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因储气设施建设不到位造成采暖季停气的将追责

来源: iGreen  时间: 2018.04.02  打印本页  分享:
近日,吉林省能源局、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加快天然气储气能力建设工作的通知,进一步保障用气。
近日,吉林省能源局、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加快天然气储气能力建设工作的通知,进一步保障用气。

据统计,2017年吉林全省天然气总消费量25亿立方米,预计2020年,全省天然气总需求将达到50亿立方米以上。目前,吉林省没有大型天然气储气设施,城市应急储气能力只有630万立方米,还达不到全省平均1天的用气量,储气设施建设滞后,调峰能力严重不足,重点城市高峰时段冬夏峰谷差最高达3.5:1,冬季天然气供需矛盾突出,加快储气设施建设确保天然气稳定供应任务十分紧迫。

通知明确工作重点任务,加快推进地方政府3天的储气能力建设。各市、县政府要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根据2020年本地区实际用气需求,科学确定本地区储气调峰发展目标,2020年供暖季前完成落实地方政府不低于本行政区平均3天用气量的储气能力。

加快推进不可中断大用户、城市燃气企业5%的储气能力建设。各市、县政府要加快推进城市燃气企业、不可中断大用户建立天然气储备,严格落实配套储气能力,进一步明确按要求建设储气能力是企业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建立LNG储备可统筹考虑与汽车加气站合建,以减少储备运营成本,提高天然气储备建设的积极性。2020年采暖季前达到不低于其年度合同销售量或用气量5%的要求。在2018年采暖季前,对尚未达到要求的部分,应通过购买或签约调峰能力的办法,履行应承担的储气能力社会责任。各市、县政府、城市燃气企业和不可中断大用户天然气储气能力相互之间不得重复计算。

通知还明确工作安排具体时间部署,要求加强保障措施,建立定期调度督查、考核通报制度,对储气设施建设进展快、成效好的市、县政府和城市燃气企业予以通报表扬;对进展迟缓、完不成储气设施建设任务的市、县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因储气设施建设不到位造成采暖季燃气供应中断的,要追究市、县政府责任。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加快推进天然气储气能力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精神,按照1月8日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联合召开的“迎峰度冬天然气供应保障电视电话会议”的具体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全省天然气储气能力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储气能力建设的紧迫性

近年来,随着国家环境整治力度的加大,我省天然气消费需求逐年增长,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尤其是保障冬季采暖用气等已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关乎民生的重大问题。据统计,2017年全省天然气总消费量25亿立方米,预计2020年,全省天然气总需求将达到50亿立方米以上。目前,我省没有大型天然气储气设施,城市应急储气能力只有630万立方米,还达不到全省平均1天的用气量,储气设施建设滞后,调峰能力严重不足,重点城市高峰时段冬夏峰谷差最高达3.5:1,冬季天然气供需矛盾突出,加快储气设施建设确保天然气稳定供应任务十分紧迫。

二、重点任务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和《天然气基础设施和运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全面落实地方政府、气源企业、城市燃气企业等的储气调峰责任,按照“进度要加快,标准要提高”的总体要求,加快全省储气设施建设步伐,力争储气调峰能力的提升速度适应天然气需求增速。

(一)加快推进地方政府3天的储气能力建设

各市、县政府要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根据2020年本地区实际用气需求,科学确定本地区储气调峰发展目标,2020年供暖季前完成落实地方政府不低于本行政区平均3天用气量的储气能力。(各市县政府、省能源局)

(二)协调推进气源企业储气能力建设

省能源局要积极协调中石油加快推进长春双阳气顶、松原长岭双坨子储气库建设,协调中石化通过自建或合建储气设施,力争尽快达到其合同销售量10%的储气能力。(省能源局、省发改委)

(三)加快推进不可中断大用户、城市燃气企业5%的储气能力建设

各市、县政府要加快推进城市燃气企业、不可中断大用户建立天然气储备,严格落实配套储气能力,进一步明确按要求建设储气能力是企业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建立LNG储备可统筹考虑与汽车加气站合建,以减少储备运营成本,提高天然气储备建设的积极性。2020年采暖季前达到不低于其年度合同销售量或用气量5%的要求。在2018年采暖季前,对尚未达到要求的部分,应通过购买或签约调峰能力的办法,履行应承担的储气能力社会责任。各市、县政府、城市燃气企业和不可中断大用户天然气储气能力相互之间不得重复计算。(各市县政府、省住建厅)

(四)创新储气能力建设和运营机制

支持市、县政府和城市燃气企业通过自建或合建储气库、合资或参股LNG接收站储罐建设、向上游气源企业和供气企业购买或租赁储气能力、向LNG接收站购买或租赁储气能力、向可中断大用户购买减限气能力、向其他专业化市场主体购买能力等灵活方式达到储气要求。鼓励成立专业化、独立的储气服务公司,提供储气服务,获得合理受益。(省能源局、省发改委)

三、工作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8年2月1日-3月31日)

各市、县政府和有关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天然气产业发展实际,抓紧制定储气能力建设落实方案,方案要明确实现储气能力所采取的方式、任务、完成时限、责任部门。拟新建储气设施项目的,要落实项目投资主体、建设资金、规划选址、项目用地等前期工作,明确项目实施进度安排;拟采用合建或购买储气能力的,要签署合作或购买意向协议。4月20日前,地方政府3天储气能力方案报省能源局,燃气企业和不可中断大用户(由燃气企业供气)5%储气能力方案报省住建厅(抄报省能源局)。

(二)推进实施阶段(2018年4月1日-2020年10月25日)

各市、县政府和有关企业要按照本通知重点任务要求,分年度制定本地区本企业储气能力项目建设计划,并确定今年要开工的项目。加强统筹协调,加大资金投入,明确分工、严格标准、落实责任,抓紧推进实施,力争项目早落地、早见效。从2018年5月起,请各市、县政府和各有关企业每月10日前将本地区、本企业储气能力建设进展情况送省能源局、省住建厅。省发改委、能源局、省住建厅将不定期对各地区、企业储气能力建设情况进行抽查检查、跟踪督导,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省政府。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0年10月26日-11月15日)

省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区、有关企业储气能力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完成情况在全省通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储气能力建设是保障天然气平稳供应、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加快储气能力建设,既是重要的民生工程,更是供用气各类市场主体应尽的社会责任。这项工作已纳入政府工作报告和省政府目标责任制,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要明确政府领导主抓,建立各政府部门协同推进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全力推进各项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要进一步加强规划统筹,要把储气能力建设项目作为重点项目纳入本地区能源发展总体规划。确保按照国家要求的时间节点,建立健全由地方政府、气源企业、城市燃气企业、不可中断大用户等各自承担调峰储气责任的多层次储备体系。

(二)加大政策支持

各市、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主动服务,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创造条件,研究制定支持储气设施建设政策,对储气调峰设施建设涉及的项目审批、选址、用地、环评、安全等手续,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办事效率;对工程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

(三)强化考核问责

建立定期调度督查、考核通报制度,对储气设施建设进展快、成效好的市、县政府和城市燃气企业予以通报表扬;对进展迟缓、完不成储气设施建设任务的市、县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因储气设施建设不到位造成采暖季燃气供应中断的,要追究市、县政府责任;对不按规定配套建设储气设施又不购买相应储气能力的城市燃气企业,不得发展新用户,责令整改直至取消经营资格,收回特许经营权;达不到的不可中断大用户,不得增加用气量。气源企业在增加管道天然气销售量时,也要与城市燃气企业、不可中断大用户的储气能力挂钩,达不到的不予增供。省政府将通过组织专项督查、委托第三方机构调研检查等方式对地方政府、气源企业、城市燃气企业等储气能力建设落实情况督促落实。

省能源局联系人:张继新电话:0431-89156352邮箱:jlsnyjsyc@163.com
省住建厅联系人:王江河电话:0431-82752606邮箱:69444035@qq.com


吉林省能源局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