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 发布-2021年6月1日施行

来源: 湖南省司法厅  时间: 2021.01.12  打印本页  分享:
2020年12月23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0年12月23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指出,绿色建筑应采用绿色化、工业化、信息化、集约化和产业化的绿色建造方式进行建造,积极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技术、低能耗建筑技术、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并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个等级。

 

       《条例》还指出,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在对已采取节能与绿色措施的建筑进行装修、改造和维护时,不得降低该建筑原有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居住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使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物业服务企业和民用建筑管理单位应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为其安装设备设施提供便利条件。

 

       其次,对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等绿色建造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生产或者应用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和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或者采用低能耗建筑技术。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在绿色建筑扶持方面,对应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分布式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民用建筑,在核算建筑能耗时,其常规能源替代量抵扣相应的能耗量。

 

       此外,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明示建设工程绿色建筑要求,未对是否符合绿色建筑要求进行查验,或者将不符合绿色建筑要求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处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罚款。对设计及施工图审查单位、施工、监理等等建筑行业链条上的各个关联单位都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或者使用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的,处建筑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本条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