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加快推进关中地区“煤改气”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iGreen  时间: 2017.11.24  打印本页  分享:
11月24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开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关中地区“煤改气”有关工作的通知。
11月24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开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关中地区“煤改气”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针对西安市规定,上游供气企业为省属企业的,对“煤改气”采暖锅炉用气,在管输价格上对特许经营企业给予优惠,降低“煤改气”采暖锅炉用气成本;并敦促西安市政府加大用气调峰储备能力建设力度,重点对新开发区域布局补建,解决好用气峰值矛盾较大等问题。

针对关中地区其他市(区)中“煤改气”采暖锅炉距离输气管网较远,燃气经营企业短期内难以修通、不能按政府要求完成管网建设任务的,各市(区)政府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供气企业进行点供。

附通知全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关中地区“煤改气”有关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韩城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陕西延长石油集团、省燃气集团:

为规范关中地区燃气特许经营市场秩序,进一步降低企业用气成本,加快推进“煤改气”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铁腕治霾工作部署,坚持公平开放、多渠道供气、多模式运营的原则,加快建设完善长输管网、城镇配网和储气调峰设备,大力推行对“煤改气”采暖锅炉的直供、点供等供气方式,保障气源生产供应,降低用气成本,有效推进“煤改气”工作,为全省治污降霾作出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西安市。

1.由西安市政府协调特许经营企业,对实施“煤改气”采暖锅炉在用气价格上给予优惠;

2.上游供气企业为省属企业的,对“煤改气”采暖锅炉用气,在管输价格上对特许经营企业给予优惠,降低“煤改气”采暖锅炉用气成本;

3.如现有上游供气企业供气能力不足,条件允许时,可由西安市政府选择中石油、中石化等企业直接向特许经营企业供气;

4.如特许经营企业因自身原因造成管网供气能力不足、不能按政府要求完成“煤改气”采暖锅炉供气任务,可由西安市政府选择上游供气企业、省内长输管道企业直接向“煤改气”采暖锅炉供气,并由供气企业给予一定优惠;

5.西安市政府要加大用气调峰储备能力建设力度,重点对新开发区域布局补建,解决好用气峰值矛盾较大等问题。
(二)关中地区其他市(区)。

1.对宝鸡、咸阳、铜川、渭南四市城区及眉县、太白县等未签订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的地区,由当地政府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供气企业,采用直供方式向“煤改气”采暖锅炉供气,减少中间环节,降低运行成本;

2.对于“煤改气”采暖锅炉距离输气管网较远,燃气经营企业短期内难以修通、不能按政府要求完成管网建设任务的,各市(区)政府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供气企业进行点供;

3.关中其余各市(区)、县(市、区)参照以上办法,协调供气企业采取给予优惠、直供或点供等方式降低“煤改气”采暖锅炉运行成本。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煤改气”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夯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二)加强督导检查。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将“煤改气”工作纳入重点督查范围,定期对主要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确保决策部署落地生效。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报道先进典型和工作成效,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积极参与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