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标准管理办法》5月1日实施

来源: 河北新闻网  时间: 2019.04.20  打印本页  分享:
本报讯4月18日,记者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标准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实施。《管理办法》鼓励研究制定百年建筑标准,推动建筑长寿化、建设产业化、绿色低碳化、品质优良化。
    本报讯4月18日,记者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标准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实施。《管理办法》鼓励研究制定百年建筑标准,推动建筑长寿化、建设产业化、绿色低碳化、品质优良化。

 

   《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七大标准体系,包括: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建筑工程安全标准体系、既有住宅综合改造技术标准体系、村镇建设标准体系、市政管网智慧管理标准体系、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标准体系。

 

   《管理办法》健全了绿色建筑设计、绿色建造、绿色建筑评价、自由综合利用建材和绿色建材应用、可再生自由利用等标准;健全了建筑节能、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等标准;完善城市居住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综合管廊、地下管网工程、排水防涝设施等质量、安全标准。

 

   《管理办法》提升了三类指标,明确了五类控制性指标。提升了绿色建筑星级指标。规定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政府的公共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提升了建筑节能能效指标。城镇居住建筑按照75%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建设,公共建筑按照65%节能设计标准建设;居住建筑、公共建筑按照超低能耗建筑的90%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建设。提升了房屋建筑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指标。幼儿园、学校、医院、养老建筑、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主体结构,按照重点设防、特殊设防的要求加强防震措施,房屋建筑主体结构使用年限由50年逐步提高。

 

   明确了城市道路设计控制性指标。沥青混凝土路面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使用年限不低于15年,水泥混凝土路面城市快速路、主干路设计使用年限不低于30年,次干路不低于20年。

 

   明确城市防洪设计重现期控制性指标。特大城市防洪重现期不低于200年;大城市防洪重现期为100年至200年。

 

   明确城市防涝设计重现期控制性指标。大城市防涝设计重现期为30年至50年;中等城市和小城镇为20年至30年。

 

   明确地下管网设计使用年限控制性指标。燃气管道设计使用年限不低于30年,暗埋的用户燃气管道设计使用年限不低于50年。

 

   明确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城市地铁、综合管廊、快速路和主干路上的桥梁,以及其他道路上的大型桥梁、重要市政设施等,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低于100年。

 

    《管理办法》提出,按照高标准、高质量规划建设雄安新区要求,对接国际标准,建立雄安新区建筑工程标准体系,河北与北京、天津开展地方标准合作,推进制定区域建筑工程标准,推动京津冀地方标准互认、统一和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