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修订 5月1日起施行

来源: iGreen  时间: 2018.03.21  打印本页  分享:
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国家发改委日前与中国科学技术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统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办法》)。
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国家发改委日前与中国科学技术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统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积极开展能效对标活动,持续提升能效水平,争当本行业能效“领跑者”。鼓励各行业协会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行业内能效对标活动,组织本行业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效对标,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效对标活动进行跟踪指导和评估,并提供技术支持。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办法》指出,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优先采用《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以及地方发布的相关目录中的节能技术、生产工艺和用能设备,主动淘汰落后的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安排一定数量资金用于节能技术研发、节能技术改造、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节能技术培训等。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强节能技术研发与应用交流合作。鼓励重点用能单位积极运用先进节能技术实施节能改造。节能改造时涉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应当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有关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法》指出,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承诺等。对高耗能行业的重点用能单位,结合其能耗指标等情况分别实行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

《办法》将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10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详情可点击下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