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将为绿色建筑提供金融支持,江苏省十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绿色金融的指导意见》

来源: iGreen  时间: 2021.10.13  打印本页  分享:
关于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8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

关于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21〕8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大力发展绿色金融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大力发展绿色金融的指导意见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江苏银保监局 江苏证监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科技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水利厅 省农业农村厅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精神,按照人民银行等国家有关部委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工作要求,有力有序推动我省绿色金融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把握绿色金融发展总体要求

1.发展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系统思维,突出问题导向,积极改革创新,加强风险防范,以推动经济绿色低碳发展和创新转型升级为导向,构建具有江苏特色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组织体系、产品体系和风控体系,引导和激励更多金融资源支持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助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加快建立,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2.主要目标。“十四五”时期,全省绿色融资规模持续增长,绿色信贷余额和新增占比位居全国前列,绿色信贷资产质量稳中有升,绿色债券、绿色股权融资等直接融资规模稳步扩大,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加快完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日益丰富,产品和服务体系更加多元,科技支撑体系明显增强,风险控制体系不断健全,初步构建形成政策协调顺畅、支撑体系完整、保障机制完善、区域特色彰显的绿色金融生态。

二、明确绿色金融重点支持领域

3.推进工业企业绿色升级。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先进制造业集群的金融支持,助力构建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绿色制造体系。结合全省产业结构实际,鼓励金融机构向电力、钢铁、石化、化工、纺织、水泥、造纸等传统高碳工业企业的节能减排、减碳改造项目以及高耗水企业节水减排项目提供金融支持。按照“有保有压、分类管理”原则,逐步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投融资活动。

4.加快农业领域绿色发展。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乡村振兴和美丽宜居乡村建设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生态种植、生态养殖、水产健康养殖、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节水、农村水系整治、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领域。鼓励金融机构结合实际,支持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林业循环经济。引导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方式,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等产业深度融合,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5.推动能源体系绿色转型。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风电、光伏发电、水能、地热能、海洋能、氢能和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方式,为大容量储能技术研发推广提供金融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大力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开发转化利用。

6.促进绿色低碳技术进步。引导金融机构积极支持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等领域的科技攻关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二氧化碳低成本捕集、生物转化、矿物封存等零碳负碳技术的金融支持。指导金融机构为绿色建筑、绿色交通领域技术进步提供金融支持。

三、搭建绿色金融基础性制度框架

7.构建绿色金融地方标准。有效对接国家绿色金融标准,结合江苏实际,研究制定全省绿色金融标准建设实施方案。在绿色融资企业评价、绿色融资项目评价、绿色金融机构评价、银行业绿色金融特色机构建设、区域绿色金融发展指数、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等领域建立标准、予以规范,加强标准之间的协调性和统一性,努力打造体现江苏特色、有公信力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加强绿色金融标准体系的推广应用,充分发挥绿色金融标准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8.建立绿色融资主体认定体系。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为依据,结合区域经济产业现状,研究细化江苏绿色融资主体评级与认证方法。充分发挥第三方绿色评级与认证机构作用,保障绿色评级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将绿色评级与认证结果作为确定绿色融资主体贷款授信、信贷贴息和享受政策优惠的重要依据。

9.建设绿色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以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为依托,打造绿色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有效整合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的信息,将绿色融资主体评级与认证方法嵌套至绿色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定期对融资主体进行动态绿色评级,实现绿色融资主体认定自动化、精准化。构建“四位一体”绿色金融服务机制,依托绿色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实现产融对接、政策宣介、信息采集、跟踪督办等功能高效集成。

四、培育环境权益交易市场

10.完善环境权益交易平台载体和规则制度。健全完善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平台功能,探索启动水权、用能权等交易平台建设,充分发挥环境权益市场的资源配置和引导作用。建立健全环境权益初始分配、有偿使用、转让抵押、纠纷解决等制度,优化环境权益交易管理和服务。强化环境权益违约失信追责,推动建立完善环境权益价值实现机制。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鼓励金融机构围绕碳资产管理、资金清算、业务培训等方面为碳排放权市场交易主体提供融资融智服务。

11.探索开展碳汇、核证自愿减排项目交易基础工作。研究可再生能源、林业、海洋、湿地等多领域碳汇、核证自愿减排项目价值核算机制,探索编制两类项目核算指南,科学推动核证自愿减排量计量和验证。推动各地加强对碳汇、核证自愿减排项目资源的调查和研究,做好项目的摸排和储备工作。密切跟踪全国核证自愿减排项目交易市场的进展和动向。

五、完善绿色金融机构体系

12.发展绿色金融特色机构。积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绿色分(支)行等绿色金融特色机构。鼓励大型银行在江苏分支机构和主要法人银行机构建立专业化绿色金融工作机制,逐步形成专项规模、专职团队、专属产品、专业流程、专门风控、专有考核的“六专”运营模式。鼓励金融机构通过设立绿色金融业务部门(业务中心)、绿色产品创新实验室等方式,提升绿色金融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

13.鼓励设立绿色金融业务中心、新业态和服务机构。引导全国性金融机构在江苏设立全国性、区域性绿色金融业务中心。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提高绿色金融服务水平,积极参与绿色金融业务,为绿色产业、企业和项目提供金融服务。支持信用评级、第三方认证、环境风险评估等专业机构落户江苏,为绿色金融提供中介服务。

14.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专门的绿色信贷管理办法,建立绿色企业评价体系,在客户准入、授信政策等方面实行差别化管理。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绿色金融业务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内部考核引导,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安排专项激励费用、绩效考核倾斜、内部转移定价优惠、利润损失补偿等方式对绿色金融予以奖励。适度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绿色信贷不良率容忍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不良率高出本行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一定范围的,由省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依据其绿色金融绩效出具相关意见,供其上级行或主管部门在考核评价时参考。

六、创新绿色金融产品服务

15.加大绿色信贷产品与服务供给。大力推广“环保贷”“节水贷”等特色绿色信贷产品,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并推广水权、用能权、竹林碳汇、合同能源管理收益权等抵质押贷款产品。鼓励金融机构针对科技型绿色企业、准公益型项目,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加大金融科技运用,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手段,简化业务办理流程,创新推广绿色信用贷款产品。支持与绿色金融有关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和跨境人民币业务,简化相关业务办理流程,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

16.拓宽绿色直接融资渠道。指导金融机构做好绿色债券需求摸排和项目储备工作,创新推广碳中和债券、蓝色债券和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等创新金融产品。支持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探索运用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和担保增信等方式降低绿色债券发行成本。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或挂牌。支持优势绿色龙头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开展并购重组。

17.拓展绿色保险创新试点。鼓励辖内法人保险机构建立绿色投资制度。支持保险机构大力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保险产品。支持保险机构积极创新生态环境责任类保险产品,探索绿色企业贷款保证保险。

18.健全绿色融资担保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作用,突出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为金融支持绿色小微企业和绿色农业提供增信服务。支持担保机构创新担保模式,扩大担保覆盖范围,有效放大授信倍数,灵活调节担保费率,支持绿色领域投融资。鼓励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绿色产业担保基金,为绿色企业(项目)提供增信服务。

七、推进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点

19.支持申报国家级绿色金融创新试点。支持绿色金融发展基础较好、实施意愿较强的地区积极申报创建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鼓励基础条件优、具有带动作用和典型性的地区,积极申报以投资政策指导、强化金融支持为重点的气候投融资试点。鼓励各地挖掘高质量的绿色低碳项目,积极申报国家气候投融资项目库。有关部门要对获批国家级绿色金融创新试点的地区进行工作部署,并提供政策支持。

20.开展省级绿色金融创新试点。围绕我省经济结构和产业特点,研究制定省级绿色金融创新改革试验区方案,鼓励符合条件的地区和机构积极申报试点。各有关部门要向获批省级绿色金融创新试点的地区和机构提供政策支持。探索以绿色金融和相关经济指标为基础,编制绿色金融发展指数,全面客观评估区域绿色金融发展质量与水平。

21.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创新发展。鼓励各地结合实际,依托高新区、产业园、创业孵化中心等平台,积极开展“绿色+创新”“绿色+高端制造”等绿色金融创新试点,探索绿色金融助推金融供给侧改革、绿色低碳发展、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碳达峰碳中和的新路径、新模式。

八、建立绿色金融激励约束机制

22.加强货币政策激励。积极对接人民银行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低碳发展领域的信贷支持。通过再贷款、再贴现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投放绿色信贷,提升货币政策在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方面的正向激励作用和定向调控功能。

23.突出财政政策引导。积极发挥财政政策重要作用,引导金融资源向绿色产业和绿色项目集聚。综合运用财政奖励、贴息、费用补贴、风险补偿等方式,促进绿色金融体系、产品和服务快速发展。积极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鼓励将符合条件的绿色领域建设项目纳入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联合设立绿色低碳类基金,以市场化方式投资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实体和项目。

24.发挥监管政策作用。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实施细则,对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开展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与宏观审慎评估、金融债发行审批等挂钩。支持绿色金融业务成效较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多渠道补充资本金,缓解绿色信贷供给约束。适度提高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不良率的容忍度,将绿色信贷尽职免责要求落地落实。

九、健全绿色金融风险防控机制

25.重视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按照真实、严格、及时、可比原则,加快研究制定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规范,明确环境信息披露范围和环境信息披露载体。指导金融机构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分批、分层、分步稳健开展环境信息披露工作。推动金融机构联合建设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培训和交流平台,提高环境信息披露水平。选择部分试点地区,探索推进碳账户体系建设。

26.提升金融机构环境风险管理能力。鼓励金融机构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绿色金融发展与管理理念,宣布采纳负责任银行原则、负责任保险原则、负责任投资原则,将提升环境风险管理能力纳入机构中长期发展战略。引导金融机构合理测算高碳资产风险敞口,不断优化资产质量。指导金融机构健全环境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体系,有效覆盖极端天气引发的“实体风险”和传统经济向绿色低碳转型的“转型风险”。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自身低碳转型发展。

27.化解和处置相关风险。指导金融机构按照国家和地方绿色标准,严格投贷前风控管理,防范项目“洗绿”“漂绿”“染绿”风险。引导金融机构在落实绿色金融政策的同时,不搞“一刀切”,不盲目对高碳排放行业抽贷断贷。依法保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加快金融债权案件审理和执行。

十、构建绿色金融发展组织领导体系

28.强化组织推动。将全省绿色金融工作纳入省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金融办)牵头,省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强化对省、市、县三级绿色金融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制定全省绿色金融工作计划,明确各部门任务要求和序时进度,高效务实推进各项工作。按照重点工作项目化的要求,对绿色融资主体认定、绿色金融标准制定、环境信息共享应用、环境权益平台建设和绿色金融创新试点等重点难点工作深入研究并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绿色金融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推动。各试点地区要完善试点方案、坚持标准引领,聚焦绿色金融改革创新重点难点问题,积极探索,先行先试,为全省绿色金融发展探路。

29.严格督促考核。建立全省绿色金融工作督办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各地区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工作落到实处。探索在设区市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指标中纳入绿色金融因子。财政部门(国资部门)要将绿色金融工作成效作为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各部门在选择合作金融机构时,要将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情况和绿色金融业绩作为重要参考。

30.注重宣传推广。定期组织绿色金融研讨,推进绿色金融交流合作。推动各地各金融机构及时总结提炼绿色金融的特色做法和先进经验,大力推广可复制、可借鉴、可操作的创新机制、模式和产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对绿色金融改革创新、亮点工作和突出成效的宣传,提高社会关注度、认知度,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各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各部门职责分工

1.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牵头并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金融办)做好绿色金融的组织协调和政策协同,拟定绿色金融年度工作计划,分解细化各部门职责分工,建立督导考核制度;通过货币政策、监管政策激励金融机构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推动金融机构完善绿色金融组织考核体系,建设绿色金融专营机构;发展绿色金融业务中心、新业态和服务机构,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指导金融机构做好绿色债券需求摸排和项目储备工作,创新推广蓝色债券、碳中和债券和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拓宽绿色直接融资渠道;支持与绿色金融有关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地区提供货币信贷、外汇管理等政策支持;推进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工作,强化绿色金融风险防范;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实施细则,对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2.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金融办):承担省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办公室职责,配合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做好绿色金融的组织协调和政策协同各项工作。引导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绿色企业(项目)提供增信服务;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提高绿色金融服务水平,积极参与绿色金融业务;指导拓展绿色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功能,建设全省绿色融资主体数据库;构建“四位一体”常态化绿色金融服务机制,实现产融对接、政策宣介、信息采集和跟踪督办等功能高效集成;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培育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协同省内各部门加强对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地区的政策支持。

3.江苏银保监局:发挥金融监管政策作用,激励银行保险机构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完善绿色金融组织考核体系,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绿色分(支)行等绿色金融特色机构;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绿色信贷产品与服务;拓展绿色保险创新试点,推动保险业金融机构积极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建立绿色投资制度;适度提高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不良率的容忍度,将绿色信贷尽职免责要求落地落实;指导金融机构按照国家和地方绿色标准,严格投贷前风控管理,防范项目“洗绿”“漂绿”“染绿”风险;参与建立省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加强绿色标准体系的推广应用;推进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工作,提升金融机构环境风险管理能力。

4.江苏证监局:积极拓宽绿色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或挂牌;支持优势绿色龙头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开展并购重组;鼓励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参与碳金融衍生品市场建设。

5.省发展改革委:梳理绿色金融重点支持项目,定期共享绿色重大项目名单;共享能源转型、储能技术研发等项目名单,推动能源体系绿色转型;结合江苏产业特点,参与研究江苏绿色融资主体认证方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企业债券;积极探索用能权交易平台和市场建设;围绕省经济结构和产业特点,参与研究制定省级绿色金融创新改革试验区方案,支持各地推进绿色金融改革创新。

6.省科技厅:梳理并定期共享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负碳技术等领域的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项目名单。

7.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大力支持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推进工业企业绿色发展,定期共享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名单;定期提供绿色化技术改造项目和绿色中小微企业名单。

8.省财政厅:发挥财政政策重要作用,引导金融资源向绿色产业和绿色项目集聚;运用财政奖励、贴息、费用补贴、风险补偿等方式,促进绿色金融发展;鼓励将符合条件的绿色领域建设项目纳入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推动绿色产业发展;运用财政政策支持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履行出资人职能,将绿色金融工作成效作为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9.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盐沼生态系统碳储量调查和评估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蓝色债券;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林业循环经济发展。

10.省生态环境厅:定期共享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数据;进一步健全完善排污权交易平台和市场功能;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全国碳排放权市场交易;支持金融机构推广“环保贷”产品;牵头探索碳账户体系建设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申报气候投融资试点。

1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持续做好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提升绿色建筑品质,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深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积极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

12.省水利厅:探索建设水权交易平台和市场;支持金融机构大力推广“节水贷”等绿色信贷产品。

13.省农业农村厅:积极参与涉农绿色金融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定期提供生态种植养殖、农业节水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绿色农业项目名单;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农业循环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