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拟调整新建绿色建筑项目奖励政策 3%面积奖励+

来源: iGreen  时间: 2021.11.09  打印本页  分享:
近日,宁波市发布《关于调整新建绿色建筑项目奖励政策 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绿色建筑和四类建筑(即超低能耗、近零能耗、零碳和产能建筑)除可以享受总计容建筑面积3%的奖励外,因改善外墙保温性能而增加外

近日,宁波市发布《关于调整新建绿色建筑项目奖励政策 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绿色建筑和四类建筑(即超低能耗、近零能耗、零碳和产能建筑)除可以享受总计容建筑面积3%的奖励外,因改善外墙保温性能而增加外墙厚度、且超过240mm部分面积(仅限外墙自保温)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和不动产登记建筑面积。

关于调整新建绿色建筑项目奖励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促进城乡建设绿色转型,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新建绿色建筑等项目奖励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国家、省或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获得二、三星级绿色建筑预评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满足我市现行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准予预售的工程形象进度条件规如下:

二星级绿色建筑,多层、中高层及高层建筑主体结构完成四分之一;

三星级绿色建筑和四类建筑(即超低能耗、近零能耗、零碳和产能建筑),多层、中高层及高层建筑主体结构完成±0.00及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或区县(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土地出让时,除严格落实《宁波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要求外,可以实行总计容建筑面积3%的奖励。

(一)规划为三星级绿色建筑的;

(二)规划为二星级绿色建筑、建设单位提高居住品质,升级为三星级绿色建筑和四类建筑的;

(三)规划为三星级绿色建筑,建设单位提高居住品质,升级为四类建筑的。

为加快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绿色建筑和四类建筑除可以享受总计容建筑面积3%的奖励外,因改善外墙保温性能而增加外墙厚度、且超过240mm部分面积(仅限外墙自保温)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和不动产登记建筑面积。

取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5〕99号)等文件规定的装配式建筑(含预制外墙、叠合外墙墙体预制部分)等新型建筑工业化有关容积率奖励政策,装配式建筑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奖补政策与本文件规定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

三、实行总计容建筑面积3%奖励政策的,建设单位在土地出让前,应当向市或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时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并经确认有效:

(一)建设单位应当对以下内容作出具体承诺:

1、属于三星级绿色建筑的,承诺在竣工交付一年内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2、属于四类建筑的,承诺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专业能评机构评价;

3、在售房合同中明确注明绿色建筑星级、四类建筑关键指标,并增加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

4、项目所有勘察设计通过宁波市审图系统实行在线变更,涉及绿色建筑或四类建筑有关性能指标调整和变更的,必须经原能评机构复评和原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并告知购房人,保障购房人知情权。

5、屋顶分布式太阳能光伏系统,实行施工、交付和运维一体化,并纳入房屋建筑全生命周期碳排放监测平台实行在线监测。

(二)建设单位应先行委托合格保险机构出具有效的绿色建筑性能保险和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形成工作闭环机制。绿色建筑性能保险覆盖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保险期限应当为竣工交付开始至保修期结束全部期限。绿色建筑性能保险和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并存的,绿色建筑性能保险期限应当自竣工交付后至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之日止,保险受益人为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保险期限应当自竣工交付后至保修期结束之日止,保险受益人为购房人。购买绿色建筑性能保险和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的,不再缴纳物业保修金。绿色建筑性能保险费用和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费用可以纳入建安工程成本列支。

建设单位未购买绿色建筑性能保险责任和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的,且保险期限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减免物业保修金的缴纳责任,不给予总计容建筑面积3%等奖励政策。

四、对获得容积率奖励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单位不得出具降低绿色建筑和四类建筑标准的设计变更;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同意降低绿色建筑和四类建筑标准的设计变更;施工单位应按图施工,不得实施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确认的设计变更;监理单位应编制并执行相应的监理方案,同时对绿色建筑和四类建筑标准对应条款的施工内容实施旁站监理;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全面建设内容的质量监管和抽查力度。

五、2022年1月1日起,不论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含划拨,下同)合同或规划设计条件中有无明确绿色建筑星级要求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依据《宁波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18~2025)》明确的绿色建筑星级等级,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以下简称“新国标”)要求开展设计、节能评估、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能效测评。对于2021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条件,不论是否明确绿色建筑星级要求的房屋建筑工程,鼓励在不降低原有绿色建筑星级要求基础上,按新国标进行评价。

六、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原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绿色建筑商品房预售条件的通知》(甬建发〔2014〕164号)同时废止。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取得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的装配式建筑等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可按原政策或本通知执行,但不得同时享受相关奖补政策。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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