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正式公布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时间: 2020.11.08  打印本页  分享:
有业内人士表示,《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简称《条例》)是我国首个地方制定的绿色金融条例,也是继欧盟之后的全球第二个绿色金融条例。

       11月5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公告《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该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有业内人士表示,《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简称《条例》)是我国首个地方制定的绿色金融条例,也是继欧盟之后的全球第二个绿色金融条例。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称,当前,发展绿色金融已成为全球共识,前景广阔,但由于仍处于初期探索阶段,存在绿色金融标准不统一、产品服务不完善、服务和监管措施不健全等问题。市人大常委会运用特区立法权,在绿色金融立法方面大胆探索、先行先试,率先建立绿色金融法律体系,营造绿色金融发展的优良法治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条例》对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了规定。一是创新绿色信贷品种,推广新能源贷款、能效贷款、合同能源管理收益权质押贷款等能源信贷品种,创新绿色供应链、绿色园区、绿色生产、绿色建筑、个人绿色消费等绿色信贷品种;二是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绿色建筑质量险、绿色产业产品质量责任险以及其他的绿色保险业务;三是规定了投资咨询机构在为个人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时,应当询问个人投资者在绿色领域的投资偏好,为个人投资者参与绿色投资提供便利;四是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环境权益抵押和质押融资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参与粤港澳大湾区碳交易市场跨境交易业务。

 

       《条例》要求,深圳市人民政府可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支持绿色领域项目建设。

 

        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优化现有绿色信贷产品,创新绿色信贷品种,推广新能源贷款、能效贷款、合同能源管理收益权质押贷款等能源信贷品种,创新绿色供应链、绿色园区、绿色生产、绿色建筑、个人绿色消费等绿色信贷品种,降低绿色信贷资金成本,扩大绿色信贷规模。

 

        支持深圳排放权交易机构开展下列业务:(一)提供环境权益交易和相关金融服务;(二)运营管理碳普惠统一平台;(三)开展碳资产和绿色资产境内和跨境交易;(四)创新节能减排、绿色低碳、生态环保领域的交易品种。

      此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赋予深圳“可持续发展先锋”的战略定位,要求深圳“在美丽湾区建设中走在前列,为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提供中国经验”,提出“大力发展绿色产业,促进绿色消费,发展绿色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