(六)推动车桩网高效互动。推动全市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积极加入全省电力需求响应市场和市虚拟电厂。支持V2G技术推广应用,鼓励车主利用电动汽车车载电池闲余的电量参与电网需求侧响应。支持开展充电设施直控改造,逐步实现全市充电设施电力负荷可控可调,实现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电网间的电量和信息互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东莞供电局〕

(七)强化研发创新能力建设。大力支持全市桩企、车企优势互补和成立产业联盟,推动研发新型超级快充技术、换电技术,加快推广超充车型和换电版车型。〔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

(八)落实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我市《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发改〔2019〕468号)规定,对装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机动车辆按应缴纳停放服务费的9折计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交投集团〕

(九)完善平台监管功能。升级“东莞充”平台监管功能,完善状态查询、数据统计、站点巡检信息录入、安全风险点自动识别、整改信息公示等功能,提高充(换)电设施的智能化信息化监管水平;重要数据及时接入“东莞充”平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东莞供电局〕

(十)建立健全行业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僵尸桩”定期盘活机制,支持行业整合盘活1年内无充电量(或极少)服务或无实质运营的充电桩,推动国有企业积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交投集团,市新能源协会〕

(十一)推进试点示范与推广应用。改造提升一批现有公共充电站点,使用超级快充桩替换部分普通快充桩。支持行业协会开展公共充(换)电站点评级活动,树立一批充(换)电设施“示范站点”“示范小区”,提升充(换)电服务体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东莞供电局,各镇街(园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市分管副秘书长为组长,市发展改革、工信、自然资源、住建、城管、供电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工作专班,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统筹推进全市充(换)电设施建设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负责专班日常工作,及时掌握充(换)电设施建设情况,定期督促工作进展。各镇街(园区)要结合实际,全面排查梳理充(换)电设施建设空间资源,制定落实工作方案,建立完善政策措施,确保完成开发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各镇街(园区)〕

(二)加强财政支持。按规定做好充(换)电设施有关财政资金的保障。利用国家、省、市资金支持充(换)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重点支持超级快充设施、换电设施和居民小区实行“统建统管”的小功率慢充设施,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

(三)强化项目监管。规范充(换)电设施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技术力量优势,建立项目的全流程闭环监管机制,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监管工作,引导产业健康发展。加强对已备案项目的抽查检查,组织第三方对已运营的充(换)电设施开展安全抽查检查,定期做好隐患排查,确保施工和生产运行安全。〔责任单位:市直各相关单位,各镇街(园区),市电力协会、市新能源协会〕

(四)强化工作考核。将充(换)电设施建设工作纳入重点工作任务,每半年对各镇街(园区)充(换)电设施建设推进工作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通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东莞供电局,各镇街(园区)〕

(五)广泛宣传引导。通过召开项目现场会、建设集中连片示范点等形式,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介载体,开展充(换)电设施建设的主题宣传,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激发各类社会主体投资积极性。〔责任单位:市直各相关单位、各镇街(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