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2023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绿色电力交易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

来源: iGreen  时间: 2022.12.09  打印本页  分享:
关于印发北京市2023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绿色电力交易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国网华北分部、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各有关市场主体: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

关于印发北京市2023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绿色电力交易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国网华北分部、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各有关市场主体: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关于2023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积极稳妥开展北京市2023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我委编制了《北京市2023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北京市2023年绿色电力交易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2023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关于2023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有关要求,持续做好北京地区电力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电力中长期交易压舱石、稳定器的作用,稳妥推进北京市2023年电力市场化直接交易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交易电量规模
2023年,北京市电力市场化交易总电量规模拟安排826亿千瓦时,其中,直接市场交易规模260亿千瓦时,电网代理购电规模566亿千瓦时。

二、市场参与方式
执行大工业电价(工业电价)、一般工商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可选择市场直接购电,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直接参与市场交易,鼓励其他工商业用户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
已在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完成市场注册的电力用户可以直接或委托售电公司代理参与市场化交易,其全部电量均应通过市场交易购买。支持年用电量超过5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用户与发电企业开展电力直接交易。
对暂未从电力市场直接购电的用户,由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代理购电;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又退出的电力用户,默认由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代理购电,其用电价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文件执行。由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可在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代理购电相应终止。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应将上述变更信息于2日内告知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

三、交易组织安排
北京市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共同组织开展。
(一)交易成员
1.发电企业
符合《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印发<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的通知》(华北监能市场〔2020〕221号)有关要求,具体以电力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2.售电公司
在首都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生效的售电公司。
3.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
在首都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生效的电力用户。
4.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及其代理的电力用户。
(二)交易组织具体方式
1.交易方式
(1)为贯彻落实国家电力市场化改革工作部署,2023年北京市采用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方式开展分时段电力中长期交易。交易周期包含年度、月度等。年度交易按月申报,以双边协商为主,月度、月内交易以集中竞价为主。具体内容按照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公告执行。电网企业市场化购电方式按照国家、北京有关文件执行。
(2)用户侧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产生的合同仅限于用户侧批发市场交易结算,原则上在同批次电力直接交易前开展。北京地区电力市场用户的用电价格中,电能量交易价格成分不包含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价格。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价格由市场主体在北京地区220千伏落地侧交易达成(不含省内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结算采用月清月结方式。已达成年度(有分月结果)或月度(含月内)电力直接交易结果的市场主体方可参加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2.交易单元
电力用户:将注册用户全部电压等级的用电单元统一打包参与交易。
售电公司:将所代理用户全部电压等级的用电单元统一打包参与交易。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将所代理用户全部电压等级的用电单元统一打包参与交易。
3.安全校核
由国网华北电力调度控制分中心会同相关电力调度机构协调开展直接交易安全校核工作。
4.交易结果发布
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首都电力交易中心联合发布交易结果。交易结果一经电力交易平台发布即作为交易执行依据,交易各方不再签订纸质合同。

四、直接交易价格
燃煤发电市场交易价格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基准价适用落地省基准价水平,浮动范围原则上均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鼓励购售双方在中长期合同中设立交易电价随燃料成本变化合理浮动条款,实行交易价格与煤炭价格挂钩联动,保障能源稳定供应。
(一)时段划分
参照市发展改革委相关政策文件,2023年北京市电力市场化交易申报分为以下四个时段:
1.高峰时段:每日10:00-15:00、18:00-21:00;
2.平段:每日7:00-10:00、15:00-18:00、21:00-23:00;
3.低谷时段:每日23:00-次日7:00;
4.夏季尖峰时段:7-8月每日11:00-13:00、16:00-17:00。
(二)交易价格
电能量交易价格为通过电力市场直接交易形成的价格。
北京市电力市场用户的用电价格由电能量交易价格、输配电价格、辅助服务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为保障北京市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含偏差电费)、线损电量平均购电价格与当期电网企业平均购电成本相比的新增损益,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发布前,2023年北京电网输配电价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执行。送出省输电价按有关规定执行。待新的输配电价文件发布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发电企业直接报总量参与交易,交易价格执行单一报价,峰段、平段、谷段各时段电价一致。电力直接交易批发交易用户(电力用户、售电公司)采用分时段报量、单一报价的模式,按照峰段、平段、谷段分别报量,以总量参与交易。
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用户,继续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电能量交易价格作为平段电价,峰谷分时电价浮动比例暂按原目录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相应类别比价计算,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文件执行。
北京电网输配电价、华北电网输电价格和政府性基金附加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如遇电价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

五、结算方式
2023年北京地区电力市场化交易结算方式按照华北能源监管局现行政策文件执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产生的偏差电量,按国家、北京相关政策执行。如遇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
(一)调节系数
结合北京市实际,2023年,参与直接交易的批发交易用户(电力用户、售电公司)调节系数U1暂定1.1,U2暂定0.9。根据市场交易情况,适时调整。
(二)偏差资金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因合同偏差电量结算引起的偏差资金,原则上在北京地区用户侧市场主体(电力直接交易用户、售电公司)分摊。具体分摊原则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和偏差资金测算情况另行通知。
(三)偏差免责
偏差免责申请及办理流程依据北京相关文件执行。

六、零售交易
(一)零售代理
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绑定代理关系、签订零售套餐,且电量均需通过该售电公司代理(与绿电交易代理关系保持一致),双方代理关系以在交易平台签署零售套餐作为生效依据。零售用户变更代理关系最小周期为月。
(二)零售套餐
1.零售用户、售电公司签订北京地区零售市场交易结算(补充)协议,分别约定绿电交易、非绿电交易零售结算套餐,可采用固定服务费、价差比例分成、“固定服务费+价差比例分成”模式约定购售电服务价格,绿电交易暂按固定服务费模式约定购售电服务价格。
2.为抵御市场风险,保障购售双方利益,零售用户、售电公司可自行约定购售电服务价格上下限。
3.售电公司依据零售用户实际用电量结算购售电服务费,以平段电价方式计算零售收入,售电公司售电收益为售电公司零售市场收入减去批发市场支出。
(三)偏差结算
1.鼓励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协商确定偏差共担费用,售电公司零售市场偏差共担收入减去批发市场因偏差电量多支出费用的超额收益,按照偏差共担费用额度比例向相应零售用户分享。分享返还后的偏差共担收入按用户用电量折价后纳入售电公司购售电服务价格上下限计算。
2.零售用户、售电公司每月可协商调整零售合同电量、结算关键参数。

七、相关工作要求
(一)电力用户在同一合同周期内仅可与一家售电公司确立零售服务关系,售电公司暂不能代理发电企业参加交易。
(二)市场化电力用户2023年年度中长期合同签约电量应高于上一年度用电量的80%,鼓励市场主体签订一年期以上的电力中长期合同。
(三)参与北京市电力市场化交易的高耗能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京发改〔2021〕1524号)相关要求执行。2023年,北京市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年度最低消纳责任权重预期性指标为20.1%(非水20.0%),具体消纳责任权重以国家能源局正式发布的约束性指标为准。鼓励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通过绿色电力交易、绿证交易等方式完成责任权重。
(五)完成市场注册的售电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符合要求的履约保函或履约保险后,方可参与市场交易。履约保函或履约保险的开具、管理及执行等相关规定按照《北京市电力市场履约保障凭证管理工作指引》(试行)执行。
(六)北京地区零售市场交易结算(补充)协议、北京地区2023年电力直接交易结算指引,由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另行发布。
(七)北京电力交易中心、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共同做好北京市电力市场交易组织工作。同时,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简化注册流程,优化结算、清算流程,积极开展市场成员培训活动,强化交易信息月报制度。如市场主体存在违约行为,及时做好信用记录,定期上报市城市管理委。
(八)各有关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则。因违反有关规则、扰乱市场秩序等影响交易正常开展时,市城市管理委将会同华北能源监管局视情况暂停、调整和中止交易,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市场主体的责任。

北京市2023年绿色电力交易方案

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绿色能源生产消费的市场体系和长效机制,推进本市绿色电力交易工作有序开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有序推进绿色电力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2〕8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2〕1258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绿色电力交易定义
绿色电力交易是以绿色电力产品为标的物,交易电力同时提供国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电力用户可通过电力交易中心平台购买绿色电力。初期,参与交易的绿色电力主要为风电和光伏发电,条件成熟时,可逐步扩大至符合条件的水电、生物质发电、光热发电、地热发电等各类可再生能源发电。
二、市场主体
参与2023年本市绿色电力交易的市场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等。
参与绿电交易的发电企业初期主要为风电和光伏等平价新能源企业,并由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核发绿证。
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含批发用户、零售用户)须在交易平台注册生效。批发用户直接与发电企业进行交易购买绿色电力产品,零售用户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买绿色电力产品。零售用户与售电公签订北京地区零售市场交易结算(补充)协议,提交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备案后,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绿电交易,并与售电公司保持其他市场电量代理关系不变。
相关市场主体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在充分知悉绿色电力市场交易风险前提下,秉承真实、自愿原则参与绿电交易。
三、交易品种及交易方式
2023年本市绿色电力交易主要包括京津唐电网绿色电力交易、跨区跨省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交易依托“e-交易”电力市场统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e-交易”平台)开展,交易方式以双边协商、集中撮合、挂牌交易等为主。
京津唐电网绿色电力交易由市场化电力用户直接或通过售电公司与新能源发电企业(不含北京地区)购买绿色电力产品。
跨区跨省绿色电力交易由电网企业汇总本市绿色电力交易需求,跨区跨省购买绿色电力产品。根据本市市场化用户、售电公司采购绿电需求申报信息,由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汇总后,与跨区跨省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开展绿电市场化交易。鼓励直接交易用户、售电公司与跨区跨省新能源发电企业开展自主双边协商交易,将双边意向协议提交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备案。
四、交易安排
(一)交易周期
交易中心根据市场主体需求及北京区外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交易意向,以年(多年)、月(多月)等为周期常态化组织开展绿色电力交易。
(二)交易申报
市场主体采用分时段报量、单一报价的模式,以各时段总量参与交易。市场主体申报的分月电量不得超过其月度实际最大可用电能力。
(三)交易价格
绿电交易价格由市场化机制形成,成交价格应包含电能量价格和绿色环境价值,以交易平台达成的成交价格为准。用户用电价格由绿色电力交易市场化电价、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用户,交易电价作为平段电价,尖、峰、谷电价按浮动比例执行,相关要求按照北京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交易组织
依据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跨区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京电交市〔2022〕26号)、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组织开展交易,具体以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公告为准。
(一)京津唐电网绿色电力交易组织流程
1.需求申报
首都电力交易中心根据市场主体在“e-交易”平台提交的交易需求申请,发布交易公告。市场主体按时间规定申报、确认电量(电力)、电价等信息,“e-交易”平台出清形成无约束交易结果。
2.安全校核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将无约束交易结果提交相关调度机构安全校核,经安全校核后发布有约束交易结果。
(二)跨区跨省绿色电力交易组织流程
1.需求申报
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在“e-交易”平台发布申报公告,组织北京地区直接交易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依据零售用户需求)参与跨区跨省绿色电力交易电量、电价需求申报,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会同首都电力交易中心汇总电力用户、售电公司跨区跨省绿电需求。
2.跨区跨省外送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根据北京地区跨区跨省绿电需求申报结果,在“e-交易”平台上发布跨区跨省绿色电力外送交易公告和承诺书,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交易电量和价格,并发布预成交结果。
3.交易校核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将预成交结果提交相关调度机构,以优先组织、优先调度的原则进行安全校核,经安全校核后发布交易结果。首都电力交易中心根据跨区跨省绿电交易成交结果,发布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跨区跨省汇总绿色电力交易用户需求申报交易成交结果。
六、交易结算
京津唐电网、跨区跨省绿电交易结算分别按照《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跨区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执行。
绿色电力交易优先结算,月结月清,合同偏差电量不滚动调整。按照跨区跨省绿电交易、京津唐电网绿电交易次序结算。电力用户按照实际用电量、合同电量、发电企业上网电量三者最小值作为绿电结算电量,并以此为依据划转绿证。
七、绿证划转
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向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提供绿电交易信息和绿证划转情况。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按照绿电交易信息划转绿证,并反馈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统一将绿证分发至用户“e-交易”平台账户。
八、相关工作要求
(一)绿证是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凭证。按照国家文件要求,“十四五”期间每年较上一年新增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在能源消费总量考核时予以扣除。
(二)鼓励电力用户积极参与绿色电力交易,提高可再生能源消费占比,在绿电交易各个环节落实优先组织、优先调度、优先结算相关要求。在电网保供能力许可的范围内,消费绿色电力比例较高的用户,同等条件下在实施需求侧管理时优先保障。
(三)鼓励跨国公司及产业链企业、外向型企业、行业龙头企业购买和使用绿电,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支持重点企业高比例消费绿电,打造绿色电力企业、绿色电力单位。支持城市副中心开展绿电消费,助力高质量发展。
(四)在正式交易开展前,北京电力交易中心、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应组织有意向参与绿电交易的市场主体进行“e-交易”平台操作培训和政策宣贯。
(五)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将另行发布执行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