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迈向绿色建筑时代

来源: 互联网      时间: 2009.12.01  打印本页  分享:
11月27日,《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建筑业是能源消耗较大的行
11月27日,《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建筑业是能源消耗较大的行业,目前建筑能源消耗已占社会总能耗的27.5%。我省城镇每年新增建筑面积约7000万平方米,《条例》的出台,对于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加快推进我省“两型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专项资金鼓励节能

  成本高、资金筹集困难等诸多问题,曾经严重制约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
  据此,《条例》特别设定激励措施专章,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县级以上政府还应从其他有关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用于民用建筑节能项目。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对民用建筑节能项目提供信贷支持。生产或采用列入推广使用名录的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县级以上政府应制定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民用建筑节能项目,投资人有权按照约定获得投资收益。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邹学明告诉记者,这样规定就是要在推广民用建筑节能的过程中,利用公共财政支持,灵活采取相应财税政策,在充分发挥和运用市场机制的前提下,对可能出现的成本增高、资金缺乏等问题加大扶持,引导、激励市场主体主动节能,形成持续有效的政策节能动力机制。

  实施强制性标准

  目前,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市场比较混乱,产品质量良莠不齐,需要制定相应强制性标准。同时,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情况不一,要求省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符合省情的民用建筑节能地方标准,以及推广、限制、禁止使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目录。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民用建筑节能地方标准,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备案。民用建筑节能新材料和新产品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建设、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本省实际,公布并及时更新本省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的目录。县级以上政府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监督管理。

  这些规定有利于引导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正确运用节能措施,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设备市场的管理,降低节能成本,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优先选择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是可以永续利用的能源资源,在建筑领域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可以代替大量传统能源,减少环境污染。
  《条例》鼓励对民用建筑的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降低建筑能耗;鼓励中水回用、建筑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并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应当应用一种以上的可再生能源。

  能耗定额和超定额加价

  长期以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远高于居住建筑和普通公共建筑。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民侨外委主任委员石光明介绍,对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必须采取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况,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布。省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民用建筑的类型和能源消耗统计情况,逐步实行民用建筑能源消耗定额和超定额加价制度。

  施工图“瞒天过海”要重罚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不遵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合格报告且未备案,或者从事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的机构出具能源利用效率测评虚假报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法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现实中,有的建设单位在建设建筑物时有两套施工图,审核时出具符合规定的图样,施工时却是按照另外一套图纸来进行。为了打击这种瞒天过海的行为,《条例》强化了法律责任,以此提高威慑力,减少建筑市场暗箱操作的机会。
 
     房屋销售公布节能信息

  《条例》第23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应在销售现场公布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隔热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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