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布《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来源: iGreen  时间: 2017.11.30  打印本页  分享:
日前,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日前,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据悉,截至2017年3月,山东省共有65t/h及以下工业锅炉1922台,其中燃煤锅炉1292台,燃气锅炉445台,燃油锅炉40台,其他燃料锅炉145台。

征求意见稿指出,山东2016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燃煤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新建企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按照排放限值10mg/m3、50mg/m3、200mg/m3执行,与《区域标准》第三时段相比,三项指标分别至少减排 50%、50%和 30%。本次标准修订主要对燃煤锅炉污染物的排放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有助于进一步促进清洁能源替代,加快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进度,淘汰工艺落后、规模较小、污染严重的企业,推动实现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目标,有效改善环境质量。

全文如下: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锅炉大气污染防治,促进全省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的要求,我厅组织对《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3)进行了修订,现已完成标准文本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和我省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有关规定,现将标准文本征求意见稿和修订说明发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017年12月10日前反馈我厅,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王伟、苏志慧
联系电话:0531-66226665、66226945
传真:0531-66226932
电子邮箱:zcbzb@sdaep.com
通讯地址:济南市经十路3377号,邮编:250101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点击查看)
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说明 (点击查看)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1月27日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17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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