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出台供热计量价格实施意见 三年后过渡到按用热量

来源: iGreen  时间: 2018.04.17  打印本页  分享:
近日,为进一步推行全区供热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制度,完善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内蒙古发改委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实施供热计量价格的指导意见。
近日,为进一步推行全区供热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制度,完善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内蒙古发改委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实施供热计量价格的指导意见。

意见强调,根据国家相关要求,供热计量价格要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并按用户性质分为居民用热价格和非居民用热价格。供热计量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构成,基本热价按照面积热价的30%确定,热用户交纳的供热费用由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构成。基本热费是指热用户按基本热价和收费面积交纳的费用,不论是否用热均需交纳;计量热费是指热用户按计量热价和用热量交纳的费用。

两部制热价计算公式为:

总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基本热费=基本热价×计费面积计量热费=计量热价×耗热量(当期热表读数)基本热价=面积热价×30%比例计量热价=(面积热价-基本热价)/当地采暖期取暖每平方米用热量(吉焦/㎡)

同时,意见指出五项实施供热计量收费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热费以预付方式交纳。热用户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前十日交纳本采暖期的热费,按面积收取全额热费。热用户一次性交纳热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与供热单位协商,在本采暖期内分期交纳。供热单位必须分月查表,将耗热量及时通知热用户,待采暖期结束后结算,多退少补。推行供热计量收费起步阶段,应对用户采取鼓励政策,在实行供热计量开始三年内,供热企业结算热费时,计量收取的热费高于按对应面积收取的额度,按面积收费额收取,低于按对应面积收费时,按计量收费额收取。随着供热计量收费的不断推进,三年后应逐步过渡到用多少热、交多少费。

(二)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因热计量表损坏以及质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则按面积收费结算。

(三)对申请暂不用热的用户,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收取不开栓供热基本热价,最高不得超过30%,以弥补供热单位为用户备用容量的成本支出以及热传导损耗等。

(四)供暖期间,因故未供热的,供热单位按实际未供暖天数减收热用户的基本热费部分。

(五)在实施供热计量收费过程中,各地供热、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认真做好相关数据的采集和情况分析、反复测算、比较、论证和调整,不断完善供热计量价格。

该指导意见适用于自治区城镇集中供热区域已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设施,具备准确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条件的节能民用建筑和公共建筑用户。

全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建厅关于重新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供热计量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8〕322号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建设局(建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等五部门印发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竟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内发改价监字[2018]91号)精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建厅对《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供热计量价格的指导意见》(内发改价字[2017]893号)进行认真研究梳理,对部分内容作出修改,现重新印发,内发改价字[2017]893号文件同时废止。

此通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供热计量价格的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3月21日
 

附: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供热计量价格的指导意见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建设局(建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行全区供热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制度,完善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6〕3号)精神及《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供热计量收费的重要性

实施供热计量收费是供热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促进节能减排和厉行节约的一项重要措施。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和供热计量收费办法,是推行供热计量改革的核心内容。近几年来各地加快实施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一部分新建建筑安装了供热计量设施,具备了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条件,但由于缺乏供热计量收费的具体规定,制约了供热计量改革的进一步推进。

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质监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成[2010]14号)明确要求,新竣工建筑及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要大力推进按用热计量计价收费方式,逐步取消以面积计价收费方式。各地要充分认识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重要性,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为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改革提供有力支持。

二、科学合理制定供热计量价格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适用于自治区城镇集中供热区域已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设施,具备准确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条件的节能民用建筑和公共建筑用户。

基本原则:制定和调整供热计量价格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既要合理补偿供热成本,保证热力企业正常经营,又要充分考虑热用户的承受能力,兼顾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双方利益,鼓励节约用热,促进节能降耗,体现公平负担。依据成本等变化因素,对供热计量价格适时进行调整,体现价格的灵活性。

(二)两部制热价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供热计量价格要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并按用户性质分为居民用热价格和非居民用热价格。供热计量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构成,基本热价按照面积热价的30%确定,热用户交纳的供热费用由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构成。基本热费是指热用户按基本热价和收费面积交纳的费用,不论是否用热均需交纳;计量热费是指热用户按计量热价和用热量交纳的费用。

两部制热价计算公式为:
总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计费面积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耗热量(当期热表读数)
基本热价=面积热价×30%比例
计量热价=(面积热价-基本热价)/当地采暖期取暖每平方米用热量(吉焦/㎡)

三、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应注意的问题

(一)热费以预付方式交纳。热用户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前十日交纳本采暖期的热费,按面积收取全额热费。热用户一次性交纳热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与供热单位协商,在本采暖期内分期交纳。供热单位必须分月查表,将耗热量及时通知热用户,待采暖期结束后结算,多退少补。推行供热计量收费起步阶段,应对用户采取鼓励政策,在实行供热计量开始三年内,供热企业结算热费时,计量收取的热费高于按对应面积收取的额度,按面积收费额收取,低于按对应面积收费时,按计量收费额收取。随着供热计量收费的不断推进,三年后应逐步过渡到用多少热、交多少费。

(二)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因热计量表损坏以及质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则按面积收费结算。

(三)对申请暂不用热的用户,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收取不开栓供热基本热价,最高不得超过30%,以弥补供热单位为用户备用容量的成本支出以及热传导损耗等。

(四)供暖期间,因故未供热的,供热单位按实际未供暖天数减收热用户的基本热费部分。

(五)在实施供热计量收费过程中,各地供热、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认真做好相关数据的采集和情况分析、反复测算、比较、论证和调整,不断完善供热计量价格。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推动供热计量收费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建筑节能、供热系统节能改造、计量器具监管、供热价格形成机制、收费制度改革等方面,各盟市要把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工作列入当地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明确工作目标、任务、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尽快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方案和办法,精心组织、确保这项政策平稳顺利实施。各盟市要认真研究解决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中遇到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建厅报告。

(二)尽快制定、完善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将推行供热计量改革列为重要措施。为进一步推进我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最大限度节约能源、降低供热成本,促进企业降耗增收,推进供热供给侧改革,各盟市要积极制定供热计量价格、供热计量收费、激励机制以及建立实施供热计量收费运行机制、财政补贴等政策,为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创造条件。已经出台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的盟市,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的原则规定和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进行完善政策。尚未出台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的盟市,必须在2018年年底前出台。制定供热计量价格要考虑热计量表的更新、定期检测、数据远程传输等综合成本因素,做到合理补偿成本;制定出台的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应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各盟市供热、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热计量价格的监管,确保出台的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得到贯彻落实。

(三)严格落实供热企业主体责任。各盟市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落实供热企业实施供热计量收费主体责任的具体政策,完善相关制度。

(四)保持供热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各地不得借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之机变相提高供热价格。按计量供热收费和按面积收费的水平应大体相当,不增加热用户的用热负担。

(五)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正式出台计量标准前要严格履行成本监审和定价听证等法定程序,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同一个盟市、旗县供暖期只能制定一个供热计量价格标准。不调整面积热价的地区,出台供热计量价格可不进行成本监审和定价听证。

(六)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供热计量收费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盟市价格、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要注意收集掌握有关热量消耗的相关数据,为制定和完善公平公正的供热计量价格政策提供依据。要多渠道多种形式及时总结、广泛宣传在加强监管、激励政策、资金筹措、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等方面的成功经验,解决供热计量收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总结宣传各地、各企业在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和智能热网建设、应用工作的新经验、新成果,形成合力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同时,要对推行供热计量价格改革工作不力的单位和无故拖延或拒不执行供热计量收费的企业公开曝光,形成社会舆论监督的强大氛围。各盟市要把社会宣传工作纳入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工作计划,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有针对性地做好社会舆论的宣传引导,发挥好社会监督作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