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编制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

来源: iGreen  时间: 2021.08.09  打印本页  分享: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编制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的通知为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和省里“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部署,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源头防控、过程管理中的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编制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为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和省里“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部署,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源头防控、过程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推进“两高”行业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我厅组织制订了《浙江省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编制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6月18日前反馈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通讯地址:杭州市学院路117号,邮编310012

附件:《浙江省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编制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

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2021年6月8日

浙江省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编制指南(试行)
(征求意见稿)

前 言

气候变化是当前世界面临的最严峻挑战之一。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美丽中国目标的重要抓手,是我国履行负责任大国责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大历史担当。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作出重要指示,在多个国际场合阐述了应对气候变化对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性,并于2020 年 9 月联合国大会上提出我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 2030 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 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的庄严承诺。据此,中央提出将“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为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 2021〕4 号)、《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 号)等文件,加快推进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生态环境部“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决策部署和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的源头防控、过程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推进“两高”行业减污降碳协同控制,规范和指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的碳排放评价工作,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规定了建设项目环评工作中的碳排放评价的一般工作流程、内容、方法和要求。
本指南为首次发布,并根据应对气候变化最新政策要求适时修订。
本指南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指南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低碳发展中心。
本指南起草人:杨永进、陈齐、卫俊杰、施行之、曹颖、赵虎彪。

目 录
一、适用范围
二、引用文件
三、术语和定义
四、核算边界
五、碳排放评价工作流程
六、碳排放评价方法
(一)现状调查和资料收集
(二)碳排放核算和预测
(三)碳排放评价
七、碳减排潜力分析及建议
附录一纳入碳排放评价试点行业范围
附录二碳排放评价工作一般工作流程
附录三碳排放一般核算方法
附录四重点行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附录五行业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参考值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二氧化碳排放当量大于 0.26 万吨(或综合能耗 1000 吨标煤以上)并编制环评报告书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开展碳排放评价试点工作,试点范围包括钢铁、火电、建材、化工、石化、造纸、印染、化纤等 8 个行业,详见附录一。其他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工作可参照执行。

二、引用文件
1、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 号);
2、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2006 年 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2019 修订版);
3、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发改办气候〔2011〕1041 号);
4、《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1〕4 号);
5、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 号);
6、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部令第 16 号)。
7、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
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 10 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3〕2526 号);
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 4 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4〕2920 号);
1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三批 10 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5〕1722 号);
11、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2020 年修订版)》。

三、术语和定义
(1)  温室气体
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的和人为的气态成分。本指南的温室气体是指《京都议定书》中所规定的六种温室气体,分别为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
(2)  燃料燃烧排放
化石燃料在氧化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3)  工业生产过程排放
原材料在工业生产过程中除燃料燃烧之外的物理或化学变化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
(4)  净购入使用的电力、热力产生的排放
企业消费的净购入电力和净购入热力(如蒸汽)所对应的电力或热力生产环节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5)  活动水平
量化导致温室气体排放或清除的生产或消费活动的活动量,例如每种燃料的消耗量、购入的电量、热力等。
(6)  排放因子
表征单位生产或消费活动量的温室气体排放系数,例如每单位化石燃料燃烧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每单位购入使用电量所对应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等。
(7)  温室气体排放总量
即一定时期内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以二氧化碳当量表示温室气体排放总量。
(8)  碳排放总量
即一定时期内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
(9)  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
即一定时期内,企业每创造一个单位的工业增加值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10)单位工业总产值碳排放
即一定时期内,企业每创造一个单位的工业产值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11)单位产品碳排放
即一定时期内,企业每生产一个单位产品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12)单位能耗碳排放
一定时期内,企业每消耗单位能源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13)评价基准年
评价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现状水平的参考年。综合考虑评价所需碳排放现状数据可获得性、数据质量、代表性等因素,选择最近一年作为评价基准年。

四、核算边界
本指南新建项目以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核算边界。改扩建及异地搬迁建设项目还应对拟建项目、项目实施前后企业边界分别作为核算边界进行核算。
企业边界核算范围包括处于其运营控制权之下的所有生产场所和
生产设施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设施范围包括直接生产系统工艺装置、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等。

五、碳排放评价工作流程
碳排放评价融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相应章节中,并设立单独评价专章,其一般工作流程见附录二。

六、碳排放评价方法
(一)现状调查和资料收集
1、新建项目
可依据项目可研报告、立项文件、设计文件等开展调查和资料收集,包括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产品产量、能源类型及消费量、净购入电力和热力、涉及温室气体排放的工业生产过程(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环保工程等)原辅料使用量等内容。
2、改扩建及异地搬迁项目
改扩建及异地搬迁建设项目还应调查现有项目的评价基准年温室气体排放情况。
如企业已纳入碳报告系统或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全国碳排放数据送系统模块,可直接从系统引用现有项目相关数据,包括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化石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净调入电力和热力等领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产品产量等。
(二)碳排放核算和预测
1、核算工作流程进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的完整工作流程主要包括:
(1)    确定核算边界;
(2)    确定应核算的排放源和气体种类;
(3)    收集各个碳排放活动水平数据;
(4)    选择和获取排放因子数据;
(5)    依据相应核算指南,按核算边界核算各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
2、核算方法
从燃料燃烧排放、净调入电力和热力排放、工业生产过程排放等方面,分别计算建设项目实施后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 E 温总和碳排放总量 E 碳总。结合项目特点及关键经济、用能指标,计算建设项目实施前后碳排放强度,包括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 Q 工增、单位工业总产值碳排放 Q 工总、单位产品碳排放 Q 产品、单位能耗碳排放 Q 能耗。
改扩建及异地搬迁建设项目还应单独核算现有项目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 E 温总和碳排放总量 E 碳总,并给出项目温室气体和碳排放“三本账”。
本指南仅规定建设项目一般核算方法及数据来源,详见附录三。
重点行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可参照发改办气候〔2013〕2526 号、发改办气候〔2014〕2920 号和发改办气候〔2015〕1722 号等文件发布的重点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进行核算,详见附录四。
(三)碳排放评价
通过对企业自身改扩建前后碳排放情况的纵向对比,与所在区域、
行业(产品)横向对比,评价项目碳排放水平,分析碳减排潜力、对区域碳排放强度考核目标可达性和碳排放对区域碳达峰、碳中和的影响。
1.碳排放强度评价
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开发布碳排放强度基准值或标准作为评价依据,评价建设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 Q 工增、单位工业总产值碳排放 Q 工总、单位产品碳排放 Q 产品、单位能耗碳排放 Q 能耗。
本指南将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水平分为三类,详见表 1。在省级
强度基准值或标准发布前,可参考国内外既有的行业碳排放强度数据,但需对参考数据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说明。
其他评价指标无法获取相应强度基准值或标准值时,可暂时不评价。本指南推荐行业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基准值(参考值)见附录五。
表1 行业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水平分类表

改扩建及异地搬迁建设项目在对现有项目进行现状评价基础上,对项目实施前后的碳排放强度进行对比纵向评价,项目实施后全厂工业增加值碳排放强度原则上不高于现有项目。
2.对区域碳强度考核的影响评价
2.1 对项目所在设区市碳强度考核的影响评价
依据所在区域公开发布数据,核算项目实施前后项目增加值排放对区域 GDP 碳排放强度影响比例ɑ。根据设区市控制碳排放分解的考核目标任务 Q 市,分析项目实施后项目对碳排放强度考核目标可达性的影响程度。无法获取相应数据时,可暂时不评价。项目增加值碳排放对全市单位 GDP 碳排放影响比例按式:

ɑ —项目增加值排放对区域 GDP 碳排放强度影响比例;

E 碳总—项目满负荷运行时碳排放总量,tCO2;
G 项目—项目满负荷运行时年度工业增加值,万元;
Q 市—设区市“十四五”末考核年碳排放强度;
当ɑ值小于 0 时,该建设项目对设区市碳强度考核有正效应,当ɑ 值大于 0 时,该建设项目对设区市碳强度考核有负效应。
2.2 对项目所在“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区域影响分析
依据所在区域公开发布数据,参照“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区域碳排放强度水平,并分析项目建设对所在管控区域碳排放的影响。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对区域碳排放强度低于该强度水平值时,可认为该项目在该管控区域碳排放处于较低水平。无法获取相应数据时,可暂时不评价。
3.对碳达峰的影响评价
依据所在区域公开发布数据,核算项目实施前后碳排放对区域碳排放总量的影响程度,包括碳排放量占区域年度碳排放总量比例β和排放增量比例γ,评价与地区达峰峰值之间的影响程度。无法获取相应数据时,可暂时不评价。项目增加值碳排放对全市单位 GDP 碳排放影响比例按式:
β= (E 碳总÷E 总) ✕100%
β—碳排放量占区域达峰年年度碳排放总量比例;
E 市—达峰年落实到设区市年度碳排放总量,tCO2;
E 碳总—项目满负荷运行时碳排放总量,tCO2。
γ=(E 碳总÷E 市增) ✕100%
γ—碳排放量占设区市达峰年年度增量比例;
E 市增—设区市达峰年年度碳排放增量,tCO2;
E 碳总—项目满负荷运行时碳排放总量,tCO2。
当β或γ大于 0.15%时,认为项目对碳达峰有较大影响,须综合分析
项目对本市的碳排放和碳达峰目标的影响,开展绩效分析(涵盖目标、成本、效益、影响等)及工程项目与达峰行动的关联性分析,明确项目布局、减排潜力及政策、资金、技术需求,以及辅助政策和项目的决策。

七、碳减排措施及建议
根据评价结果,综合分析碳排放影响较大建设项目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通过优化能源结构、工艺过程、循环利用方案等减排措施,进一步降低碳排放总量的潜力。建议从以下方面(不局限于以下方面)提出碳减排措施并预估减碳效益:
1.积极开展源头控制:优先选择绿色节能工艺、产品和技术,降低
化石燃料消费量。优化用能结构,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如利用风能、太阳能等;鼓励采用天然气、生物质等低碳能源替代煤炭。鼓励重点行业从技术和设备选型、节能技术、污染物治理及碳捕捉等方面,使用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正协同减排技术,替代或淘汰负协同减排技术,提出协同控制最优方案。
2.落实节能和提高能效技术:提高工业生产过程能源使用效率,对
项目主体工程,提出降低能损,改进高能耗工艺,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实施碳减排工程等;对余热、余压和放散可燃气体的回收利用;对其它辅助措施,可提出采用低碳建筑等方式降低碳排放。
3.碳排放管理方面:设置能源及温室气体排放管理机构及人员等;
配备能源计量/检测设备,开展碳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工作;结合区域碳强度考核、碳市场交易、碳排放履约、排污许可与碳排放协同管理相关要求等提出管理措施。
4.其它要求:鼓励火电、煤化工、水泥和钢铁等碳排放量特别大的项目开展碳捕获、利用与封存(CCUS)或实施碳中和试点,切实减少项目实施导致区域碳排放急剧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