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卫发布清洁取暖方案 2021年电取暖面积达到80万平方米

来源: iGreen  作者: dxh  时间: 2018.12.05  打印本页  分享:
日前宁夏中卫市印发《中卫市清洁取暖实施方案(2018年-2021年)》,要求积极推进取暖“煤改电”。

日前宁夏中卫市印发《中卫市清洁取暖实施方案(2018年-2021年)》,要求积极推进取暖“煤改电”。在燃气(热力)管网无法达到的城区、城乡结合部,实施蓄热式电锅炉、热泵、分散式电采暖。在可再生能源富集区城,利用低谷富余电力,实施蓄能取暖、供冷。

《方案》提出,2018年,各县(区)在完成1个电取暖和工业电锅炉试点项目的基础上,加大推广力度。到2021年,电取暖总面积达到80万平方米,其中,电锅炉取暖面积达到45万平方米,热泵取暖面积达到18万平方米,分散式电暖气取暖面积达到17万平方米。

因地制宜发展可再生能源取暖。具备地热资源开发条件的地区,以集中式与分散式相结合的方式推进地热取暖开发。积极推进太阳能与常规能源融合,采取集中式与分布式结合的方式进行建筑取暖,鼓励在条件适宜的中小城镇、民用及公共建筑上推广太阳能取暖系统,加大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力度。到2021年,全市可再生能源取暖面积达到100万平方米,其中地热取暖面积达到70万平方米,太阳能取暖面积达到20万平方米,生物质取暖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

大力推动取暖“煤改气”。在落实气源的前提下有序推进“煤改气”。2021年,全市天然气取暖面积达到65万平方米,其中,燃气锅炉取暖面积达到45万平方米,燃气壁挂炉取暖面积达到20万平方米。

此外,《方案》还提出加快清洁燃煤集中供热、工业余热供热工程建设。加快推进热电联产、余热利用、成片小区集中供热锅炉工程建设,保障城镇冬季采暖和日常供热,在集中供热不能覆盖的县城、乡(镇),发展清洁高效燃煤集中供热锅炉。到2021年,全市清洁燃煤集中取暖总面积达到1450万平方米。推进工业余热利用项目建设,到2021年,全市工业余热取暖总面积达到1200万平方米。

全面淘汰小型燃煤锅炉,深化燃煤锅炉全面达标治理。一是各县(区)城市建成区淘汰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完成自治区下达的燃煤锅炉淘汰任务。二是完成自治区下达的燃煤锅炉治理和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安装在线任务,达到排放标准要求。2019年-2021年,各县(区)结合清洁取暖工程继续实施燃煤锅炉淘汰。

计划2018年,全市清洁能源取暖率达到76%以上,县(区)清洁取暖率达到63%以上,农村清洁取暖率达到13%以上。2021年,全市清洁能源取暖率达到80%以上,县(区)清洁取暖率达到70%以上,农村清洁取暖率达到40%以上。

附:《方案》全文

中卫市清洁取暖实施方案(2018年-2021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清洁取暖实施方案(2018年-2021年)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85号)精神,提高我市取暖清洁化水平,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更好地推动全市清洁取暖工作科学有序开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家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区、市党委和政府关于清洁取暖的决策部署,大力发展清洁取暖,使用清洁能源替代分散燃煤和生活燃煤,减少燃煤消耗和烟尘排放,有效改善城乡大气环境质量。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建立全市统筹、部门联动、县(区)主责、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明晰扶持政策,鼓励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广泛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建设。

2.安全保障,清洁为先。统筹全市优势资源,优化天然气、电力等基础设施布局,加快建设完备的管网设施保障体系,提高天然气、电力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比重。

3.因地制宜,统筹兼顾。按照“集中供热为主、以气代煤为先、以电代煤为辅”的思路,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统筹实施。

4.先易后难,有序推进。综合考量全市资源优势条件,对配套资源有保障的地区,先行启动清洁取暖计划行动;对配套资源条件较差的地区,在保障民生取暖安全并兼顾群众承受能力的情况下,积极完善基础条件,有序推进清洁取暖工作。

5.多元互补,分类施策。在注重经济性和可操作性的情况下,鼓励利用天然气、清洁电力、地热能、余热、生物质、太阳能等多种清洁取暖方式配合互补的方式,满足不同区域取暖需求。

(三)发展思路。

城区将清洁燃煤热电联产、大型高效节能环保锅炉集中取暖作为基础性热源,加强集中供热范围内燃煤小锅炉的关停力度。推动热电联产机组和大型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提高环保水平。对于具备工业余热供热的工业企业,鼓励其采用余热余压利用等技术进行对外取暖;加大力度推进天然气管网配套建设,适度有序发展燃气取暖;因地制宜发展电取暖,通过“煤改电”试点项目的实施,选择较好的发展路线积极推广;鼓励实施生物质热电联产、生活垃圾焚烧热电联产、风电、光伏发电取暖。

在城乡结合部和农村,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清洁集中取暖先从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做起,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具备条件的地区大力推广燃气壁挂炉;鼓励就近收集农林生物质原料,加工形成生物质成型燃料代替散烧煤;鼓励以畜禽养殖废弃物、秸秆等为原料发酵制取沼气并提纯,用于清洁取暖;积极推广开发地热资源作为集中或分散取暖热源;支持居民在住房、农业大棚、养殖场安装太阳能热水、电取暖设备等;不具备清洁取暖条件的积极实施洁净型煤替代散煤。

二、主要目标

2018年,全市清洁能源取暖率达到76%以上,县(区)清洁取暖率达到63%以上,农村清洁取暖率达到13%以上。2019年,全市清洁能源取暖率达到78%以上,县(区)清洁取暖率达到65%以上,农村清洁取暖率达到20%以上。2021年,全市清洁能源取暖率达到80%以上,县(区)清洁取暖率达到70%以上,农村清洁取暖率达到40%以上。

三、重点任务及分工

(一)加快清洁燃煤集中供热、工业余热供热工程建设。加快推进热电联产、余热利用、成片小区集中供热锅炉工程建设,保障城镇冬季采暖和日常供热,在集中供热不能覆盖的县城、乡(镇),发展清洁高效燃煤集中供热锅炉。加快建设天元锰业热电项目,完成国电投中卫热电改造工程,进一步扩大集中供热面积。到2021年,全市清洁燃煤集中取暖总面积达到1450万平方米。推进工业余热利用项目建设,到2021年,全市工业余热取暖总面积达到1200万平方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大力推动取暖“煤改气”。在落实气源的前提下有序推进“煤改气”。各县(区)要因地制宜、适度发展天然气热电联产、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加快现有燃煤锅炉天然气置换力度,积极推进新建取暖设施使用天然气。城乡结合部加快城镇天然气管网配套建设,通过天然气管网延伸以及LNG、CNG点对点气化装置,安装燃气锅炉房、燃气壁挂炉等实现取暖。到2021年,全市天然气取暖面积达到65万平方米,其中,燃气锅炉取暖面积达到45万平方米,燃气壁挂炉取暖面积达到20万平方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 

(三)积极推进取暖“煤改电”。一是对学校、商场、办公楼等热负荷不连续的公共建筑,实施碳晶、发热电缆、电热膜等分散电采暖替代燃煤采暖;二是在燃气(热力)管网无法达到的城区、城乡结合部,实施蓄热式电锅炉、热泵、分散式电采暖;三是在生产工艺需要热水(蒸汽)的各类行业,推进蓄热式与直热式工业电锅炉替代燃煤锅炉;四是在可再生能源富集区城,利用低谷富余电力,实施蓄能取暖、供冷。2018年,各县(区)在完成1个电取暖和工业电锅炉试点项目的基础上,加大推广力度。到2021年,电取暖总面积达到80万平方米,其中,电锅炉取暖面积达到45万平方米,热泵取暖面积达到18万平方米,分散式电暖气取暖面积达到17万平方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网中卫供电公司负责)

(四)因地制宜发展可再生能源取暖。加快推进宁夏源林生物热电联产清洁供热项目、中卫生活垃圾发电项目等。大力推进生物质成型燃料替代散烧煤,积极发展各种技术路线的生物质气化及气电多联产,实施秸秆热解气化清洁能源利用工程。具备地热资源开发条件的地区,以集中式与分散式相结合的方式推进地热取暖开发。积极推进太阳能与常规能源融合,采取集中式与分布式结合的方式进行建筑取暖,鼓励在条件适宜的中小城镇、民用及公共建筑上推广太阳能取暖系统,加大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力度。到2021年,全市可再生能源取暖面积达到100万平方米,其中地热取暖面积达到70万平方米,太阳能取暖面积达到20万平方米,生物质取暖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

(五)全面淘汰小型燃煤锅炉,深化燃煤锅炉全面达标治理。一是各县(区)城市建成区淘汰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完成自治区下达的燃煤锅炉淘汰任务。二是完成自治区下达的燃煤锅炉治理和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安装在线任务,达到排放标准要求。2019年-2021年,各县(区)结合清洁取暖工程继续实施燃煤锅炉淘汰。(市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六)全面提升热网系统效率。优化城镇供热管网规划建设,加大老旧一、二次管网节能改造,对多热源大型供热系统实现联网运行,持续对联网调峰系统进行优化。加快供热系统升级,设置必要的调节控制设备和热计量装置,推动供热企业加快供热系统自动化升级改造,实现热源、管网、热力站、用户终端的全系统运行调节、控制和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七)大力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加强散煤运输环节、散煤销售点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散煤行为对燃煤锅炉实行煤炭质量控制,定期抽检锅炉使用燃煤煤质,对不符合相关煤质量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从重进行处罚。冬季采暖期,燃煤锅炉必须使用优质燃煤(硫分含量小于0.8%,低位发热量高于4500大卡/千克)。全面取缔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经营性小煤炉等燃煤散烧设施设备。全面实施洁净型煤替代散煤,在不具备“煤改气”“煤改电”条件的农村地区,实现洁浄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全覆盖。2020年前,各县(区)建成1个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并在每个乡镇建设洁净型煤配送网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

(八)强化清洁取暖政策措施保障。一是强化政策保障。在全面落实《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清洁取暖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商发〔2017〕35号)等已出台的相关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我市取暖“煤改电”“煤改气”支持政策,降低运行成本,切实减轻用户负担。二是强化能源保障。加快天然气供应和电力保障能力建设,推进管道间互联互通和储气设施建设,加强电取暖区域配电网建设改造,保障“煤改气”“煤改电”。三是强化财税用地保障。在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各类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加大财政投入,对高污染燃料设施淘汰和清洁化改造给予资金支持。支持参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居民供热企业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清洁取暖项目建设用地,按照社会公益事业划拨使用。(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局负责)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成立市清洁取暖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市环保、工信、财政、国土、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各县(区)制定2018年-2021年清洁取暖发展目标,纳入县(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统筹组织实施,作为节能减排考核体系的加分项。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清洁取暖工作的责任主体,研究制定各年度清洁取暖推进方案,分解目标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具体部门、具体责任人,明确时间节点任务,建立奖惩机制,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严格督查考核,及时报送信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定期对各县(区)清洁取暖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及时将督查考核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年度清洁取暖列入本县(区)生态文明建设指标考核体系,加强对清洁取暖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并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每季度将本县(区)清洁取暖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基层宣传推广作用,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清洁取暖在安全、环保等方面的重要意义,普及清洁取暖政策知识,及时总结推广清洁取暖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提高广大群众清洁取暖意识,提高全社会推进清洁取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和工作氛围,形成推进清洁取暖的强大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