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印发《光伏电站消纳监测统计管理办法》,明确消纳利用率计算导则

来源: iGreen  时间: 2021.12.30  打印本页  分享: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消纳监测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消纳监测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发新能规【202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国光伏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光伏电站消纳监测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光伏电站消纳监测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统一光伏电站消纳利用率计算方法,现将《光伏电站消纳监测统计管理办法》印送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21年12月3日

附件:《光伏电站消纳监测统计管理办法》

光伏电站消纳监测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光伏行业监测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光伏电站消纳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光伏电站消纳监测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统一光伏电站消纳利用率计算方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入电网运行并接受电网调度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分布式及其他光伏发电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组织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依托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监测预警平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光伏电站消纳监测工作。
第四条  相关信息平台及监测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4号令)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等安全防护方案和评估规范的通知》(国能安全〔2015〕36号)有关要求。
第二章  光伏电站数据报送
第五条  数据采集和报送以单个光伏电站为单元。
第六条  各光伏电站应按照电网企业的相关要求提供光伏电站基础数据以及满足质量、精度要求的预测和实时运行数据。
(1)光伏电站基础数据:包括光伏电站装机容量、逆变器型号与台数、逆变器容量、逆变器效率、光伏组件型号与数量、光伏组件标准工况下的设备参数、样板逆变器台数及容量等。
(2)光伏电站预测和实时运行数据:包括逆变器功率、发电量、运行状态等,样板逆变器实时出力曲线,光伏电站并网点预测功率、实际功率,光伏电站可用功率,气象监测数据。数据应实时采集,采集周期根据光伏电站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5分钟。
第三章  数据统计管理
第七条  光伏电站应配合电网企业加强光伏电站消纳监测工作,每月5日前填写上月消纳数据统计/披露表(附件1),与运行数据一并报送至电网企业。
第八条  电网企业对光伏电站运行数据进行监测、归集、整理、校核,开展光伏电站消纳监测统计相关工作,并于每月8日前向光伏电站披露消纳统计数据,反馈消纳数据统计/披露表(附件1)。
第九条  光伏电站通过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监测预警平台,按月报送各光伏电站的可用发电量、实际发电量、受限电量等消纳统计数据,以便开展消纳统计校核工作。对电网企业披露结果存在异议的,每月10日前向电网企业反馈。
第十条  电网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以省为单位报送上月经营区域内光伏电站可用发电量、实际发电量、受限电量、利用率等消纳统计数据,并将光伏电站消纳数据统计表(附件2)、分布式及其他光伏发电项目消纳数据统计表(附件3)通过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监测预警平台报送国家能源局并抄送所属辖区内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相关计算依据《光伏电站消纳利用率计算导则》(附件4)。电网企业保留光伏电站运行相关数据3年以上,以备抽查。
第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组织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按《光伏电站消纳利用率计算导则》相关规定完成各区域光伏电站消纳情况分析和统计校核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加强光伏电站消纳统计监管工作,定期组织对光伏电站消纳统计情况进行抽查。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十三条  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计算光伏电站消纳情况,如实完整报送统计数据,未按要求报送、弄虚作假、谎报、瞒报的,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
第四章  全国光伏电站消纳信息统计与发布
第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组织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按月监测、按季评估,滚动公布各省级区域光伏电站消纳情况。
第十五条  光伏电站消纳情况发布需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