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可再生能源参与市场交易机制!发改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

来源: iGreen  时间: 2022.06.06  打印本页  分享: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 中国气象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能源〔2021〕14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气象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印发“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的通知
 
发改能源〔2021〕14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气象局、林业和草原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有关要求,我们组织编制了《“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财  政  部
自 然 资 源 部
生 态 环 境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 业 农 村 部
中 国 气 象 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10月21日

“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

(发布稿)
 

目 录
前 言    1
一、发展基础和发展形势    2
(一)可再生能源发展取得显著成就    2
(二)可再生能源发展面临新形势    3
二、指导方针和发展目标    5
(一)指导思想    5
(二)基本原则    6
(三)发展目标    7
三、优化发展方式,大规模开发可再生能源    9
(一)大力推进风电和光伏发电基地化开发    9
(二)积极推进风电和光伏发电分布式开发    13
(三)统筹推进水风光综合基地一体化开发    15
(四)稳步推进生物质能多元化开发    16
(五)积极推进地热能规模化开发    18
(六)稳妥推进海洋能示范化开发    19
四、促进存储消纳,高比例利用可再生能源    20
(一)提升可再生能源存储能力    20
(二)促进可再生能源就地就近消纳    22
(三)推动可再生能源外送消纳    23
 
(四)加强可再生能源多元直接利用    24
(五)推动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制氢利用    26
(六)扩大乡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    26
五、坚持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可再生能源    28
(一)加大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攻关力度    28
(二)培育可再生能源发展新模式新业态    30
(三)提升可再生能源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    32
(四)完善可再生能源创新链    32
六、健全体制机制,市场化发展可再生能源    33
(一)深化可再生能源行业“放管服”改革    33
(二)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    34
(三)完善可再生能源市场化发展机制    35
(四)建立健全绿色能源消费机制    36
七、坚持开放融入,深化可再生能源国际合作    37
(一)持续参与全球绿色低碳能源体系建设    37
(二)深化推进国际技术与产能合作    37
(三)积极参与可再生能源国际标准体系建设    38
八、保障措施    38
(一)完善可再生能源资源评估和服务体系    38
(二)加强可再生能源土地和环境支持保障    39
(三)加强可再生能源财政政策支持    40
 
(四)完善可再生能源绿色金融体系    40
九、规划实施    40
(一)加强规划衔接    40
(二)细化任务落实    40
(三)加强国家统筹    41
(四)加强监测评估    41
十、环境影响分析    41
 
前 言

当前,全球新一轮能源革命和科技革命深度演变、方兴未艾, 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已经成为全球能源转型和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大战略方向和一致宏大行动。加快发展可再生能源、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是推进能源革命和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的重大举措,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必然选择,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践行应对气候变化自主贡献承诺的主导力量。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也是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落实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目标的攻坚期,我国可再生能源将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 制订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和发展形势
(一)可再生能源发展取得显著成就。
“十三五”期间,我国可再生能源实现跨越式发展,装机规模、利用水平、技术装备、产业竞争力迈上新台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为可再生能源进一步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开发规模持续扩大。截至 2020 年底,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达到 9.34 亿千瓦,占发电总装机的 42.5%,风电、光伏发电、水电、生物质发电装机分别达到 2.8、2.5、3.4、0.3 亿千瓦,连续多年稳居世界第一。
利用水平显著提升。2020 年我国可再生能源利用总量达 6.8 亿吨标准煤,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 13.6%。其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 2.2 万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 29.1%,主要流域水电、风电、光伏发电利用率分别达到 97%、97%、98%;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量约 5000 万吨标准煤。
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水电具备百万千瓦级水轮机组自主设计制造能力,特高坝和大型地下洞室设计施工能力世界领先。陆上低风速风电技术国际一流,海上大容量风电机组技术保持国际同步。光伏技术快速迭代,多次刷新电池转换效率世界纪录,量产单晶硅、多晶硅电池平均转换效率分别达到 22.8%和 20.8%。
产业优势持续增强。水电产业优势明显,我国已成为全球水电建设的中坚力量。风电产业链完整,7 家风电整机制造企业位列全
球前十。光伏产业占据全球主导地位,多晶硅、硅片、电池片和组件分别占全球产量的 76%、96%、83%和 76%。全产业链集成制造有力推动我国可再生能源装备制造成本持续下降、国际竞争力持续增强。
政策体系日益完善。以可再生能源法为基础,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出台,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稳步实施,市场化竞争性配置有序推进,监测预警机制逐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加强,稳定了市场预期,调动了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
但也应该看到,虽然可再生能源发电增长较快,但在能源消费增量中的比重还低于国际平均水平;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和高效消纳利用的矛盾仍然突出,新型电力系统亟待加快构建;制造成本下降较快,但非技术成本仍相对较高;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发展相对滞后;保障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
(二)可再生能源发展面临新形势。
“十四五”及今后一段时期是世界能源转型的关键期,全球能源将加速向低碳、零碳方向演进,可再生能源将逐步成长为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力能源;我国将坚决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 大力推进能源革命向纵深发展,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正处于大有可为的战略机遇期。
从国际看,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成为全球能源革命和应对气候变化的主导方向和一致行动。全球能源转型进程明显加快,以风电、光伏发电为代表的新能源呈现性能快速提高、经济性持续提升、应用规模加速扩张态势,形成了加快替代传统化石能源的世界潮流。过去五年,全球新增发电装机中可再生能源约占 70%,全球新增发电量中可再生能源约占 60%。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纷纷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自主贡献力度,进一步催生可再生能源大规模阶跃式发展新动能,推动可再生能源成为全球能源低碳转型的主导方向,预计 2050 年全球 80%左右的电力消费来自可再生能源。科技创新高度活跃, 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为可再生能源高效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储能技术、精准天气预测技术、柔性输电技术、可中断工业负荷技术等持续进步,可再生能源与信息、交通、建筑等领域交叉融合,为可再生能源发展开辟了更加广阔的前景。能源系统形态加速迭代演进,分散化、扁平化、去中心化的趋势特征日益明显,传统能源生产和消费之间的界限逐步打破,为可再生能源营造了更加开放多元的发展环境。
从国内看,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面临新任务新要求,机遇前所未有,高质量跃升发展任重道远。我国经济长期向好,能源需求仍将持续增长,发展可再生能源是增强国家能源安全保障能力、逐步实现能源独立的必然选择。按照 2035 年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的远景目标,发展可再生能源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我国承诺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 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 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明确 2030 年风电和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 12 亿千瓦以上,对可再生能源发展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作为碳减排的重要举措,我国可再生能源将加快步入跃升发展新阶段,实现对化石能源的加速替代,成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导力量。我国风电和光伏发电技术持续进步、竞争力不断提升,正处于平价上网的历史性拐点,迎来成本优势凸显的重大机遇,将全面进入无补贴平价甚至低价市场化发展新时期。同时,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面临既要大规模开发、又要高水平消纳、更要保障电力安全可靠供应等多重挑战,必须加大力度解决高比例消纳、关键技术创新、稳定性可靠性等关键问题,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的任务艰巨而繁重。
综合判断,“十四五”时期我国可再生能源将进入高质量跃升发展新阶段,呈现新特征:一是大规模发展,在跨越式发展基础上, 进一步加快提高发电装机占比;二是高比例发展,由能源电力消费增量补充转为增量主体,在能源电力消费中的占比快速提升;三是市场化发展,由补贴支撑发展转为平价低价发展,由政策驱动发展转为市场驱动发展;四是高质量发展,既大规模开发、也高水平消纳、更保障电力稳定可靠供应。我国可再生能源将进一步引领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主流方向,发挥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主导作用, 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供主力支撑。
二、指导方针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深入实施能源安全新战略,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锚定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以高质量跃升发展为主题,以提质增效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可再生能源优先发展、大力发展不动摇,以区域布局优化发展、以重大基地支撑发展、以示范工程引领发展、以行动计划落实发展,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纳和存储能力,巩固提升可再生能源产业核心竞争力,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促进可再生能源大规模、高比例、市场化、高质量发展,有效支撑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驱动。把创新作为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根本动力,着力推动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成本下降、效率提升、体制完善,加快培育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持续提升可再生能源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巩固提升可再生能源产业创新力和竞争力。
坚持多元迭代。优化发展方式,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陆上与海上并举、就地消纳与外送消纳并举、单品种开发与多品种互补并举、单一场景与综合场景并举,构建可再生能源多能互补、因地制宜、多元迭代发展新局面。
坚持系统观念。统筹电源与电网、可再生能源与传统化石能源、可再生能源开发与消纳的关系,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和存储能力,实现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与安全可靠供应相
统一。
 


坚持市场主导。落实“放管服”改革,健全市场机制,破除市场壁垒,营造公平开放、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调动全社会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积极性,不断提升可再生能源自我发展、自主发展能力。
坚持生态优先。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贯穿到可再生能源规划建设全过程,充分发挥可再生能源的生态环境效益和生态治理效益,推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相得益彰。
坚持协同融合。加强可再生能源与国土、环保、水利、财税、金融等政策协同,形成促进新时代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推动可再生能源与新兴技术、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新基建等深度融合,不断拓展可再生能源发展新领域、新场景。
(三)发展目标。
1.2035 年远景目标
展望 2035 年,我国将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在 2030 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到 25%左右和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 12 亿千瓦以上的基础上,上述指标均进一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加速替代化石能源,新型电力系统取得实质性成效,可再生能源产业竞争力进一步巩固提升,基本建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
2.“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主要目标
锚定碳达峰、碳中和与 2035 年远景目标,按照 2025 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 20%左右任务要求,大力推动可再生能源发电开发利用,积极扩大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规模,“十四五”主要发展目标是:
——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2025 年,可再生能源消费总量达到10 亿吨标准煤左右。“十四五”期间,可再生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增量中占比超过 50%。
——可再生能源发电目标。2025 年,可再生能源年发电量达到3.3 万亿千瓦时左右。“十四五”期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增量在全社会用电量增量中的占比超过 50%,风电和太阳能发电量实现翻倍。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目标。2025 年,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达到 33%左右,可再生能源电力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达到 18%左右,可再生能源利用率保持在合理水平。
——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目标。2025 年,地热能供暖、生物质供热、生物质燃料、太阳能热利用等非电利用规模达到 6000 万吨标准煤以上。

三、优化发展方式,大规模开发可再生能源
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多元融合发展,在“三北”地区优化推动风电和光伏发电基地化规模化开发,在西南地区统筹推进水风光综合开发,在中东南部地区重点推动风电和光伏发电就地就近开发,在东部沿海地区积极推进海上风电集群化开发,稳步推动生物质能多元化开发,积极推动地热能规模化开发,稳妥推进海洋能示范化开发。
(一)大力推进风电和光伏发电基地化开发。
在风能和太阳能资源禀赋较好、建设条件优越、具备持续规模化开发条件的地区,着力提升新能源就地消纳和外送能力,重点建设新疆、黄河上游、河西走廊、黄河几字弯、冀北、松辽、黄河下游新能源基地和海上风电基地集群。
统筹推进陆上风电和光伏发电基地建设。发挥区域市场优势, 主要依托省级和区域电网消纳能力提升,创新开发利用方式,推进松辽、冀北、黄河下游等以就地消纳为主的大型风电和光伏发电基地建设。利用省内省外两个市场,依托既有和新增跨省跨区输电通道、火电“点对网”外送通道,推动光伏治沙、可再生能源制氢和多能互补开发,重点建设新疆、黄河上游、河西走廊、黄河几字弯等新能源基地。
加快推进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太阳能发
电基地。以风光资源为依托、以区域电网为支撑、以输电通道为牵引、以高效消纳为目标,统筹优化风电光伏布局和支撑调节电源,
 
在内蒙古、青海、甘肃等西部北部沙漠、戈壁、荒漠地区,加快建设一批生态友好、经济优越、体现国家战略和国家意志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依托已建跨省区输电通道和火电“点对网”输电通道,重点提升存量输电通道输电能力和新能源电量占比,多措并举增配风电光伏基地。依托“十四五”期间建成投产和开工建设的重点输电通道,按照新增通道中可再生能源电量占比不低于 50%的要求,配套建设风电光伏基地。依托“十四五”期间研究论证输电通道,规划建设风电光伏基地。创新发展方式和应用模式,建设一批就地消纳的风电光伏项目。发挥区域电网内资源时空互济能力,统筹区域电网调峰资源,打破省际电网消纳边界,加强送受两端协调, 保障大型风电光伏基地消纳。
 
专栏 2    “十四五”重大陆上新能源基地
发电规模化应用工程。在河南洛阳、新乡、商丘、平顶山等地区重点推进风电开发;在山东滨州、潍坊等鲁北地区利用丰富的盐碱滩涂地等未利用土地资源,推动新能源与储能等融合发展。

有序推进海上风电基地建设。开展省级海上风电规划制修订, 同步开展规划环评,优化近海海上风电布局,鼓励地方政府出台支持政策,积极推动近海海上风电规模化发展。开展深远海海上风电规划,完善深远海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推动深远海海上风电技术创新和示范应用,探索集中送出和集中运维模式,积极推进深远海海上风电降本增效,开展深远海海上风电平价示范。探索推进具有海上能源资源供给转换枢纽特征的海上能源岛建设示范,建设海洋能、储能、制氢、海水淡化等多种能源资源转换利用一体化设施。加快推动海上风电集群化开发,重点建设山东半岛、长三角、闽南、粤东和北部湾五大海上风电基地。
 
03 海上能源岛示范
结合山东半岛、长三角、闽南、粤东和北部湾等重点风电基地开发,融合区域储能、海水淡化、海洋养殖等发展需求,在基地内或附近配套建设 1~2 个海上能源岛示范工程。
04 海上风电与海洋油气田深度融合发展示范
统筹海上风电与油气田开发,形成海上风电与油气田区域电力系统互补供电模式,逐步实现海上风电与海洋油气产业融合发展。

(二)积极推进风电和光伏发电分布式开发。
积极推动风电分布式就近开发。在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油气矿区及周边地区,积极推进风电分散式开发。重点推广应用低风速风电技术,合理利用荒山丘陵、沿海滩涂等土地资源,在符合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推进中东南部风电就地就近开发。创新风电投资建设模式和土地利用机制,实施“千乡万村驭风行动”,大力推进乡村风电开发。积极推进资源优质地区老旧风电机组升级改造,提升风能利用效率。
大力推动光伏发电多场景融合开发。全面推进分布式光伏开发,重点推进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公共建筑等屋顶光伏开发利用行动,在新建厂房和公共建筑积极推进光伏建筑一体化开发,实施“千家万户沐光行动”,规范有序推进整县(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光伏新村。积极推进“光伏+”综合利用行动,鼓励农(牧) 光互补、渔光互补等复合开发模式,推动光伏发电与 5G 基站、大数据中心等信息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光伏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铁路沿线设施、高速公路服务区及沿线等交通领域应用,因地制宜开展光伏廊道示范。推进光伏电站开发建设,优先利用采煤沉陷区、矿山排土场等工矿废弃土地及油气矿区建设光伏电站。积极推动老旧光伏电站技改升级行动,提升发电效益。
 

专栏 4    风电和光伏发电分布式开发伏应用场景,推进光伏发电与生态环保、文化旅游相结合。

(三)统筹推进水风光综合基地一体化开发。
科学有序推进大型水电基地建设。推进前期工作,实施雅鲁藏布江下游水电开发。做好金沙江中上游等主要河流战略性工程和控制性水库的勘测设计工作,按照生态优先、统筹考虑、适度开发、确保底线原则,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方案。积极推动金沙江岗托、奔子栏、龙盘,雅砻江牙根二级,大渡河丹巴等水电站前期工作。推动工程建设,实现金沙江乌东德、白鹤滩,雅砻江两河口等水电站按期投产;推进金沙江拉哇、大渡河双江口等水电站建设;重点开工建设金沙江旭龙、雅砻江孟底沟、黄河羊曲等水电站。落实网源衔接,推进白鹤滩送电江苏、浙江输电通道建成投产,推进金沙江上游送电湖北等水电基地外送输电通道开工建设。加强四川等地的电网网架结构,提升丰水期通道输电能力,保障水电丰水期送出。
积极推进大型水电站优化升级,发挥水电调节潜力。充分发挥水电既有调峰潜力,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进一步提升水电灵活调节能力,支撑风电和光伏发电大规模开发。在中东部及西部地区, 适应新能源的大规模发展,对已建、在建水电机组进行增容改造。科学推进金沙江、雅砻江、大渡河、乌江、红水河、黄河上游等主要水电基地扩机。
做好生态环境保护与移民安置。继续做好水电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加强保护措施效果跟踪监测,推进环境影
 


响跟踪评价,持续改进和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其运行效果。建立健全移民、地方、企业共享水电开发利益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水电开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库区发展、移民收益与电站效益结合,增强库区发展动力,构筑水电开发共建、共享、共赢的新局面。
依托西南水电基地统筹推进水风光综合基地开发建设。做好主要流域周边风能、太阳能资源勘查,依托已建成水电、“十四五”期间新投产水电调节能力和水电外送通道,推进“十四五”期间水风光综合基地统筹开发。针对前期和规划水电项目,按照建设水风光综合基地为导向,统筹进行水风光综合开发前期工作。统筹水电和新能源开发时序,做好风电和光伏发电开发及电网接入,明确风电和光伏发电消纳市场,完善水风光综合基地的资源开发、市场交易和调度运行机制,推进川滇黔桂、藏东南水风光综合基地开发建设。

(四)稳步推进生物质能多元化开发。
 
稳步发展生物质发电。优化生物质发电开发布局,稳步发展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有序发展农林生物质发电和沼气发电,探索生物质发电与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相结合的发展潜力和示范研究。有序发展生物质热电联产,因地制宜加快生物质发电向热电联产转型升级,为具备资源条件的县城、人口集中的乡村提供民用供暖, 为中小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开展生物质发电市场化示范,完善区域垃圾焚烧处理收费制度,还原生物质发电环境价值。
积极发展生物质能清洁供暖。合理发展以农林生物质、生物质成型燃料等为主的生物质锅炉供暖,鼓励采用大中型锅炉,在城镇等人口聚集区进行集中供暖,开展农林生物质供暖供热示范。在大气污染防治非重点地区乡村,可按照就地取材原则,因地制宜推广户用成型燃料炉具供暖。
加快发展生物天然气。在粮食主产区、林业三剩物富集区、畜禽养殖集中区等种植养殖大县,以县域为单元建立产业体系,积极开展生物天然气示范。统筹规划建设年产千万立方米级的生物天然气工程,形成并入城市燃气管网以及车辆用气、锅炉燃料、发电等多元应用模式。
大力发展非粮生物质液体燃料。积极发展纤维素等非粮燃料乙醇,鼓励开展醇、电、气、肥等多联产示范。支持生物柴油、生物航空煤油等领域先进技术装备研发和推广使用。
 


专栏 6    生物质能多元化开发
在河北、山东、河南、安徽、内蒙古、吉林、新疆等有机废弃物丰富、禽畜粪污处理紧迫、用气需求量大的区域,开展生物天然气示范县建设,每县推进 1~3 个年产千万立方米级的生物天然气工程,带动农村有机废弃物处理、有机肥生产和消费、清洁燃气利用的循环产业体系建立。
02 生物质发电市场化示范
在长三角、珠三角等经济发达、垃圾处理收费基础好的地区优先试点,开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市场化运行示范,示范区内新核准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参考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实行竞争性电价机制。
03 生物质能清洁供暖示范
在华北、东北、华中等乡村地区开展生物质能清洁供暖试点示范,坚持因地制宜,推广“生物质成型燃料+户用炉具”、集中式生物质锅炉供暖等不同类型应用。

(五)积极推进地热能规模化开发。
积极推进中深层地热能供暖制冷。结合资源情况和市场需求,在北方地区大力推进中深层地热能供暖,因地制宜选择“取热不耗水、完全同层回灌”或“密封式、井下换热”技术,最大程度减少对地下土壤、岩层和水体的干扰。探索新型管理技术和市场运营模式,鼓励采取地热区块整体开发方式,推广“地热能+”多能互补的供暖形式。推动中深层地热能供暖集中规划、统一开发,鼓励开展地热能与旅游业、种养殖业及工业等产业的综合利用。加强中深层地热能制冷研究,积极探索东南沿海中深层地热能制冷技术应用。全面推进浅层地热能开发。重点在具有供暖制冷双需求的华北
平原、长江经济带等地区,优先发展土壤源热泵,积极发展再生水源热泵,适度发展地表水源热泵,扩大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规模。满足南方地区不断增长的供暖需求,大力推进云贵等高寒地区地热能开发利用。
有序推动地热能发电发展。在西藏、青海、四川等地区推动高温地热能发电发展,支持干热岩与增强型地热能发电等先进技术示范。在东中部等中低温地热资源富集地区,因地制宜推进中低温地热能发电。支持地热能发电与其他可再生能源一体化发展。

(六)稳妥推进海洋能示范化开发。
稳步发展潮汐能发电。优先支持具有一定工作基础、站址优良的潮汐能电站建设,推动万千瓦级潮汐能示范电站建设。开展潟湖式、动态潮汐能技术等环境友好型新型潮汐能技术示范,开展具备综合利用前景的潮汐能综合开发工程示范。

开展潮流能和波浪能示范。继续实施潮流能示范工程,积极推进兆瓦级潮流能发电机组应用,开展潮流能独立供电示范应用。探索推进波浪能发电示范工程建设,推动多种形式的波浪能发电装置应用。
探索开发海岛可再生能源。结合“生态岛礁”工程,选择有电力需求、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的海岛,开展海岛可再生能源多能互补示范,探索海洋能在海岛多能互补电力系统的推广应用。
四、促进存储消纳,高比例利用可再生能源
加快建设可再生能源存储调节设施,强化多元化智能化电网基础设施支撑,提升新型电力系统对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的适应能力。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终端直接利用,扩大可再生能源多元化非电利用规模,推动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制氢利用,促进乡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多措并举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
(一)提升可再生能源存储能力。
加快推进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开展各省(区、市)抽水蓄能电站需求论证,积极开展省级抽水蓄能资源调查行动,明确抽水蓄能电站的建设规模和布局,编制全国新一轮抽水蓄能中长期规划。大力推动项目建设,实现丰宁、长龙山等在建抽水蓄能电站按期投产; 加快已纳入规划、条件成熟的大型抽水蓄能电站开工建设;加快纳入全国抽水蓄能电站中长期规划项目前期工作并力争开工。在新能源快速发展地区,因地制宜开展灵活分散的中小型抽水蓄能电站示范,扩大抽水蓄能发展规模。

推进黄河上游梯级电站大型储能试点项目建设。开展黄河上游梯级电站大型储能项目研究,解决工程技术问题,提升开发建设经济性。探索新能源发电抽水与梯级储能电站、流域梯级水电站的联合运行,创新运行机制。充分利用黄河上游已建成梯级水电站调节库容,推进龙羊峡-拉西瓦河段百万千瓦级梯级电站大型储能试点项目建设,支撑青海省新能源消纳和外送。
 
有序推进长时储热型太阳能热发电发展。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太阳能热发电成本明显下降。在青海、甘肃、新疆、内蒙古、吉林等资源优质区域,发挥太阳能热发电储能调节能力和系统支撑能力,建设长时储热型太阳能热发电项目,推动太阳能热发电与风电、光伏发电基地一体化建设运行,提升新能源发电的稳定性可靠性。
推动其他新型储能规模化应用。明确新型储能独立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储能参与各类电力市场的交易机制和技术标准,发挥储能调峰调频、应急备用、容量支撑等多元功能,促进储能在电源侧、电网侧和用户侧多场景应用。创新储能发展商业模式,明确储能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储能为可再生能源发电和电力用户提供各类调节服务。创新协同运行模式,有序推动储能与可再生能源协同发展, 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利用水平。
(二)促进可再生能源就地就近消纳。
加强电网基础设施建设及智能化升级,提升电网对可再生能源的支撑保障能力。加强可再生能源富集地区电网配套工程及主网架建设,提升关键局部断面送出能力,支撑可再生能源在区域内统筹消纳。推动配电网扩容改造和智能化升级,提升配电网柔性开放接入能力、灵活控制能力和抗扰动能力,增强电网就地就近平衡能力, 构建适应大规模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并网和多元负荷需要的智能配电网。
提升可再生能源就地消纳能力。积极推进煤电灵活性改造,推动自备电厂主动参与调峰,在新能源资源富集地区合理布局一批天然气调峰电站,充分提升系统调节能力。优化电力调度运行,合理安排系统开机方式,动态调整各类电源发电计划,探索推进多种电源联合调度。引导区域电网内共享调峰和备用资源,创新调度运行与市场机制,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区域电网内就地消纳。
(三)推动可再生能源外送消纳。
加强送受端电网支撑,提升“三北”地区既有特高压输电通道新能源外送规模。强化送受端地区网架结构,提升电网基础设施支撑能力,推动“三北”地区既有特高压交直流通道输电能力尽快达到设计水平。统筹配套一批风电和光伏发电基地,充分提升输电通道中新能源电量占比,扩大跨省跨区可再生能源消纳规模,持续提升存量特高压通道可再生能源电量输送比例。
提升基础设施利用率,推动既有火电“点对网”专用输电通道外送新能源。利用上都、托克托、锦界、府谷等火电“点对网”专用输电通道,就近布局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通过火电专用通道外送,推动传统单一煤电基地向风光火(储)一体化综合能源基地转型。优化新建通道布局,推动可再生能源跨省跨区消纳。加快建设
白鹤滩至华东、金沙江上游至湖北特高压输电通道,在确保水电外送的基础上,扩大风电和光伏发电外送规模。加快建设陕北至湖北、哈密至重庆、陇东至山东等特高压直流输电通道建设,提升配套火电深度调峰能力,在送端区域内统筹布局风电和光伏发电基地,可再生能源电量占比原则上不低于 50%。

(四)加强可再生能源多元直接利用。
推动可再生能源发电在终端直接应用。在工业园区、大型生产企业和大数据中心等周边地区,因地制宜开展新能源电力专线供电,建设新能源自备电站,推动绿色电力直接供应和对燃煤自备电厂替代,建设一批绿色直供电示范工厂和示范园区,开展发供用高比例新能源示范。结合增量配电网试点,积极发展以可再生能源为主的微电网、直流配电网,扩大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终端直接应用规模。在边远地区,结合新型储能,构建基于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的独立供电系统,推动可再生能源直接应用。
扩大可再生能源非电直接利用规模。做好区域可再生能源供暖与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规划等的衔接,在北方清洁供暖中因地制宜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供暖,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规模化可再生能源供暖行动。在城镇新区推动可再生能源供暖与天然气、电力等其他清洁供暖方式的耦合集成,示范建设以可再生能源供暖为主的多能互补供暖体系。持续推进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等清洁液体燃料商业化应用,在科学研究动力和安全性能的基础上,扩大在重型道路交通、航空和航运中对汽油柴油的规模化替代。提高燃气、热力管网等基础设施对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兼容性,加快完善相关标准,探索推动地热能集中供暖纳入城镇供热管网、生物天然气并入城乡燃气管网。
开展高比例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在学校医院、机场车站、工业园区等区域,推动可再生能源与终端冷热水电气等集成耦合利用,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融合、应用方式和体制机制等创新,建设高度自平衡的可再生能源局域能源网,实现高比例可再生能源自产自用。在可再生能源资源富集、体制机制创新先行先试地区等,扩大分布式能源接入和应用规模,以县域为单位统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创新可再生能源全产业链开发利用合作模式,因地制宜创建绿色能源示范县(园)。继续推进清洁能源示范省建设,推动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地区率先实现碳达峰,并在支撑全国能源清洁低碳转型中发挥更大作用,推动中东部能源消费集中的地区显著提升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

专栏 9    可再生能源多元直接利用
可再生能源供给能力。推动浙江等中东部能源消费集中的地区,创新体制机制,挖掘省内可再生能源资源潜力,扩大外部调入规模,显著提升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

(五)推动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制氢利用。
开展规模化可再生能源制氢示范。在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低、氢能储输用产业发展条件较好的地区,推进可再生能源发电制氢产业化发展,打造规模化的绿氢生产基地。
推进化工、煤矿、交通等重点领域绿氢替代。推广燃料电池在工矿区、港区、船舶、重点产业园区等示范应用,统筹推进绿氢终端供应设施和能力建设,提高交通领域绿氢使用比例。在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现代煤化工或石油化工产业基础好的地区,重点开展能源化工基地绿氢替代。积极探索氢气在冶金化工领域的替代应用,降低冶金化工领域化石能源消耗。

(六)扩大乡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
加快构建以可再生能源为基础的乡村清洁能源利用体系。利用建筑屋顶、院落空地、田间地头、设施农业、集体闲置土地等推进风电和光伏发电分布式发展,提升乡村就地绿色供电能力。继续实施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工程,因地制宜推动生物质能、地热能、太阳能、电能供暖,完善产业基础,构建县域内城乡融合的多能互补清洁供暖体系。提高农林废弃物、畜禽粪便的资源化利用率,发展生物天然气和沼气,助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推动乡村能源技术和体制创新,促进乡村可再生能源充分开发和就地消纳,建立经济可持续的乡村清洁能源开发利用模式。开展村镇新能源微能网示范,扩大乡村绿色能源消费市场,提升乡村用能清洁化、电气化水平,支撑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
持续推进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加大农村电网基础设施投入,加快实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聚焦脱贫地区等农村电网薄弱环节,加快消除农村电力基础设施短板,提升农村电网供电可靠性。全面提升乡村电气化水平,建设满足大规模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接入、电动汽车下乡等发展需要的县域内城乡互联配电网,筑牢乡村振兴电气化基础。
提升乡村可再生能源普遍服务水平。统筹乡村可再生能源发展与乡村集体经济,通过集体土地作价入股、收益共享等机制,培育乡村能源合作社等新型集体经济模式,支持乡村振兴。强化县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综合服务能力,积极开展乡村能源站行动,建设具备分布式可再生能源诊断检修、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生物质成型燃料加工等能力的乡村能源站,培养专业化服务队伍,提高乡村能源公共服务能力。结合数字乡村建设工程,推动城乡可再生能源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同步发展,推进可再生能源与农业农村生产经营深度融合,提升乡村智慧用能水平。积极探索能源服务商业模式和运行机制,引导鼓励社会主体参与,壮大乡村能源队伍,构建功能齐全、上下联动、自我发展的乡村可再生能源服务体系。

五、坚持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可再生能源
布局前沿方向,激发创新活力,完善可再生能源创新链,加大可再生能源关键技术攻关力度,加快培育新模式新业态,提高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提升供应链弹性韧性,持续巩固提升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竞争力。
(一)加大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攻关力度。
推行“揭榜挂帅”、“赛马制”等创新机制,提升新型电力系统稳定性可靠性。改善新能源发电涉网性能,提高风能、太阳能资源预报准确度和风电、光伏发电功率预测精度,提升风电、光伏发电主动支撑能力和适应电力系统扰动的能力。加大新型电力系统关键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提升系统智能化水平,创新高比例可再生能源、高比例电力电子装置的电力系统稳定理论、规划方法和运行控制技术,提升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水平。研究建立电力应急保障体系, 合理配置长时新型储能,优化系统风光水火储发展结构,提高多元互济能力,提高气象灾害预警精度,提升电力可靠供应裕度和应急保障能力。
加强可再生能源前沿技术和核心技术装备攻关。加强前瞻性研究,加快可再生能源前沿性、颠覆性开发利用技术攻关。重点开展超大型海上风电机组研制、高海拔大功率风电机组关键技术研究, 开展光伏发电户外实证示范,掌握钙钛矿等新一代高效低成本光伏电池制备及产业化生产技术,突破适用于可再生能源灵活制氢的电解水制氢设备关键技术,研发储备钠离子电池、液态金属电池、固态锂离子电池、金属空气电池、锂硫电池等高能量密度储能技术。推进大容量风电机组创新突破;突破生物天然气原料预处理、消化、利用等全产业链关键技术;推进适用于可再生能源制氢的新型电解水设备研制;加快大容量、高密度、高安全、低成本新型储能装置研制。
持续推进可再生能源工程技术创新及应用。以重大工程为依托,推动水电特殊地质条件地区地基处理与筑坝技术研究,突破高水头大容量水轮发电机组制造技术。重点推进深远海海域海上风电
勘察、施工、输电、运维新技术研究和应用。推进光热发电工程施工技术与配套装备创新,研发光热电站集成技术。支持干热岩开发技术、高温地热发电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开展中深层地热供暖技术创新。

(二)培育可再生能源发展新模式新业态。
推动可再生能源智慧化发展。推动可再生能源与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等新兴技术深度融合,发展智能化、联网化、共享化的可再生能源生产和消费新模式。推广新能源云平台应用,汇聚能源全产业链信息,推动能源领域数字经济发展。
大力发展综合能源服务。依托智能配电网、城镇燃气网、热力管网等能源网络,综合可再生能源、储能、柔性网络等先进能源技术和互联通信技术,推动分布式可再生能源高效灵活接入与生产消费一体化,建设冷热水电气一体供应的区域综合能源系统。发展与大规模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相适应的专业化、网格化运行维护服务体系,通过移动用户终端等方式实现分布式能源设备运行状态监测、故障检修的快速响应,培养一批高专业化水平的新能源“店小二”。推动可再生能源与电动汽车融合发展。利用大数据和智能控制
等新技术,将波动性可再生能源与电动汽车充放电互动匹配,实现车电互联。采用现代信息技术与智能管理技术,整合分散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通过电力市场交易等促进可再生能源与电动汽车互动发展。
创新推动光伏治沙规模化发展。开展光伏治沙示范应用,因地制宜科学选择治理模式、种植作物等,探索形成不同条件下合理的光伏治沙建设方案。重点在内蒙古西部的库布其、乌兰布和、巴丹吉林、腾格里沙漠地区,新疆南部塔里木盆地,青海西部柴达木盆地,甘肃河西走廊北部,陕西北部等地区,统筹资源条件和消纳能力,建设一批光伏治沙新能源发电基地。带动沙漠治理、耐旱作物种植、观光旅游等相关产业发展,形成沙漠治理、生态修复、生态
经济、沙漠产业多位一体、治用并行、平衡发展的体系。

(三)提升可再生能源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
锻造产业链供应链长板。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优化升级,加强制造设备升级和新产品规模化应用,实施可再生能源产业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工程,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补齐产业链供应链短板。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基础再造,加快重要产业技术工程化攻关。推动退役风电机组、光伏组件回收处理技术与新产业链发展,补齐风电、光伏发电绿色产业链最后一环, 实现全生命周期绿色闭环式发展。发展可再生能源发电、供热、制气等先进适用技术,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链供应链多元化。
完善产业标准认证体系。健全可再生能源技术装备标准、检测、认证和质量监督组织体系,完善可再生能源设备生产、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鼓励国内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可再生能源领域标准制定, 推进标准体系、合格评定体系与国际接轨,促进认证结果国际互认。
(四)完善可再生能源创新链。
加强科技创新支撑。加大对能源研发创新平台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可再生能源、新型电力系统、规模化储能、氢能等技术领域, 整合资源、组织力量对核心技术方向实施重大科技协同研究和重大工程技术协同创新。加大高水平人才培养与引进力度,鼓励各类院校开设可再生能源专业学科并与企业开展人才培养合作,完善可再生能源领域高端人才引进机制,完善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造就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科技人才与创新团队。
打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发展大容量风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测试技术与平台,建设典型气候条件下光伏发电技术实证公共服务平台,加快推动新技术实证验证与工程转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推进创新创业机构改革,建设专业化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队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通过产学研展洽会等多种形式,加强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转化对接。
六、健全体制机制,市场化发展可再生能源
深化能源体制和“放管服”改革,推进能源低碳转型,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健全可再生能源市场化发展体制机制,健全绿色能源消费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可再生能源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一)深化可再生能源行业“放管服”改革。
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落实政府权责清单制度,持续优化可再生能源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破除清单之外隐性准入壁垒,进一步放宽准入限制。完善投资管理机制, 对不涉及国家安全、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和战略性资源开发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推动核准改备案,鼓励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优化可再生能源项目核准和备案流程,规范风电和光伏发电增容更新、延寿运行等管理,进一步简化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投资管理程序。
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构建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可再生能源规划、产业政策、开发建设、电网接入、调度
交易、消纳利用等监管,确保国家规划政策有效实施。对可再生能源新产业新业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推进可再生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推进信用监管,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级制度,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创新政务服务方式,构建能源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多部门联动审批机制,推行项目核准(备案)“一站式” 服务。深入开展“互联网+政务服务”,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 推动政务服务质量和效能全面提升。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多部门协调机制,优化相关权证办理流程,推动落实项目建设条件,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二)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
强化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引导。建立以可再生能源利用为导向的开发建设管理机制,明确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目标并逐年提升,逐步缩小各地权重目标差异,引导各地加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推动跨省跨区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强化权重目标分解落实,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合理共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推动自备电厂、市场化电力用户等积极消纳利用可再生能源。
加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评价考核。加强对省级行政区域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监测评价,推动纳入地方政府考核体系,强化对电网、市场主体消纳量完成情况考核,压实地方责任。完善激励机制,建立完善鼓励消纳、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机制,扩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利用规模。
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长效机制。科学制定可再生能源合理利用率指标,形成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和系统整体优化的动态调整机制。统筹电源侧、电网侧、负荷侧资源,完善调度运行机制,多维度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推动源网荷共担消纳责任,构建由电网保障消纳、市场化自主消纳、分布式发电交易消纳共同组成的多元并网消纳机制。
(三)完善可再生能源市场化发展机制。
健全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管理机制。完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建立以市场化竞争配置为主、竞争配置和市场自主相结合的项目开发管理机制。开展生物质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逐步形成有效的市场化开发机制,推动生物质发电补贴逐步退坡。探索水风光综合基地市场化开发管理机制,推动各类投资主体积极参与水风光综合开发。加强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项目开发建设统计和非电利用生产运行信息统计,推进可再生能源行业统计体系全覆盖。发挥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价格信号引导作用,通过市场机制优化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布局。
完善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落实可再生能源法,进一步完善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做好可再生能源电力保障性收购与市场化交易的衔接。逐步扩大可再生能源参与市场化交易比重,对保障小时数以外电量,鼓励参与市场实现充分消纳。
完善可再生能源价格形成和补偿机制。完善风电和光伏发电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促进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稳定投资预期。建
立完善有利于分布式发电发展、可再生能源消纳利用的输配电价机
 


制。完善抽水蓄能电站价格形成机制,提升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积极性,促进抽水蓄能大规模、高质量发展。建立完善地热能发电、生物质发电价格机制。
构建可再生能源参与市场交易机制。完善可再生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破除市场和行政壁垒,形成充分反映可再生能源环境价值、与传统电源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推动可再生能源与电力消纳责任主体签订多年长期购售电协议,推动受端市场用户直接参与可再生能源跨省交易。完善可再生能源参与现货市场相关机制, 充分发挥日内、实时市场作用。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和分摊机制, 体现调峰气电、储能等灵活性调节资源的市场价值,促进区域电网内调峰和备用资源的共享。完善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机制,规范交易流程,扩大交易规模。
(四)建立健全绿色能源消费机制。
完善绿色电力证书机制。强化绿证的绿色电力消费属性标识功能,拓展绿证核发范围,推动绿证价格由市场形成,鼓励平价项目积极开展绿证交易。做好绿证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衔接。做好绿证交易与碳交易的衔接,进一步体现可再生能源的生态环境价值。
建立绿色能源消费评价、认证与标识体系。在统一的绿色产品标识与认证体系下,推动建立绿色能源消费评价体系,逐步建立基于绿证的绿色能源消费认证标准、制度和标识体系,激发绿证交易
活力,以评价、认证为手段促进科学、灵活的绿色能源消费体系构建。
积极引导绿色能源消费。发挥媒体作用,深入开展绿色能源消费公益宣传和教育,加大对使用可再生能源的企业、服务、活动等消费主体和消费行为的认证力度。加大绿色能源消费产品认证力度,鼓励新能源设备制造、汽车、IT 等企业提高绿色能源使用比例, 生产绿色产品。提高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和公共机构绿色用能要求,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可再生能源消费。
七、坚持开放融入,深化可再生能源国际合作
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全球能源转型变革,深层次推进可再生能源产业国际合作。
(一)持续参与全球绿色低碳能源体系建设。
持续完善国际合作交流机制和平台。用好“一带一路”能源部长会平台,打造绿色、包容的“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伙伴关系,凝聚“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共识。办好国际能源变革论坛及相关活动。加强与重要国际组织和国家间的可再生能源政策对话及合作,深入开展规划引领、政策设计、技术交流、融资互动、经验分享等全方位对接,发出中国声音、讲好中国故事。
积极参与全球能源与气候治理。强化与其他发展中国家能源绿色发展合作,提高发展中国家能源领域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为有需要的国家提供能力建设、低碳转型等支持,务实推动全球能源转型。
(二)深化推进国际技术与产能合作。
加强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技术创新合作。围绕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加强与相关国家在高效低成本新能源发电技术、储能、氢能等先进技术上的务实合作。鼓励可再生能源领域国际技术创新交流, 积极融入全球可再生能源创新网络。
推进可再生能源产业国际化和国际产能合作。充分把握国际国内市场差异化特点,发挥国内市场规模大、应用场景多等优势,积极探索与国外先进企业合作的新模式、新途径。鼓励制造业企业开展包括装备、技术、标准、品牌在内的可再生能源优质产业走出去。
(三)积极参与可再生能源国际标准体系建设。
加大可再生能源技术标准的交流合作与互认,积极参与国际电工委员会等可再生能源合格评定互认体系,支持国内企业和机构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提升我国在国际认证、认可、检测等领域的贡献度。
八、保障措施
强化政策协同保障,开展可再生能源资源详查与储量评估,完善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土地、财政、金融等政策,为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提供保障。
(一)完善可再生能源资源评估和服务体系。
加强可再生能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关键技术研究。重点针对水电、风电等开发过程中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开展水生生态、陆生生态影响基础研究及相关环境影响减缓技术研究。
加强可再生能源资源开发储量评估。会同自然资源、气象等管
理部门共同开展地热能利用、风电和光伏发电开发资源量评估,对全国可利用的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进行全面勘查评价,按照资源禀赋、土地用途、生态保护、城乡建设等情况,准确识别各县域单元具备开发利用条件的资源潜力,建立全国风电和光伏发电可开发资源数据库,并及时将可再生能源资源的可开发利用范围等空间信息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对重要的新能源开发基地、储备基地、抽水蓄能站点等进行前瞻性布局。会同建筑管理部门开展建筑附加和建筑一体化太阳能资源评估。会同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开展农村生物质能等新能源资源评估,明确可再生能源发展空间。
构建资源详查评估服务体系。发挥各级公共机构和各类企业优势,健全网格化、立体式新能源资源详查评估服务体系,通过政府组织等方式,实现各类新能源资源共享,科学引导新能源产业投资与项目开发。
(二)加强可再生能源土地和环境支持保障。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完善可再生能源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出台可再生能源空间布局专项规划,保障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合理的用地用海空间需求。统一土地性质认定,明确不同地类的用地标准, 优化土地用途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完善复合用地政策,降低不合理的土地使用成本。全面评估秸秆综合利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垃圾焚烧等的环境保护价值,强化生物质能利用与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环境保护要求和政策的协同,加强生物质能的资源化利用, 推进生物质成型燃料及专用设备标准制定。
 
(三)加强可再生能源财政政策支持。
加大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力度,央地联动,根据“以收定支”的原则,研究完善深远海风电、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对于碳达峰有重要作用的可再生能源支持政策。
(四)完善可再生能源绿色金融体系。
完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实施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专项政策,把可再生能源领域融资按规定纳入地方政府贴息等激励计划, 建立支持终端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的资金扶持机制。丰富绿色金融产品和市场体系,开展水电、风电、太阳能、抽水蓄能电站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试点,进一步加大绿色债券、绿色信贷对符合条件新能源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原则,多渠道筹资,设立投资基金,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
九、规划实施
(一)加强规划衔接。
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强化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与中长期能源规划、现代能源体系规划和各分领域能源规划的衔接。建立健全能源领域规划会商与协调机制,协调可再生能源开发规模、布局、时序与系统调节能力、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建设,保障可再生能源规划重点任务、重大工程实施。
(二)细化任务落实。
更好发挥国家规划对地方规划的导向作用,各省级政府应将本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等列入本地区能源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明确责任主体、进度要求和考核机制。
(三)加强国家统筹。
对纳入国家基地的项目,坚持自上而下、上下结合、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建立国家和省两级协调,在现有投资管理体制下,以省为主体统筹开展基地开发建设,各类企业平等竞争,开发企业、电网企业和项目所在地方政府具体落实。国家对基地项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布局、明确标准和要求,对纳入国家基地项目协调落实土地、环保、送出消纳、并网运行等建设条件。
(四)加强监测评估。
坚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严格评估程序,适时开展评估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制订对策,对规划滚动实施提出建议,规划确需调整的,由国家能源局按程序修订后公布。建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月度调度机制,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运行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十、环境影响分析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可替代大量化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和污染物排放、显著增加新的就业岗位,对环境和社会发展起到重要且积极作用。可再生能源上游装备制造业绿色发展趋势明确,业内主流的风电、光伏发电设备制造企业纷纷做出 100%使用可再生能源、大幅提前实现企业碳中和等公开承诺,产能不断向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区域优化布局,降低生产过程碳排放等环境影响。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太阳能热利用在能源生产过程中不排放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可显著减少各类化石能源消耗,同时降低煤炭开采的生态破坏和燃煤发电的水资源消耗。农林生物质从生长到最终利用的全生命周期内不增加二氧化碳排放,生物质发电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等污染物也远少于燃煤发电。可再生能源尤其是风电、光伏发电设备批量退役与回收处理问题将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随着全生命周期碳排放管理、全生命周期环境影响评价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可再生能源产业将积极构建全生命周期绿色闭环式发展体系。同时,对于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开发的重点地区,将根据有关法规要求,做好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和生态环境影响预测评估,分析重大项目建设的环境影响,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技术措施,进一步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2025 年,全国可再生能源年利用量折合 10 亿吨标准煤,届时可再生能源年利用量相当于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约 26 亿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约 50 万吨,减少氮氧化物排放约 60 万吨,减少烟尘排放约 10 万吨,年节约用水约 40 亿立方米,环境效益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