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两部门联合印发省级清洁取暖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作者: dxh  时间: 2019.02.14  打印本页  分享: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清洁取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清洁取暖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清洁取暖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建〔2018〕96号

各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城管局(公用事业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清洁取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清洁取暖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2月17日

山东省省级清洁取暖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好蓝天保卫战的部署要求,推动清洁取暖工作开展,促进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稳步改善,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鲁政发〔2018〕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鲁政字〔2018〕17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统筹中央和省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清洁取暖建设。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等7市为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暂不纳入省级补助范围。

第三条 资金按照“公开公正、突出重点、政府引导、以奖促建”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资金按照清洁取暖建设任务、工程建设难易程度、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测算,主要用于清洁取暖建设。资金测算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清洁取暖建设任务。清洁取暖建设任务按照省委、省政府发布的清洁取暖规划、计划,根据本年度清洁取暖建设的重点区域和重点内容确定。

(二)工程建设难易程度。区分集中取暖和分散取暖两种工程建设难度,确定不同的补助系数,集中取暖补助系数为0.3,分散取暖系数为0.7。

(三)地区财力差异。根据地区财力状况,设置不同的财力调整系数,东部地区(东营、烟台、威海)财力调整系数为0.7、中部地区(潍坊、泰安、日照、莱芜)财力调整系数为0.8、西部地区(枣庄、临沂)财力调整系数为1.0。

具体核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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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Pi——某市补助资金额度。

 

Q——9个非通道城市补助资金总额。

 

Ai——某市集中取暖任务数。

 

Bi——某市分散取暖任务数。

 

ki——某市财力调整系数。

 

第五条 资金由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其中,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下达资金,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鲁政字〔2018〕178号文件,及时确定年度清洁取暖建设任务,编报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并负责具体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第六条 有关市收到资金后,要结合本市清洁取暖建设实施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集中用于清洁取暖建设相关支出。

第七条 有关市应加强清洁取暖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政策、财务规章制度、招投标管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规定,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组织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下一年度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八条 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