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绿色低碳生态城区评价标准》2015年1月起正式施行

来源: 中国建筑学会      时间: 2015.02.04  打印本页  分享:
近日,重庆市城乡建委发布通知,由重庆大学和重庆市绿色建筑专业委员会共同主编的《绿色低碳生态城区评价标准》2015年1月起开始施行。

近日,重庆市城乡建委发布通知,由重庆大学和重庆市绿色建筑专业委员会共同主编的《绿色低碳生态城区评价标准》(简称《评价标准》)2015年1月起开始施行。《评价标准》要求,绿色低碳生态城建设必须与城区的环境质量、服务质量和居民满意度结合,城区内公众对环境的不满意率应低于10%。

《评价标准》规定,城区内获得国家或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二星级(及以上)或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金级(及以上)的新建建筑,面积占该城区新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0%。此外,城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率必须达到100%,专供清洁能源车辆使用的停车位比例不得低于15%,新建建筑的智能化普及率须达到100%。

交通方面,《评价标准》建议,宽度为3.5米以下的慢行道路不宜低于城区道路总长度的两倍,或慢行道路所占面积不低于城区道路总面积的30%。绿色低碳生态城区设有轨道交通站点时,应实现轨道交通零换乘;居民步行500米范围内可达公交站点的区域面积,在整个区域面积中的占比应高于90%。

为保证城区空气清新、环境优良,《评价标准》提出,绿色低碳生态城区建成区的绿地率不宜低于30%,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宜低于12平方米/人,城区年空气质量优良率不宜低于80%。

资源循环利用方面,《评价标准》建议,绿色低碳生态城区的可再生能源应用面积不宜低于10%,再生水管网覆盖率不宜低于20%,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率宜达到50%。

此外,城区地下建造市政公用管道空间时,应将电力、通信、供水及区域供冷(热)等市政公用管线按规划要求敷设在一个管道内,实施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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