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明确各类清洁取暖改造补贴政策 热泵类电采暖给予200

来源: iGreen  作者: dxh  时间: 2019.01.03  打印本页  分享:
日前,《青岛市推进农村清洁取暖实施方案》发布实施,明确各类清洁取暖改造补贴政策。

日前,《青岛市推进农村清洁取暖实施方案》发布实施,明确各类清洁取暖改造补贴政策。

关于气代煤燃气炉供暖,对燃气表以内管线改造费用和取暖用燃气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用,市级财政按照1200元/户的标准一次性奖补区(市);关于电代煤供暖,对热泵类电采暖设备购置、安装及电表以内管线改造费用,市级财政按照2000元/户的标准一次性奖补区(市)。

关于生物质锅炉供暖,市级财政按照400元/户的标准一次性奖补区(市);关于集中供热,以社区为单位实施区域集中供热的可再生能源取暖、多能互补取暖等清洁取暖工程项目,依据建设项目的评估可供热面积,市级财政按照22元/平方米且每户不高于1540元的标准一次性奖补区(市);关于节能保暖工程,参与市清洁取暖工程并进行节能保暖改造的,市级财政按照2000元/户的标准一次性奖补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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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方案》原文

青岛市推进农村清洁取暖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农村居民取暖清洁化水平,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有效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清洁取暖工作计划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18〕6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清洁取暖是指利用天然气、电、地热、生物质、太阳能、工业余热、热电联产等清洁化能源,降低污染物排放,减少能源消耗,实现低排放、低能耗的取暖方式。各区(市)结合配套电力和燃气设施情况,以确保农村居民安全取暖过冬为底线,以取暖清洁化为目标,因地制宜地确定清洁取暖改造方式,主要包括:气代煤燃气炉供暖、电代煤供暖、生物质锅炉供暖等,确保按时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农村清洁取暖改造任务。

二、推进主体与方式

(一)落实责任主体与实施主体。各区(市)政府是清洁取暖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调查摸底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镇(街道)、村(社区)和项目实施主体开展工程建设,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遇到的手续办理、迁占补偿、工农关系等问题,做好补贴资金发放、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和工程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供热企业是城区集中供暖和集中供暖向农村地区延伸的实施主体,清洁能源运营单位是分布式清洁能源取暖的实施主体,管道燃气企业是气代煤工程配套燃气管网建设的实施主体,青岛供电公司是电代煤工程户表及以上部分配套电网改造的实施主体。各实施主体要按照时间节点推进工程建设,实施期间要确保用户的供电安全,确保按期完成。

(二)因地制宜确定清洁取暖改造方式。各区(市)要统筹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充分考虑电力、燃气配套等基础条件,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确保农村居民安全取暖过冬。要兼顾居民承受能力,加大政府投资力度,尽量减少居民负担,把好事办好,让居民满意,实现预期效果。坚持军民一体,各区(市)政府要与驻地部队加强沟通,建立完善清洁取暖军地协调机制,确保军地一体衔接、同步推进实施,促进军民融合发展。

(三)明确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清洁取暖改造推进方式。各区(市)要完善以市场化方式为主体的多元化资金筹措措施,坚持企业为主、政府推动,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积极引导企业、居民、产权单位投资清洁取暖工程,实现多方共赢。在工作中应实行整村推进,深入宣传发动,明确配套政策。

三、补贴政策

(一)气代煤燃气炉供暖(适用于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对燃气表以内管线改造费用和取暖用燃气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用,市级财政按照1200元/户的标准一次性奖补区(市)。

(二)电代煤供暖。对热泵类电采暖设备购置、安装及电表以内管线改造费用,市级财政按照2000元/户的标准一次性奖补区(市)。

(三)生物质锅炉供暖。市级财政按照400元/户的标准一次性奖补区(市)。

(四)集中供热。以社区为单位实施区域集中供热的可再生能源取暖、多能互补取暖等清洁取暖工程项目,依据建设项目的评估可供热面积,市级财政按照22元/平方米且每户不高于1540元的标准一次性奖补区(市)。取暖管网敷设至入户端口,户内取暖设施由用户自行配套。

(五)节能保暖工程。参与我市清洁取暖工程并进行节能保暖改造的,市级财政按照2000元/户的标准一次性奖补区(市)。

(六)相关要求

1.本政策适用于列入我市农村清洁取暖改造任务的项目,已享受其他相关补贴政策的不再重复补贴,具体界定工作由各区(市)负责。对特别困难群体(由民政部门认定),由区(市)统筹解决其清洁取暖的建设改造费用。

2.学校、幼儿园、卫生室、敬老院和村委会等非营利性公益场所实施清洁取暖的,由各区(市)统筹解决,按照供暖面积150平方米折算1户的标准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与居民相同。上述项目由政府财力全额负担的,不再补贴。

3.对具备集中供暖实施条件的,原则上不实施分散取暖。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套建设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已计入房屋开发成本的,计入农村清洁取暖改造任务但不享受清洁取暖补贴政策。

4.涉及农村“一户多宅”的,原则上按照一户一宅进行补贴,其余住宅由用户与实施主体协商处理,费用自行承担。

5.市级财政清洁取暖奖补资金,原则上区(市)财政应按15倍进行配套。鼓励有条件的区(市)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减轻用户负担。

6.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其他清洁取暖方式,各区(市)要及时与市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对接,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补贴办法和措施,报市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核准后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要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专班和职责分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切实增强工作合力。

(二)明确工作重点和任务进度。各区(市)要按照“集中供暖为主、气代煤电代煤和清洁能源分散供暖为辅、洁净型煤兰炭等优质清洁煤炭为暂时补充”的原则,对尚未实现清洁取暖的村(社区)制定3年(2018年至2020年)改造计划,科学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清洁取暖建设目标。同时要督促各管道燃气企业、供电公司加快燃气和电力配套设施建设,积极争取上游气源和电力供应,做好储气调峰应急保障能力建设,落实“以气定改”和“以电定改”的要求,确保清洁取暖用气用电需求。

(三)保障质量安全。各区(市)要选择有实力、有业绩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切实加快工程进度,严把质量关。原则上1个村(社区)选择1个品牌的采暖设备。在镇(街道)明确专人负责辖区内清洁取暖工作的推进。在村(社区)设立安全员,做好清洁取暖的日常监督检查、指导工作,确保居民取暖安全。

(四)加强资金管理。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市)改造任务落实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督导检查,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做好农村清洁取暖工程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法、政策落实到位。

(五)做好宣传引导。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正面引导,让政府的补贴政策、清洁取暖的重要意义和安全用气用电的常识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