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施行在即,引导实体经济步入绿色转型通道

来源: 央广网  作者: 杨振  时间: 2021.02.26  打印本页  分享:
为推动深圳市绿色金融发展和可持续金融中心建设,全国首部绿色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近日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该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推动深圳市绿色金融发展和可持续金融中心建设,全国首部绿色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近日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该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要求部分金融机构自2022年1月1日起,强制披露环境信息,该条例为深圳建立更加有利于新兴绿色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绿色化的金融生态环境和法治营商环境提供了保障,也为全国绿色金融法治化发展提供了先行示范。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要求各类金融机构建立内部绿色金融管理制度,包括银行绿色信贷管理制度、保险绿色投资管理制度、机构投资者绿色投资管理制度等。鼓励金融机构设立专门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分支机构、营业部、事业部等,并建立健全组织架构、绩效考核、激励约束和内控制度。

 

  为落实金融机构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责任,完善金融机构对投资项目的评估和管理制度,《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创设了绿色投资评估制度:针对投资项目总额达5000万元或年温室气体排放量预期超过3000吨的项目,要求金融机构开展投资前评估和投资后管理,在投资环节严把绿色关。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借鉴国际绿色金融前沿实践经验,突破现有规定,要求在特区内注册的金融行业上市公司、绿色金融债券发行人和已经享受绿色金融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履行环境信息披露的责任,并明确了规定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时间和方式等要求。

 

  绿色产业和项目通常具有投资期限长、回报率偏低等特征,与现有金融体系存在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期限错配等矛盾,因此需要政府采取财政、金融、税收、产业等激励引导措施,为绿色金融提供充足的驱动力。

 

  2018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就发布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实施意见》,提出18条绿色金融支持政策。此次的《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优化了政府的引导激励作用,确立相应制度,明确了政府服务和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多项措施,构建了涵盖绿色金融发展规划、财税补贴、政府引导基金让利、风险分担、人才建设、便利通道、表彰奖励等一系列政策扶持体系。